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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应适当降低消费金融市场准入标准

发布时间:2015-12-24 分类:趋势研究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工作,北京市金融与财税法学会、北京原点文化经济创新基金会、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日前联合召开“进一步推进我国消费金融规范有序发展与法治建设”研讨会。

建立健全消费金融法律制度

中国法学会原副会长孙琬钟、北京市法学会副会长刘隆亨在讲话中谈到,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形势下,消费金融在促进个人消费、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改变GDP增长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依赖性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消费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要适应形势需要,发挥其在消费金融发展中的规范和引领作用。

孙琬钟认为,建立中国特色的消费金融法律制度,要着力实现推动消费金融和经济发展、提高金融机构的服务水平、帮助金融服务消费者得到便捷的服务、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金融体系的安全等目标。

对于消费金融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会专家认为其应体现以下几点:第一,保护金融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要进一步健全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第二,控制和规避消费金融市场风险。在制度建设上,要特别重视信用体系、资产证券化、担保等方面的制度建设,防范互联网金融公司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租赁、信托类金融机构局部风险的“点状爆发”。第三,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与加强金融监管相均衡。与会专家认为,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强化业务创新,发挥不同金融工具间的协同效应,健全风险分散、转移和管理机制,提升消费金融体系的服务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完善消费金融监管体制

北京大学法学院房地产法中心主任楼建波认为,从国内实际情况看,消费金融涉及信贷、保险、证券等领域,仍然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保护好金融服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安起雷认为,要抓紧构建消费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架构,制定有关消费金融业务合同的格式文本,限制使用对金融服务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条款,规范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救济程序。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有关行业协会对成员单位的监督、评价和引导作用,促进成员单位之间形成较为健全的自我约束机制,引导成员单位履行对金融服务消费者的承诺。

北京中瑞大成金融公司执行董事王风和建议,继续完善消费金融交易规则,抑制非法金融投机活动。消费金融法律制度应当赋予有关监管部门各项职权,督促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地从事消费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活动,对各类市场主体违法从事消费金融业务甚至金融欺诈的行为要及时从严查处。

多角度支持消费金融发展

与会专家认为,消费金融领域面临着机构网点覆盖率低、专业人手不足、作业成本高、信用信息采集难等问题。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期,金融领域的改革不断深化,利率市场化步伐明显加快,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等新兴经营业态不断涌现,这无疑对消费金融的经营模式、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支持消费金融的发展、壮大。

专家建议,应适当降低市场准入标准,培育和发展新型消费金融机构,构建多层次、可持续、适度竞争的消费金融服务体系。完善消费金融体系的基础设施,引导更多的金融机构到县域、乡镇和其他偏远地区提供消费金融服务。同时,完善消费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加大包括财政、货币政策的扶持、引导力度,推进社会信用评估和担保体系建设。

对于消费金融的经营模式,世界新经济研究院院长陈瑜表示,金融机构应当注重从生产和消费及供需两侧发挥平台的作用,通过把需求端的消费金融业务向供给端的生产经营延伸,使金融服务消费者在接受金融服务的同时完成消费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