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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震:互联网金融立法需行业公约式软法

发布时间:2014-07-25 分类:趋势研究

互联网世界的兴起,的确需要新规则,但不是一开始就需要由国家立法机构来立法,而是需要内生的自生秩序的形成。立法的任务是发现规则并行诸文字的过程,规则的形成首先需要市场主体的自律,企业的业务流程要规范,操作要点要细化,严格风险管理规则;其次应当通过行业自身的努力、企业之间的沟通,制定一定的行业标准,并形成行业自律准则和行业公约——这就是软法。

软法,是指产业的发展需要有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引导企业形成产品规则、企业规则的标准流程,提炼出来形成行业标准,形成行业惯例和公约。现代法学认为这也是一种立法。

一个重要政策法律文件的出台,需要反复调研、协商和论证等程序,短则一两年,长则三五年,甚至十年八年都很正常。相比之下,先进行行业自律,逐渐找到规范、规则和标准,再通过司法判例总结规则,逐渐上升为法律,则更能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一管就死、一放就乱,另一方面也可让我们的小微企业、三农建设、创新型企业得到更多融资的渠道,为普通民众理财提供更多的渠道。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确实有一定的风险,如关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扫码支付问题的事故和纠纷投诉,央行采用的策略是“暂停”虚拟信用卡和扫码支付,让其排查安全隐患、评估风险管理和制定应急预案,并上报备案。这本是一个及时且必要的监管措施和依法监管要求,但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当有人把对网络支付的管理办法征求稿发放到网络上,舆论通过互联网发酵,并且迅速传导到股市,致使互联网金融概念股跌停,也给央行造成极大舆论压力。这与互联网时代的公民参与和理性表达没有形成有一定关系,同时可以看出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柔性缓冲带。

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社会组织、行业自律组织建设和软法治理,能够起到更灵活有效的作用。市场问题通过舆论反应先传导到第三部门,政府意识和监管措施可以通过行业组织传递给企业,而不是简单直接地以有形之手干涉企业行为,这样可形成有弹性的互动机制,对整个社会的良性运行,对制度进一步规范与优化有极大好处。

在当前金融监管格局下,互联网金融有的领域有机构监管,有的领域还没有机构监管。互联网金融不是法外之地,但目前政策法律环境总体是宽松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出现监管过度的情况,还没有专门法律出台,部门规章也比较少,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之初的试错探索。

从民商法原则出发,法无明文禁止即是自由,赋予了经营者探索试错的创新空间;从行政法治原则出发,法无明文授权即是禁止,监管者要抑制自己的监管冲动。同时,我们也需要积极探索互联网金融时代的监管变革。无论如何,监管应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坚守风险监管的底线。

 

(作者系长江商报特约评论员、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金融法研究所所长、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俱乐部创始人)

 

来源:长江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