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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需厘清创新的“自由”边界

发布时间:2014-03-25 分类:行业资讯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最近围绕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争议再度把央行推向风口浪尖。为安抚市场,3月19日,央行邀请阿里、腾讯等互联网公司开会,强调其鼓励创新的思路和理念不变。或许此举尚不尽兴,在三天后举行的一次经济峰会上,央行副行长、外管局局长易纲再度重申,央行包容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立场;央行原副行长、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也召集多家媒体为央行监管释疑。

这场令央行“不厌其烦”释疑的争论,最直观的影响是促使政策出台前的征求意见环节愈发透明,相关利益方也有了表达自身诉求的机会。其最大的积极意义则在于:既暴露了现有金融体系的不完善;又揭示出现有金融监管体系以管制替代监管、且对市场敏感性适应能力不足;同时还透射出目前互联网金融缺乏风险防控意识的风险。为此,当前在呼吁政府和社会包容金融创新的同时,必须清晰厘清金融创新的自由边界。

金融创新的自由边界,必须基于三大规制之中:一是基于金融生态秩序的合规和程序监管,以公权他律护卫市场自由、程序正义和公平竞争;二是完善市场自治自律能力及市场主体自利博弈的激励相容机制,即构建有效的集体诉讼、辩方举证及存疑和解制度,培育完善的市场自我约束和制衡机制;三是市场主体责权利清晰的信用体系,内生的风险责任自担机制和意识。

上述三个环节中有一环缺失或不到位,金融创新的自由就容易陷入自由悖逆。这方面的教训是深刻的,比如2010年后井喷的银行系统表外业务、异化的同业金融业务,扭曲的信托受益权产品的野蛮成长,地方融资平台变相拆东墙补西墙的过桥融资,乃至部分行政部门公开鼓励借新还旧的信用空转等,这些顶着创新光环的背后不啻是变相的博傻。

其实,目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集中于通道和销售缓解创新,还未形成真正的新金融模式。比如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革新,虽然极大地降低了信息搜寻和配比成本,冲击着传统金融机构的惰性,为金融市场注入了真正的市场导向,同时使小众、定制化、个性化和柔性服务等模式大放异彩,但这些都不可能消除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备性的短板,因而至少目前尚无法实现去中介化的金融本质。

譬如二维码支付,的确是支付结算体系上的一个技术革新,降低了支付结算成本,但其弱实名支付账户最终链接的还是商业银行账户,仅属于支付渠道的革新。相对来说,虚拟信用卡的创新亮点更多,它存在替代央行功能之可能。比如虚拟信用卡无需链接基于央行支付体系下的商业银行账户,就可向持有人授予具有真实购买力的虚拟信用,配生出虚拟购买力,若虚拟信用卡再搭配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支付通道(其支付账户不再联通商业银行账户),那么这种具有真实购买力的虚拟信用实际并不受央行管控,就可自发完成货币信用创造。

吴晓灵指出,允许有支付功能的机构发放虚拟信用卡,是否会创造新的货币(形态),恰恰透析出央行的顾虑基点。

鉴于国内经济金融系统内征信能力、信用评估能力不完善,金融系统的市场化程度不高等问题突出;同时,因长期的金融压抑和行政式监控,市场还未能构建出有效的自律自治能力等现状,央行暂停可能存在创造新货币形态、并具有自发货币信用创造的虚拟信用卡等,不论是基于央行自身的不愿被取代性,还是避免金融市场紊乱,定规制律是必要的。

不仅如此,目前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开设的弱实名账户等,确实潜存着诸多风险隐患,而互联网金融尚未给出令人放心的风险管控方案。目前国内互联网公司对客户信息的保护体系并不完善,如最近携程支付漏洞致用户银行卡信息泄露。这些都导致用户在使用国内互联网公司的服务时,都倾向于隐匿个人信息和个人真实偏好,进而增加了国内互联网公司对用户信息甄别的成本。

同时,国内互联网公司的野蛮成长,一直延续着增加流量的传统平台化的规模运营模式,这使其对创新中的风险采取先发展后规范态度,而导致创新中的风险实际处于管理盲区。基于此,他们为用户提供的交易便利并不是足可令人放心的安全服务。如网络上几百元就可买到真实身份证号、银行卡和手机卡等信息,这反映出市场诚信整体缺失,这也是互联网公司凭借自身力量无法解决的。鉴于此,央行等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则是必要的。

还需指出的是,目前数字技术确实对现有金融业产生解构和重构效应,未来金融生态系统中的负债业务、风险控制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和客户关系管理业务等,都将以市场化的专业分工合作形式存在,即金融系统的风险管控将由现在主要集中于一家金融机构内部,向以独立市场化的专业公司紧凑性的分工和互助合作的形式出现。但这容易导致资产与负债风险管控的断点,即一旦出现巨大赎回风险,谁来最终承担流动性挤兑风险?如果最后需央行通过再贷款来处理,这显然有公济私用之虞。

可见,目前不论是互联网公司还是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都受益于金融市场公私信用混杂的搭便车思路,暗藏着巨大的道德、操作及市场风险。这意味着,国内金融监管出现系统性监管被俘获现象,即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公司,在风险管控上与监管层的关系是一种猫鼠游戏,也就是监管层的利率管制等金融压抑政策,使金融企业的内生风险自担意识不足,自身缺乏风险厌恶或避险意识,绝大多数金融创新不是降低信息不对称性,以提高风险管控技术和水平,而是风险隐匿和发散的创新。

有鉴于此,目前对或隐、或显带有跨期配置金融资源的互联网公司强化监管是必须的。当然,不论是对互联网金融公司还是传统金融机构等进行监管,不应单纯地统一到现有金融监管的框架内,而是要探索新的监管模式。即监管核心应主要围绕降低信息不对称和保护投资者进行。同时,基于金融生态流程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完善金融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的责权利关系,进行合规监管和程序规范,护卫市场公平正义。

唯有如此,才能既有效设定科学的金融创新机制,避免金融机构陷入创新的自由悖逆,即金融创新为自己创造增强收益的自由,而把风险转移给其他利益相关主体,进而妨碍后者护卫自身利益、追求公平收益的自由,又不至于导致金融监管扼杀金融创新,出现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死局。(来源:《南方都市报》 文/刘晓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