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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P2P网贷解析 平台监管促互联网金融安全

发布时间:2014-10-29 分类:趋势研究

理论上,如果P2P网络贷款采取纯粹的平台模式(既不承担与贷款有关的信用风险,也不进行流动性或期限转换),而且投资者风险足够分散,对P2P平台本身就不需要引入审慎监管。这方面的代表是美国。

与美国的情况相比,我国P2P网络贷款有很大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1)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线上信息不足以满足信用评估的需求,普遍开展线下尽职调查;(2)老百姓习惯了“刚性兑付”,没有担保很难吸引投资者,P2P网贷平台普遍划拨部分收入到风险储备池,用于保障投资者的本金;(3)采取“专业放贷人+债权转让”模式,目标是更好地连接借款者的资金需求和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主动、批量开展业务,而非被动等待各自匹配;(4)大量开展线下推广活动,金融消费者保护需要加强。

总的来说,我国P2P网络贷款更接近于互联网上的民间借贷。

目前,我国P2P网络贷款无论在机构数量上还是在促成的贷款金额上,都超过了其他国家。P2P网络贷款在“中国化”的过程中产生了很多特有的商业模式、运营机制和风险隐患。针对这一行业鱼龙混杂的局面,监管者已经表示了担忧。

时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也是国务院“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课题组组长)2013年12月4日在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指出,作为政府部门,绝不姑息违法犯罪和欺诈行骗,央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一定会配合公安机关和各级政府出重拳打击,以促进正常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个红线不能碰,尤其是P2P平台不可以办资金池。

我们认为,对P2P网络贷款要引入以下监管措施,核心理念是“放开准入,活动留痕,事后追责”。

1.准入监管

(1)建立基本准入标准。P2P平台的董事、监事和高管要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要通过一定的背景审查(比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不良记录)。P2P平台要具备基本的经营条件。比如,在IT基础设施方面,要有条件管理和存放客户资料、交易记录,要有能力建立风险管理体系。

(2)建立“谁批设机构,谁负责风险处置”的机制(这也是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之一)。

2.运营监管

(1)P2P平台仅限于从事金融信息服务业务,为投资者和借款者建立直接对应的借贷关系,但P2P平台本身不能直接参与借贷活动,不得因为技术手段的改进而超范围经营。

(2)如果P2P平台通过风险储备池等方式承担了贷款的信用风险,就必须遵循与银行资产损失准备金、资本相当的监管标准,确保风险储备池有足够的风险吸收能力(见前文)。这个要求的核心目标是使P2P平台的业务规模与风险承担能力相适应,保障持续经营能力。

(3)P2P平台必须严格隔离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客户资金由第三方账户管理(比如,与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P2P平台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客户资金。

(4)P2P平台要了解自己的客户(know your customers,KYC),采取有效手段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认证,防止不法分子进行交易欺诈、融资诈骗、违规套现等活动。

(5)P2P平台要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确保投资者有足够的金融知识、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投资于P2P网络贷款。

(6)P2P平台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陈述。

3.信息监管(这是监管重点)

(1)P2P平台必须完整地保存客户资料(包括申请和信用评估资料)、借贷两端客户匹配信息以及客户借贷、还款等交易信息,以备事后追责。

(2)P2P平台不得虚构债权或篡改借贷信息,P2P平台的股东或工作人员如果在自己的平台上融资,要如实披露信息,防止利益冲突和关联交易。

(3)P2P平台要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确保投资者和借款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包括借贷金额、期限、利率、服务费率、还款方式等),保障客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P2P平台要如实披露经营信息,包括公司治理情况(比如“三会一层”的构成)、平台运营模式(比如信用评估方法、借贷双方匹配机制、客户资金管理 制度、是否提供担保等)、业务数据(比如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均单笔借款金额、投资人收益情况、不良贷款指标等),供客户参考。

(5)P2P平台要保障客户信息安全,防止客户信息的灭失、损毁和泄露,不利用客户信息从事超出法律许可范围和未经客户授权的活动。

来源:本文摘自《互联网金融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