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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与监管研究

发布时间:2014-08-05 分类:趋势研究

       核心提示: 2014年5月-8月,中国电子银行网联合全国60家银行发起“指尖金融,创e无限——e时代移动金融征文大赛”。以下为热心网友通过网络渠道投过来的稿件。

       作者单位:中国工商银行总行银行卡业务部

近年来,众多互联网企业以颠覆或革命的心态迅速进行金融领域,“快鱼吃慢鱼”的互联网生存法则被搬到金融领域后,不仅对传统银行业造成了冲击,而且成为国内金融监管制度革新所面临的新难题。作为一种新的业态,互联网金融如何在规范的前提下健康、可持续发展,为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国内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贡献力量,是政府和监管部门都在探寻的新课题。

       一、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在互联网金融的参与主体中,传统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互联网公司又可分为互联网金融门户、第三方代理销售商和互联网平台公司三大类(见表1)。各类互联网公司基于原有业务,从不同角度进入金融领域,形成差异化竞争。

       继支付宝后,独立的第三方公司在人行政策的鼓励下遍地开花,2013年6月13日问世的“余额宝”被认为是又一次改变互联网金融的历史性事件。此外,近年来,还有一些互联网金融事件值得关注(见表2)。

       二、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在渠道拓展能力上具有传统金融机构难以企及的优势,但其风险管控能力也是互联网金融所不具备的。

      (一)经营主体风险

      目前,第三方支付已不仅仅局限于最初的互联网支付,而是成为线上线下全面覆盖,应用场景更为丰富的综合支付工具。在为买卖双方提供第三方担保的同时,平台上积聚了大量的在途资金,主要表现为资金存储功能,还可以用来资金充值和交易支付,上述表现更倾向于“吸收存款”。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是银行的专有业务。第三方支付目前所从事的业务经营,已经超出了法律界定。

      (二)法律合规风险

        关于法律合规风险,集中体现在P2P网贷平台业务上。从其业务性质看,可归类为网络化的民间借贷中介,但是国内合同法、人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未有针对个人对个人贷款的法律规定,P2P网贷平台业务作为民间借贷中介的合法性无法得到确认。

     (三)技术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来源于工作人员或投资者操作不当。此外,互联网金融运行高度依赖电子支付平台,一旦遭到黑客攻击、病毒入侵等,随时可能会出现系统瘫痪、交易异常、客户资料外泄、资金被盗用等重大风险事故。

      (四)市场流动风险

       尽管大多数P2P网贷平台承诺“包赔本金”,但却几乎没有相应的资本去约束和保证。以“人人贷”为例,2012年,该公司网贷平台总成交额为3.54亿元,但风险保障金总量仅为0.03亿元,超担保杠杆100倍以上。2013年,仍然远超担保公司杠杆10倍规定,而机构担保标成交比数占比也相对较低(见表3)。在网贷公司杠杆率极高的情况下,若坏账率大规模出现,将超出自身偿付能力,会因流动性不足,给网贷公司带来灾难性打击。

      三、完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思考

    (一)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原则

      近年来,关于互联网金融如何监管,一直以来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无论是监管部门、研究机构,还是有关专家学者,存在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国内互联网金融需要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以行为监管和功能监管为主,以审慎监管为辅,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作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应逐步建立起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不同风险特征、不同规模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标准。

     (二)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

      2014年4月,国务院批准由人行条法司牵头组建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协会为一级协会。另一家互联网金融组织——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于2014年3月26日在北京成立,隶属于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的二级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将在本领域发挥自律和服务等职能。我们认为,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市场自发形成的业态,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会更为灵活,作用空间会更大,效果会更明显,自觉性会更强。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的程度与效果、行业发展的有序或无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管的态度和强度,作为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行业自律组织将发挥自律管理的重要作用。在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规则和标准,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特别是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各类风险防管能力,加强公平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和经营秩序等方面,应尽快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三)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

       互联网金融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保障,应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法律体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对其组织形式、准入资格、经营模式、风险防范、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等进行规范。一是在相关法律出台前,进一步提高前瞻能力,对现有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对其进行动态修订、补充与完善,弥补现有监管制度在覆盖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空白,例如在制定相关法规、条例、办法、制度的过程中,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模式的特点,将其内容纳入其中。二是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则和国家标准的制定,互联网涉及的技术环节较多,如系统软件、数据保护、密钥管理、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对于互联网金融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应尽快提到日程上来。

      (四)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制

金融业监管的严格性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自由性存在显性冲突。网络融资是否要纳入社会融资总量、虚拟货币是否要纳入金融监管范畴,余额宝等货币市躇金投资的银行存款是否要纳入存款准备金管理,网络融资平台是否要纳入人行反洗钱监管等,这些广受社会关注的问题应尽快予以明确,为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提供依据。此外,对于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苗头和隐患,坚决划出“红线”,列出“负面清单”,不能越界。例如人行规定,不准利用互联网金融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活动;不准从事投向不明的资金池业务;不准将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混用,等等。

       有必要重新梳理互联网金融模式下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进一步明确监管主体。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格局尚不明晰,倾向于“混业经营”的互联网金融,并不适合现在“分业监管”的格局。互联网金融的治理形态各异,职能部门监管边界不清晰,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的情况普遍存在,除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稳定、反洗钱、支付结算和信息科技等方面确定由人行负责外,比如基于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基金、理财、保险等产品的销售职能,还有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的监管主体等,目前还都没有明确监管主体。在这样的情况下,加强跨部门监管协调,就显得很有必要。可尝试组建由“一行三会”、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等部门参加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小组,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作,协商解决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共同为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提供良好的监管环境。

 

 

来源:中国电子银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