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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备案延期:谨防劣币驱逐良币

发布时间:2018-05-04 分类:趋势研究

近期,关于P2P网贷行业备案延期、行业监管思路变化的传闻流传甚广。

一、网贷备案已经实质上延期

根据2017年底出台的《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57号文)对备案时间的限定:2018年4月底前完成辖区内主要网贷机构备案工作,最迟应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目前上海等主要地区尚未出台备案细则,作为备案的前置环节——网贷平台整改验收,同样遥遥无期,目前还没有平台通过整改验收。即使现在立即开启备案窗口,按照北京区/市两级的网贷备案流程,预计40个工作日完成,难以在6月底前完成全部备案工作。

可见,无论网贷监管政策是否有变化,网贷备案已经无法按照57号文规定的最后期限完成。

二、为什么要延期

延期的各种传闻似乎都指向一点——政策要变。行业监管政策始终要符合行业发展和政策大环境,抛开传闻的真实性不谈,分析下网贷现行监管政策是否需要变。

2016年8月原银监会(现银保监会)公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网贷行业实行备案制监管,相关机构向工商登记注册地的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以推进备案登记工作为抓手,原银监会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又出台了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信息披露指引,共同组成网贷行业“1+3”(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体系。

《暂行办法》以P2P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为核心内容,体现中央和地方金融业务的事权分配。《暂行办法》和各地出台的整改合规要求中将平台放贷、平台担保和平台发售理财产品作为红线和禁区,主要强调银行存管的作用,防止P2P从业机构接触资金,在严守信息中介定位的前提下,对于准入门槛没有做过多要求。

这套网贷监管政策体系,具体落地执行中,出现以下问题:

1、各地监管细则存在地区差异,产生监管套利空间。

网贷备案相关细则的制定和执行权限由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局或金融办)掌握,但由于各地行政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差异,造成各地金融监管部门对网贷平台的态度也有较大的差别,导致了各地备案标准不一的现象。

比如部分地区要求银行存管属地化、山西要求债转次数不超过3次、重庆部分区县要求“双清”才能备案,而湖南攸县等地则表现出了极大的宽容。各地的政策差异,导致了突击异地注册、买壳、多地备案等套利现象的涌现。

网贷作为借助互联网在全国开展的业务,不应存在明显的地区政策差异——从这点来说,网贷监管政策有变一变的必要。

2、整改进度不及预期,大平台比小平台难度大。

大平台积累了比小平台更为沉重的历史包袱,消化存量需要调动的资源和投入的精力更甚。但是行业头部平台存量都不小。

相比较而言,小平台验证了“船小好调头”的古话,违规存量很容易消化或转化为合规资产,相对而言容易满足备案登记的监管要求。但这助长了养壳卖壳,而非实际开展经营的激励。

按现行政策严格执行,最后的结果将是“劣币驱逐良币”?经历多年发展、积累了大量网贷数据和经验的大平台,反而难以通过备案?

3、地方监管顾忌平台无法备案的风险。

多年来刚性兑付盛行,不少投资人盲目投资,一旦出现风险就把矛头对准监管部门,加大了地方监管处置的难度和压力。一个个平台背后是无数投资人的血汗钱,有些地方不可避免对无法备案的平台“投鼠忌器”。

《暂行办法》颁布后这两年,整个金融监管政策大环境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1)2017年的中央金融会议明确所有金融活动必须纳入监管、持牌经营,金融监管方面的事权主要在中央;

2)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金融承担着资金脱虚入实、为实体经济服务的任务;

3)2017年底《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文终结了现金贷模式,首次将网贷与持牌放贷机构并列;

4)2018年4月《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整治办函[2018]29号文)颁布,未经许可依托互联网以发行销售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明确为非法金融活动,6月底前非持牌机构必须存量业务清零,并且与网贷备案挂钩。

综上而言,现行的网贷监管体系及各地陆续下发的细则,在面对新发生的问题和变化时,有且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政策调整。

三、备案延期的影响

有传闻称,现阶段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思路,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一是验而不收(不断让机构补充资料,加大各种合规成本);二是实施不发牌照的穿透式日常监管(不急于发牌照,但日常监管完全按管理办法执行);三是不再提“双降”,允许合规资产增量。

目前尚无官方消息证实或证伪上述传闻,但不妨结合这个传闻来分析网贷备案延期的影响:

1、导致平台合规成本增加,却并不能逼退违规平台。

对于以通过备案为首要目标积极整改的平台来说,延迟备案、验而不收确实导致合规成本增加了,尤其是备案悬而不决给投资人带来焦虑情绪,影响平台业务的开展。但对于那些从事违规业务、备案无望的平台来说,反而给了喘息的时间。有些违规平台早就破罐子破摔,对监管阳奉阴违实际根本不整改,至今不接银行存管、继续从事大额企业借款等违规业务的大有人在——对于他们来说,合规成本是零。无非是早死晚死的问题,那么就一直做到监管介入为止,黑心钱能挣白不挣。验而不收或者备案新政策长期延后,对他们反而是一种纵容。

2、合规领先平台吃亏,整改落后平台获益。

如果备案延期是为了给历史违规存量问题严重的平台一定的消化时间,那么合规领先形成的壁垒消失,谁还积极整改?当侥幸心理加剧,有的平台甚至以规模来要挟监管,整个行业的合规整改进度恐怕会变慢,甚至不排除出现违规回潮的情况,有悖于引导行业合规的监管初衷。

3、对增量业务缺乏有效监控手段,倒逼一刀切式监管。

去年不少地区要求平台业务规模、违规业务存量必须“双降”,有一个原因是网贷常态化监管机制没有建立起来,对平台增量业务缺乏有效监控手段,监管部门难以掌控风险。其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中对备案登记后管理有明确规定,但这是建立在备案工作完成这个前提上的。近期重庆部分区县要求“双清”才能备案这样的一刀切政策,仍然说明目前日常监管手段较匮乏。

4、备案迟迟不落地,目前“日常监管”的问题将持续放大。

通过前文分析可以看出,目前网贷行业监管最大的问题是对平台没有分级分类对待。

几年前网贷行业鱼龙混杂,把市场搞得乌烟瘴气,百姓抱怨甚嚣尘上,用强有力的手腕来“快刀斩乱麻”,有必要。但是黑白不分地一刀切只能让一个行业消亡,无法引导它走上正轨。激励先进、树立标杆才能对行业形成正面引导,最起码不能让好公司吃亏。

“分类施策”正是《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一大亮点。文中明确要求,验收合格的机构应尽快予以备案,对于严重不配合整改验收工作、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机构应予以取缔。

可惜,这个政策事实上“已经延期”。

四、网贷牌照制有没有必要

传闻还有一条是网贷备案登记制度可能转向“牌照制”。牌照,准确地说是经营许可证制度。鉴于网贷面向全国开展业务的情况,如果发放经营许可,有两种选择:一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二是由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无论是采取这两种的哪一选择,都是牵涉重大,必然耗时久远。

经营许可可以设置有效的准入门槛,可是对于网贷是否有必要呢?

根据其他许可证制度的金融牌照要求,门槛要求包括:

1、股东资质(包括股东业务相关性及风险化解能力);

2、资本金门槛(能够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及技术系统提供足额的资金支持);

3、业务范围门槛(鼓励的商业模式和资金投向);

4、规范性经营要求门槛(全国统一的合规标准,防止金融风险)。

对于网贷这种没有杠杆约束、被认为本质上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而言,若考虑牌照制,监管机构必然会强调申请主体的资质,尤其是兜底能力,也意味着监管层可能会淡化网贷信息中介的定位,推出对于P2P的杠杆约束。

有人说网贷实施牌照制以后牌照价值非常大。其实不然。

网贷如果只是信息中介的牌照,只能收服务费不能放贷,却有资本金门槛、杠杆的约束,承担金融机构的成本却只赚房产中介的钱,这样的牌照还值钱吗?少有人问津的市场,牌照价值是很低的。如果允许放贷、加大信用中介的属性呢?那和网络小贷牌照有什么分别?网络小贷牌照命运现在已经是有价无市。而此前轰轰烈烈的P2P去担保运动,还会继续下去吗?

网贷备案制与牌照制之争,在《暂行办法》出台前就延续了很久,本质上是关于监管在前还是创新在前的问题。网贷实行牌照制是采取非常强硬的办法,把新金融塞回到传统金融体系中去,“创新”二字已无从谈起了。

五、未来和建议

1、无论政策如何变,建议日常监管对平台应该分类对待,尤其是对合规率先符合目前标准的平台应当给予一定的肯定及鼓励,对行业形成正面引导。“验而不收”不是不行,但“验”的动作应当尽快展开。

2、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日常监测平台的建设。比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的信息登记平台,要加强信息披露有效性的验证和虚假信披的打击力度。4月2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央行上海分行、上海银监局联合发布《关于提升金融信贷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就提出建设本市新兴金融业态监测分析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