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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再解读: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是服务实体经济

发布时间:2014-07-30 分类:趋势研究

7月中旬,央行召集多家第三方支付公司、P2P公司和银行的电子银行部门相关人士开会,就《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内容征求意见并讨论。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一位知情人士处获悉,该《指导意见》并没有对此前业界存有分歧的P2P公司的担保问题作出规定。

但《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所有互联网金融公司都有严格的“最低注册资本金”等进入门槛,还将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除备案制、最低资本金等门槛要求外,央行还收紧了互联网支付,《指导意见》中明确互联网支付应该坚持小额、便利的原则,不允许做大额投资理财等支付。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央行思路

知情人士透露,《指导意见》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是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经济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公平竞争和监管自律。

《指导意见》勾勒出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轮廓,主要内容分为五个部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意义、发展原则、监管原则、监管重点以及监管合力。

上述人士表示,对于备受关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方式,《指导意见》中明确为制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点将为互联网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等五大领域。

具体举措包括,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严格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风险提示,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网络信息安全,加强反洗钱,加强及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基础设施的建设,加强数据统计工作,加强财税扶持政策,以及加强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工作等。

《指导意见》强调,互联网支付应该坚持小额、便利的原则。大额支付、大额投资理财将明确不是互联网支付的发展方向。

而央行倒逼第三方支付回归小微支付定位的意图早在今年3月就已见端倪。3月央行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手机支付业务发展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对个人支付账户的转账、消费额度设定了苛刻的额度限制。

P2P是否担保存分歧

虽然已确定银监会为P2P行业的主管部门,由银监会负责制定有关P2P的管理办法,但至今银监会并未出台P2P管理办法。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规则制定,保监会也在起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办法,银、证、保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的分工已明晰。

7月19日在“上海新金融年会暨互联网金融外滩峰会”上,银监会副主席阎庆民回应P2P的监管规则何时推出时说,“正在研究,会尽快推出。我个人理解,P2P不能搞资金池,借贷双方要一一对应,要实名制。”

今年4月21日,银监会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刘张君表示,P2P要明确四条底线,包括,一是要明确这个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此前,银监会创新部主任王岩岫曾公开阐述过P2P的监管思路: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不能汇集资金;在途资金和投资者的资金都要由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托管;不能自己为投资者担保、不承诺收益、不承担信用流动性风险、不得从事贷款受托投资。

可见银监会的整体思路是不鼓励P2P公司设立担保,无论是自身做担保还是引入第三方担保公司,P2P的定位应该是“信息中介”,不应该成为“信用中介”。

而央行对于P2P是否有担保则似乎有着“迥异”的看法。

央行征信中心副主任王晓蕾19日在外滩峰会上表示,P2P平台必须以某种形式来参与到信用风险的分担当中,而非仅信息中介。王晓蕾称,相对于P2P平台,投资人是弱小的,没有任何能力去管控风险。“如果说P2P平台一点信用风险都不承担的话,怎么能够确保这样一个机制中长期有效?”

也有P2P负责人在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仅作为信息中介,而不对投资者进行资金担保,并不符合目前的现状,可能还没在这个市场站稳脚跟就死了。

而知情人士透露,在此次《指导意见》中,央行明确了P2P的经营原则是“个体对个体”,并禁止出现资金池业务。不过对于担保问题则基本没有提及。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