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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行下调快捷支付额度 律师称该行为违法

发布时间:2014-03-28 分类:行业资讯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银行单方限制快捷支付额度的行为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单方面排除了用户的权利,践踏用户权益。”2014年3月25日,湖南知名律师陈平凡向四大国有银行寄出律师函和律师意见函,这场银行与支付宝之间的博弈又将进入另一种局面。

       近日,四大行“围剿”支付宝,下调快捷支付额度一事件颇受争议。在所有人都把目光聚集在两者的对峙上时,湖南律师陈平凡提出一个新的观点,他认为在此事件中最受伤的其实是储户。“从法律的角度讲,银行单方限制储户对账户资金的转入与转出,排除了储户对自身财产权的行使,侵犯了储户的财产权,是无视宪法的行为。”他说。

转账受阻 储户的利益谁来管?

       3月25日,长沙的文女士想通过快捷支付的方式从建行转1万元到余额宝。没想到与以往不同的是,页面跳出的弹窗显示,最高转账额度下调到每笔5000元。文女士上网查询后相关资料后才发现,这场银行与互联网金融之间的利益之争已把她牵涉其中。“以前只要操作一次,现在要分两次操作,我自己的钱想转多少就转多少,银行你凭什么干涉和限制?”操作上的不便让文女士无法接受,她认为银行限制快捷支付额度的做法已经侵犯了她的合法权利,“侵犯了我们对自己财产的处分权。比如说我一天只能转五千,那么我要转一万进去甚至五万进去,我可能要转两天转十天。因为限额的存在,我的收益可能就不能及时地得到。”

       对于银行的这种做法,文女士有些愤愤不平,她认为银行其实是侵吞了她的利益,因为余额宝是从次日开始计算收益,要是一天只能转五千进去,剩下的部分收益不能得到保障,那么储户的利益谁来管呢?

储户与银行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格式条款”

       事实上,当初用户在开通快捷支付时,银行与支付宝以及用户之间签订的《快捷支付协议》中有约定,银行和支付宝有权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快捷支付的额度进行调整。在银行看来,既然签订了这个条款就要完全服从银行的这个规则。针对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在接受和讯网采访时表示:“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因此可以判定这一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也就会俗称的‘霸王条款’。”

       据介绍,这种条款在签订的时候,首先银行有提醒义务,一般都要在重要提示的条款下面加三角形标志或者画上横线,但是中、农、工、建四大行均没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律师称四大行的行为违法
       既然上述条款是无效的,那么银行是否有权单方面限制额度呢?“你不可能单方限制我的权利,不经过我同意,然后说是为了我好。现在一些强势集团,比如说这些金融巨头银行,他们与用户之间有一些格式协议,格式条款,没有询问过用户就直接做出决定,将其权利排除了。”在陈平凡律师看来,从宪法的角度来说,不管是谁,他都要尊重公民的财产权,其中包括处分权和收益权,而此次四大行的这种做法是无视宪法的行为。

       对于银行给出的限额原因,即为了保障用户的资金安全问题,不少市民质疑,快捷支付用了这么久,为什么现在才开始限额,之前不考虑呢?他们认为,本来是几个金融大头之间的博弈却影响储户的利益。在银行跟支付宝的争斗或者说跟第三方的争斗当中,监管部门对第三方支付做了一个更加严格的监管,那么储户也会对其丧失信心。因为银行首先考虑的是自己的利益,而不是储户的利益。

       根据陈律师的说法,银行单方限制了储户对账户资金的转入与转出,排除了储户对自身财产权的行使,且在《快捷支付协议》中,银行未就该条款进行任何特别提示或说明,因此可以认定该格式条款为“霸王条款”,实际上就是违背了契约精神,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据了解,目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已向中、农、工、建四大银行发出了律师函或律师意见函。若银行方面不作回应,他们将继续向银监会等尽管部门投诉。

来源:和讯网 作者:肖志芳 张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