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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金融与消费者保护密不可分

发布时间:2018-07-20 分类:趋势研究

近年来,在政策支持、监管引领、数字金融技术进步等多重因素的推动下,我国普惠金融取得了快速发展,金融覆盖半径不断延伸,金融服务的可得性及便利性日益提升,广大金融消费者的金融需求得到了较好满足。但与此同时,我国金融活动高速发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足之间的矛盾逐渐显露,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导致普惠金融发展所带来的增长效益可能被大大削弱。因此,在构建我国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过程中,应高度重视消费者脆弱性风险,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金融发展在普惠性及安全性之间取得有机平衡。

虽然普惠金融与消费者保护在内涵、外延及作用等方面并不完全相同,但二者在内在方面具有高度一致性和极强的互补性,普惠金融离不开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支撑,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也需要以普惠金融的发展为本源,因此实现二者的协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1.普惠金融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有一致的基础,即均以金融消费者权利为出发点。二者在本质上均注重对金融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要求实现在获取金融产品及服务方面的公平。通过消除行业垄断、地区壁垒、条块割裂等问题,实现金融市场的统一及开放,促进金融资源及要素全方位地自由流动,从而使得社会各阶层均能便捷、平等地获取自身所需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在金融交易过程中充分享有自由选择、公平缔约等合法权利,有效缓解金融排斥、服务歧视或霸王条款等问题,确保金融消费者各项权利得到保障。

2.普惠金融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具有一致的目标,均追求实现金融业健康、均衡和可持续的发展。首先,在实现发展目标过程中必须重视对各方利益尤其是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以构建和谐的行业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其次,致力于消除不同地区之间的金融资源禀赋的差异,为贫困及偏远地区的消费者群体提供均等的金融服务,实现金融均衡发展。最后,普惠金融的发展必须注重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紧紧围绕金融消费者的真实需求来进行产品和服务开发,在兼顾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要更加注重对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3.金融消费者保护是确保普惠金融不偏离其目标的重要手段。普惠金融的发展为那些较难享受传统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了进入金融系统的接口,同时也必然会引入更多经验不足和财务脆弱的弱势消费者。该群体往往金融素养不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弱,难以对金融产品的适当性、成本和风险作出正确的评估,因此要更加注重保护此部分消费者群体的利益。没有对弱势消费者群体的保护及底层金融市场的稳定,普惠金融的发展则将成为“无源之水”及“无本之木”。因此,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保驾护航,普惠金融必将失去持续发展的动力和基础。

近年来,随着普惠金融研究及实践工作的深入推进,国际社会逐渐认识到普惠金融的发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密不可分,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仅是践行普惠金融理念的重要内容,更是发展普惠金融的核心内在要求。在有效的保护机制缺位的情况下,金融消费者不仅无法享受金融发展所带来的惠及效应,甚至十分可能成为掠夺性金融产品及欺诈性金融行为的牺牲品。

2010年,G20国家领导人于多伦多峰会上一致同意并通过了《创新性普惠金融的九项原则》,其中第四项及第五项原则分别涉及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能力培养等相关内容。2011年,普惠金融联盟全体成员在墨西哥通过了《普惠金融玛雅宣言》,其中明确提出要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作为普惠金融的关键支柱,并由普惠金融联盟发起建立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市场行为工作小组,研究讨论关于消费者保护中出现的政策和监管问题。2013年,G20在圣彼得堡峰会上高度肯定普惠金融和消费者教育与保护融合工作上所取得的进展,提出要加强对贫困人口的金融教育和消费者保护,以推进普惠金融的发展。2016年,《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发布,建议构建数字金融服务消费者的保护框架,并重视消费者数字技术基础知识和金融知识的普及。同年,我国国务院发布《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健全普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并加强金融教育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可见,随着普惠金融的发展,金融消费者保护在其中的地位及重要性愈发凸显,推动普惠金融与消费者保护的双轨并进已逐渐在全球范围内达成高度共识。

近年来,在多方推动下,我国普惠金融的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金融组织体系不断健全,各种形式的金融机构争先设立,金融机构逐步下沉经营重心,扩大普惠金融业务范围,强化服务意识;我国农村及偏远地区金融基础设施不断完善,银行卡、ATM、POS机等设施逐步得到推广使用;网上支付、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金融工具的应用覆盖面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