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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告诉你,银行如何“偷走”你的钱?

发布时间:2014-03-27 分类:行业资讯

      “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标明的预期收益率高达6.4%,而经过实际测算,投资者资金的每日平均回报年化收益率尚不足5%。”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心中,预期收益几乎永远被放在了考量的第一位,然而很多时候,预期收益率的表述更像是暗藏钓钩的“馅饼”,看似美味,实则难以下咽。


短期理财资金“长途旅行”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并非理财产品说明书中描述的“理财产品到期支付款项=理财产品本金+理财产品本金×产品持有期年化收益率×实际理财天数/365”那么简单。

      江苏省某城商行理财产品发行规模长期排名中小银行前列。该行日前推出了一款期限为34天的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高达6.4%。

      这款产品设定的销售日期为3月19日-3月25日,预留了7天的产品募集期。产品预计计算投资收益的起始日为3月26日名义到期日为4月29日。此外,理财产品说明书还有一个霸王条款———银行“最迟于实际到期日后2个工作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到期后可兑付款项划入投资人授权指定账户,该期间为到期清算期,到期清算期间不计付利息”。

预期收益率缩水1/4

      记者拨打该行理财产品客服电话咨询了解到,该行此类期限在三个月以内的短期理财产品,如果预期收益率高于6%,“一两个小时、最多一个上午就卖光了,因为这一类产品的额度通常比较少,而投资者的需求则比较多”。此外,“购买此类产品必须客户自己尽早抢购,不能通过理财经理预留份额”。

      也就是说,投资者如果想要购买上述理财产品,必须于3月19日将资金存至投资者在该行开设的相应账户,但在3月19日-3月25日只能享有活期利率;3月26日,该理财产品正式成立,并于4月29日到期。考虑到两天的清算时间延至了5月1日,再考虑到五一法定节假日三天顺延的原因,银行最晚有权于5月4日将理财资金本息进行兑付。

      也就是说,这款投资期限为34天的理财产品实际上占用理财资金的天数为46天,其中包括了仅享受活期利率的7天募集期和不享受任何利率的5天清算期。

如果把上述时间的收益全部相加再除以总天数,实际的年化收益率仅为4.78%,缩水了1/4。

“设计”拉长资金占用期

      实际上,很多银行在季末、年末时点发行收益率超高的短期理财产品时往往也巧妙地借用“十一”、“元旦”、“春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假期,无论是变相延长募集期还是清算期,都十分有利于银行降低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例如,很多银行在春节前发行短期且高预期收益的理财产品的募集期是从1月27日或1月28日开始,至2月7日结束,募集期可达到12天。

有关人士一语道破天机,对于银行来说,6%以上的高预期收益率产品几乎是不赚钱的,销售管理费等往往仅有0.2%—0.5%,而且很大一部分还要分给具体的销售部门和人员,而平时可能高达1%以上的超额业绩管理费则由于预期收益率太高而没什么空间。

      该人士透露,在资金面不如去年年底紧张的情况下,银行还敢发行预期收益率高达6.4%左右的产品,一部分原因也是因为产品可以通过合理的设计拉长资金占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