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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平台仍定位不明 未来应该怎么管?

发布时间:2015-05-15 分类:趋势研究

P2P是个热门话题,但至今P2P平台仍定位不明。

有报道援引知情人士消息称,P2P监管细则将于6月底或7月初出台。此前各界对P2P监管争议不断,症结也在于定位问题。目前更倾向于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不少分析人士从P2P的业务实践出发,提出了P2P平台业务具有信用中介的性质。

还有一种声音是,P2P业务未来可能归入金融类。

日前,央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余栋在社科院金融研究所主办的论坛上表示:“P2P将来很可能是归入金融类的。”

不仅如此,银监会在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时,处置非法集资部办公室主任杨玉柱介绍了去年我国非法集资的情况,他指出,以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专业合作社、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成为涉案重灾区。此外,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负责人在会议上提出需要出台专门法规,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业务予以统一规范。据了解,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一旦P2P业务被划归金融类进行管理,就必将对其实行牌照化监管。由此,有关P2P拟实行牌照化管理的言论纷至沓来。

P2P进行牌照管理是否合适?监管又应遵循怎样的原则?值得思考。

是金融机构还是信息中介?

如果归入金融类,则意味着P2P要持牌照才能经营。

所谓金融牌照,是指批准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经营许可证。目前,在我国只要是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就必须先取得与之对应的金融机构许可证。

目前央行正在牵头起草《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不吸收存款的放贷业务实施牌照管理,明确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法律定位和市场准入资格,规定业务规则和监管框架,明确地方政府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职责。加之央行相关负责人倾向于将P2P归入金融类,《条例》被许多人解读为央行拟对P2P实行牌照管理。

但在民贷天下总经理李宇看来,《条例》并非针对P2P。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P2P归入金融类与银监会之前所明确的P2P信息中介性质有所不同。2013年底,P2P划归银监会监管。去年,针对 P2P平台倒闭潮、跑路潮频发,银监会、公安部等部门明确规定了P2P的四道底线,即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目前,对P2P网贷市场公认为信息中介。不过,市场期待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监管政策及实施细则仍未出台。

此外,虽然公认为信息中介,但多数分析人士也坦言,目前我国P2P业务承担了许多信用中介的功能,把P2P归入金融类更加贴切。

零壹财经研究总监李耀东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在国内目前的情况下,P2P不可能真正地成为信息中介,它要承担很多类似于信用中介的功能,比如前期的信用整合,贷款管理等。某种程度上它扮演了一个放贷人的角色,将其归入金融类比较合适。

基于行业发展,李耀东补充道,归为金融类有利于促进P2P行业的健康发展。“把它归入金融行业以后一方面监管会更加严格,另一方面也可能建立一些救急机制,破产保护机制等,这样也有利于平台发展。”

民贷天下总经理李宇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国内,由于信用环境、文化体系建设不够健全,现阶段P2P去做信息中介几乎很难生存,所以这需要一个发展阶段和过程。”

但无论如何,P2P的终极目标是信息中介。“未来怎样往信息中介去转需要政府、平台、投资人理财风险意识的提升,投资者教育的提升以及信用文化的提升,这是一个长期并且艰巨的任务。”李宇说道。

监管“小步快跑”

经历野蛮生长,建立P2P行业的监管体系已是业内的共识。但目前,应对P2P采取何种类型的监管并没有定论,市场意见也不统一。

事实上,在美国由于市场具有完备的征信系统和个人征信记录,P2P利用互联网极大地降低了信息成本,这也使得在美国P2P大多承担信息中介的角色,成为金融发展的有益补充。

相对于我国,情况则大不同。在我国征信环境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许多P2P网贷平台“挂羊头卖狗肉”,打着幌子吸收存款放贷,进而影响整个金融的稳定发展。

P2P网贷在发展过程中,诸如跑路、平台倒闭等负面消息层出不穷。这些负面消息,不仅给投资者造成了恐慌,也给整个行业的发展蒙上了阴影。

因此,加强P2P的管理也成为整个金融稳定的必然要求。市场期待监管细则帮助网贷行业良性发展,给整个行业带来更多新的机遇。

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目前P2P存在多种发展模式,而在此情况下要准确的定义这个行业或者希望找到某种统一的规则进行管理并非易事。这也是市场已久的监管仍未落地的原因之一。

目前,P2P网贷监管细则仍在紧张地制定当中。近日,中国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的副主任文海兴就表示,目前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网贷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很多政策研究制定都没有定论,最本质的应该由网贷平台的性质决定。

牌照管理不现实

据零壹财经研究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4月30日,P2P借贷平台共2508家,其中正常运营的有1893家。

“对P2P管理的争论一直存在,从目前来讲,牌照管理不现实。”李耀东指出。

李耀东进一步表示,新的P2P平台和业务不断地出现,过早地进行牌照管理不合适,因为进行牌照管理对P2P的门槛和监管规定更高,这将不利于P2P的创新。“P2P需要有一定的准入措施,但是不一定要牌照管理。进行牌照管理会出现类似监管套利,反而会催生一些新的问题。”

实际上,P2P家数比较多,业务模式也众多,因此用一套标准的监管模式并不现实。

“P2P做的业务实质上还是金融类的业务,但是需不需要牌照管理我觉得是需要很长时间进行观察。目前P2P进行牌照管理还不太成熟,也会给互联网金融创新留下负面的影响。”李宇告诉记者,按照之前业界的声音,基本上不可能以金融牌照管理,也不可能以小贷公司、担保公司等类金融类来管理。

李宇进一步强调,P2P已经确立了基本的监管框架,跟《条例》没有必然的联系,《条例》是针对民间借贷的,对p2p会有影响,但是影响有限。当然方案之间会有一定的考量和相互协调。监管框架会对P2P设立一定的门槛,一定阶段之后把它纳入到《条例》之内是有可能的。”

在P2P性质定位和牌照管理都在被讨论的当下,将其纳入牌照管理暂不可能。那么,这是不是意味着P2P应按照其本源“信息中介”来监管。

回答当然并没有想象中的简单。有分析就指出,一方面,目前P2P越来越多地偏向类金融服务,这种趋势在未来还会加大,“信息中介”只是理想状态;另一方面,按照“信息中介”来监管也会带来巨大的监管套利,最终反而不利于风险的管理。

但不管如何,在P2P性质定位和牌照管理都在被讨论的当下,将其纳入牌照管理暂不可能。“金融类和牌照管理存在很大的争论,到底怎么去定位它值得讨论,从多方面了解的信息来看,P2P由银监会进行管理,我认为对P2P不会像对银行一样实施那么严格的管理,可能更多的是依托地方金融机构,依托行业自律组织来进行管理。”李耀东表示。

“现在产业在不断地变化,监管也在创新,从发展趋势来看,应该是越少的牌照管理越好,未来金融监管应该更多地向去牌照管理方向发展。”李宇告诉记者,我觉得按上市公司的管理方式会比较合适,比如数据的对接、平台信息的披露等。

此外,也有分析人士提出了分类监管的方案,对业务为本源“信息中介”的平台,采取“信息中介”的管理方式;对一些承担信用中介业务的平台则可视情况采取金融机构的监管方式和规则进行管理。

总体来看,目前我国P2P发展仍处于不断摸索的阶段,监管也将蹒跚前行。就如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所说的,我国P2P行业目前的发展还远未成熟,加之基本法律的缺失,在监管制度的建设上还会有很多的争论与探讨。“但在金融管制不断放松的背景下,P2P网贷作为市场化创新的一个方向,已经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在未来金融体系中必将占据重要的空间。”

目前,对P2P采取何种管理市场仍存在争议,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不论何种管理,目的是鼓励互联网行业创新并促进其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基于此,渐行渐近的管理细则值得期待。

来源:中国产经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