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趋势研究/杨东: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与风险规制建议

杨东:互联网金融行业规范发展与风险规制建议

发布时间:2016-07-25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一、P2P网络借贷的风险规制

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信息中介,旨在在互联网上对借贷双方进行撮合,是正规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体现着普惠金融的特质,应回归小额、分散、小微的功能定位。但很多P2P平台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纷纷开辟线上线下并行运营的O2O方式,切割传统纯信用平台业务,将风险剥离到第三方担保公司等专业机构。P2P行业过度依赖担保,就将自身放在与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竞争的地位上,又没有传统金融机构具备的各种优势,必然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为了生存,必然会滑向违法违规经营甚至金融犯罪的深渊。比如,开展线下营销,向不特定对象劝诱销售;非法建立资金池;以自融为目的建立伪P2P平台;默许借款人甚至自行制造假借贷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等。上述非法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造成巨大风险隐患,增加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对此,应该促进P2P行业回归为实体行业服务的本质,打破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保,促进大数据在P2P行业风险控制的运用。具体而言:

一是完善大数据与金融的嫁接。大数据能够在三个方面改善P2P行业现状。首先,能够帮助P2P平台获得客户,同时精确获知客户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使得P2P能够围绕其目标客户设计与客户能力水平相适应的产品;其次,大数据分析下风险预测的功能,能够有效提升P2P行业风险控制能力;最后,大数据对整体行业的动态统计和监测,能够为监管者提供准确的策略与行动依据。

二是深挖专业领域。选择合适的金融业态服务特定对象,积累有价值的大数据资源。不同行业有不同的发展状况和风险类型,传统农业企业与高科技创业企业就有截然不同的行业数据、风险偏好和商业习惯,不应该再盲目发展全行业多领域的大规模P2P平台,应鼓励P2P平台针对细分市场提供特色的普惠金融服务。

三是大力发展“互联网+(P2P+)供应链金融/消费金融”。消费金融与供应链金融是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供给侧改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要提供好的商品和服务,这就需要供应链金融完善产品供应融资渠道,帮助能够提供优质产品的企业发展壮大;二要有钱去购买商品和服务,消费金融就能够帮助消费者在合理的开支规划下提前获得心仪的商品和服务。同时,供应链金融和消费金融可以完善P2P行业的数据来源。随着消费金融和供应链金融平台对用户行为数据、社交、交易数据以及消费品类、数额、还款期限、银行流水等海量数据的积累,互联网消费金融将开发出更多优秀的消费金融产品,更好地服务于用户的消费金融需求。

二、股权众筹的风险规制

股权众筹对于我国金融市场来说,目前最大的价值作用,在于帮助打破刚性兑付和过度依赖担保。相对于使得初创企业在前期就背负负债而言,以股权方式进行投资更适合于初创企业的融资需要。同时,股权众筹为初创企业也带来了各种资源,无论是先进的管理经验还是市场渠道,都是企业极为需要的。股权众筹中的投资者比起在P2P业态中能够更了解投资项目。在目前众多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实践中,有以身边的小店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平台,投资者既是股东也是消费者,投资者对投资项目的监督也十分便利,形成了非常良性的投资—消费生态圈。

股权众筹同样存在一些乱象,主要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开向社会宣传,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存在虚假或夸大项目,违规宣传保本、高收益;平台涉及混合经营,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有些平台甚至没有任何互联网金融相关牌照,通过复杂的操作对自身加以伪装,在外观上与金融无关,但实质上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等。

对此,股权众筹平台必须加强自身专业化建设,负责地进行尽职调查,确保不能有虚假的项目或者违背市场道德的项目,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不能损害投资者的权益。不能借助平台做私募基金,不能打着众筹的旗号做其他事。并且,对于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要实行穿透式监管,揭露平台伪装的面纱,发现其业务本质。穿透式监管顺应了新技术冲击下市场变革的实际状况:面对目前金融混业、跨界综合经营的现状,需要打破牌照式监管、分业监管、机构监管的传统模式,采取功能监管、综合监管、行为监管的统合监管路径。未来,应当建立以大数据为核心的共享信息披露体制(区别于传统强制披露制度),股权众筹的风险控制将主要以风险的提示和信息披露为重心,建立信用体系和中央数据库体系,通过互联网信息工具等路径降低互联网金融中的信息不对称,有效控制信用风险。

三、第三方支付的风险规制

互联网金融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是第三方支付领域,该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是:以支付为名,行非法揽储之实;账户安全性不高;存在洗钱可能;备付金管理薄弱,存在备付金挪用可能;部分机构无证经营等。

针对第三方支付存在的种种风险,应当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出台支付结算管理条例,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加强支付牌照管理,严格市场准入、退出,逐步清理和打击非法开展资金支付清算业务的无证机构,完善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加强账户资金监控,做好支付机构的整改规范,处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坚持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利支付服务的宗旨。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风险规制还必须注意到一个趋势:互联网金融正在走向三四线城市甚至下沉到农村市场。笔者前段时间在某省调研,该省作为农业大省,“互联网+农村金融”的实践发展迅猛。然而,小城市和农村的金融消费者长期以来都依赖于银行渠道投融资,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不足,很多金融消费者依然将互联网金融视为一种银行理财产品,对其风险认识不充分,很多人迷信刚性兑付,风险承担能力也不足。小城市及农村金融消费者对不良率的容忍度明显低于一线城市,互联网金融平台必须做好风险控制,以防极少的违约率就引发投资者恐慌,造成挤兑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应该做好投资者资质审核和消费者教育,把投资者保护放到首位,以促进市场良性发展,防止劣币驱逐良币。

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还处于初创阶段,面对的是金融基础设施不健全、信用体系缺位、合格金融消费者缺乏的市场,走一些弯路是不可避免的。从我国现实需要尤其是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角度看,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前景是光明的。总体来看,应当从投资者保护和信用工具两条路径完善互联网金融规制,以投资者保护为核心,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改变过去的监管模式,更加强调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坚持宏观与微观相结合,加强行业自律监管,完善信息工具的风险规制作用,建立事前监管预警监测体系,突出大数据功能。

总之,互联网金融是当前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期待未来会有更合理的监管制度、更理性的参与者以及更完善的市场,三位一体的互联网金融体系将是我国经济新常态的重要组成部分。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金融时报》“共促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专栏特约撰稿人,文章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