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贷系统/ 证监会:私募借道P2P,此路不通

证监会:私募借道P2P,此路不通

发布时间:2016-05-27 分类:行业资讯 来源:网络

今年以来,私募监管趋紧。年初,证监会在监管中就发现了私募拆分的违规现象。具体模式是,先设立关联公司以合格投资者身份购买私募产品,然后通过交易平台将私募产品收益权拆分转让给平台注册用户。对此,证监会曾在3月18日表态,“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销售、转让私募产品或者私募产品收益权,且单一私募产品不得超过法定上线。并将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对私募产品违规拆分的处理力度。”

而在不久前发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重申了未经批准,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野火烧不尽”的私募产品拆分或将走向末路,但其中的情理法,值得深入探讨。

其实,“拆分”本身不增加资产的信用风险,其本质风险,在于把投资风险对接了并不能承受该风险的投资人。什么样的投资人,能承受什么样的投资风险,这个问题,并非用“告知投资风险”就能解决。不过眼下,规范鱼龙混杂的私募机构,确是到了需要清本溯源的地步了。

私募基金对接P2P

互联网金融一向以“创新”著称,不过巧妇也难为无米之炊,目前的互金走到了“资产荒”的困境。进入2015年以后,P2P“资产荒”成为行业常态,优质资产的开发遭遇瓶颈,资金站岗现象频现,各家平台为了挖掘资产可谓绞尽脑汁。

而私募基金由于只面向高净值人群,私募机构寻觅投资者的难度系数向来不低,与以往的银行等传统销售渠道相比,P2P平台庞大的用户量和流量让私募机构眼前一亮。在利益驱动下,两者一拍即合。据不完全统计,“私募基金+P2P”业务模式目前被业内多个大型互联网金融平台广泛应用。

为了规避对合格投资者的法律限制,大多数P2P平台开始了以“定向委托投资”之名,行“私募拆分”之实的变通之道。当然,根据证监会的要求,这种模式最大的问题在于风险承受能力的不匹配,把只面向高净值客户的高风险产品销售给P2P平台的小额投资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P2P平台上进行宣传,如果构成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那么这一模式还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市场清理

在业内人士看来,整治私募拆分,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之策。关键在于,厘清整个私募市场,要从规范机构本身入手,甚至需要重新审视合格投资个人的标准。

今年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公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大清理”拉开序幕。

《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关键时间节点进行产品备案,意味着5月1日将完成第一批私募清理,8月1日完成第二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资产管理业务“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则着重对资管产品杠杆倍数做出了限定。

整治私募市场机构和产品规范是其一,但并没有直接解决风险匹配的问题,也就是最初提到的:如何识别什么样的投资人,能承受什么样的风险。

首先是投资信息披露,但是信披再充分,一般的投资人可能还是无法判断。所以专业的理财经纪人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防止投资人的非理性行为

不过,和美国的经纪人制度不同,美国的投资经纪人向投资人收费,因此对投资人负责;而国内很多理财机构向资产端收取代销费用,从这个角度来看,是对销售负责。而且目前投资人普遍没有耐心,往往根据产品的短期表现去做决策,缺乏长期投资意向。

监管禁令下,“私募基金+P2P”是将“火烧根除尽”,还是“春风吹又生”,尚有待观察时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