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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存变保”乱象须加强处罚力度

发布时间:2014-03-25 分类:行业资讯

当前,不管在城市或者乡村,“忽悠”储户把银行定期存款偷梁换柱变成保单的现象屡禁不绝。之所以这种乱象迭出,其根源来自于相应规制无罚的金融制度。

从社会角度看,银行代售保险归于金融消费权益范畴。目前,我国对于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还没有独立于银行之外的权威性专门化的投诉处理机构,即使去年出台了《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也表明多数情况还是要靠银行自律。换句话说,就是消费者权益受损与否完全凭银行的良心发现。银行相当于集裁判与运动员于一身,这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无异于一纸空文。

从银行角度看,银行是通过风险转移条款来保护自身经营安全,比如银行使用单方解释服务合约的权利,在免责事项范围内,将本属于银行的风险责任推给对方。因为具有这种权利上的优越性,银行对“存变保”消费者的投诉就不会放在心上,更何况对保险业务只是“代理”的责任,让银行更是套上了一层“保护膜”而与风险绝缘。

种种情况表明,我国缺乏较为完善的对金融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由此,银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不同的理解,监管层则无法尽到监管作用,致使银行的自律机制形同虚设。

然而,即使当前已有详尽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制度,情况也不容乐观。我国金融立法最初的出发点是保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与效益,忽视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风险的关系。目前来看,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职责主要由银监部门具体执行,但实际中银监会更注重对银行风险的监管。即便银监部门承担起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责任,但就银监部门与银行存在的千丝万缕的关系而言,不免会令人对双方产生攻守同盟的联想。同时,去年出台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也让外界感觉银行在利益关系处理上避重就轻。

监管独立是监管的前提。2012年,人民银行已成立金融消费保护局,承担起消费者保护具体工作,并在“一行三会”独立出专门管理金融消费的投诉管理机构。但是,这一机构首先应考虑从源头上切断监管与银行的“连襟”状态。

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规则体系刚刚形成,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法律意识正在恢复,人们对金融法律的敬畏也处于逐渐觉醒状态,在此基础上,金融法律应加大对银行违规的处理力度,提高银行的违规成本,改变规制无罚的金融市场的现状,那么,在人们的权益得到伸张的同时,社会金融生态就会体现出相应的公平,现代金融制度将趋于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