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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的分析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5-05-29 分类:趋势研究

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将是中国在金融领域“弯道超车”,赶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难得机会。在当前,中国一些地方政府结合已有优势资源,出台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为推动互联网金融业发展方面带来巨大的正能量。但是,仅仅依靠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出台政策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远远不够。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应该由地方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调整原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以解决监管制度与地方政府产业政策的冲突;在政府出台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的同时,还应出台配套的风险防范机制,强调对违法、违规业务的禁止,以免在鼓励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的同时,因金融风险问题给社会带来巨大负面冲击。

产业政策是政府为实现一定经济和社会目标而干预产业形成和发展的各种政策总和。不管是已成熟的产业抑或刚萌芽的产业,一定程度上都受产业政策的调整和制约。
近两年,互联网金融产业如同雨后春笋般蓬勃发展,尤其是在2013年快速成型与规模化。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中,共18处提及“金融”。其中,至少有两方面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直接相关:第一是允许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民间金融机构;第二是发展普惠金融。互联网金融很大程度 上是源自民间金融(借贷),普惠金融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精神之一。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化趋势的加强,2013年下半年以来,在北京(如石景山区、海淀区、门头沟区)、上海、杭州(如江干区)和深圳(如前海)等互联网金融公司积聚的一线城市,均密集出台了相关产业 政策,包括《黄浦区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细则(暂行)》(2013年9月)、《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实施意见的通知》(黄府发〔2013〕18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海行规发〔2013〕3号)、《石景山区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办法(试行)》(北京市石景山区金融服务办公室,石金融发〔2013〕48号)等。在中部的一些具有区域特色的中小城市(如江西省赣州市、赣县、瑞金市),地方政府也积极组织互联网金融知识培训及招商活动,推动互联网金融业的稳健发展。
为此,我们尝试梳理地方政府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的基本要点,并作相应分析和总结,提出有针对性的思考和建议。
工商注册上的突破
作为新兴朝阳产业,互联网金融产业产生晚、发展快,在很多方面突破了现有政策与法规,需要制度上的调整以适应其发展。
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典型代表——P2P网络借贷、众筹等从本质上属于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原有工商注册产业分类不能完全满足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需求。比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经营范围核定规范》中,有“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金融服务”大项,虽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相关,但都无“金融信息服务”类别。全国现有的 P2P 网贷公司大多以金融信息公司、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等注册,但这并不能准确概括其运营性质与业务范围。现有工商注册分类表中的“金融咨询”不能够涵盖金融资讯、众筹、网络信贷的“金融信息服务”这个类别,这就迫切需要政策与时俱进,随产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因此,为推动该行业的发展,突破工商注册类别势在必行。
除了长沙已确定在工商注册中对P2P网络借贷业另予以“金融信息服务中介”类别外,北京市《海淀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中表示:“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海淀注册设立。工商海淀分局要简化登记审核流程,缩短审核时间,提升审核效率。向市工商局积极争取在海淀区注册的企业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字样或经营范围中使用‘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信息服务、撮合交易’等字样。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在海淀开展各项互联网金融创新服务业务,区金融办对申请政策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实行登记管理。”在北京市《石景山区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中也明确规定:“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石景山区设立和发展,支持企业在名称中使用‘金融信息服务’ 字样,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批结果核准经营范围,政府相关部门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准入服务。”
目前,已经有一批企业拿到了“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的牌照,只是需要工商部门特批,地方政府的意图可理解为放松“特批”的审批力度。工商注册方面的突破与宽松政策,有利于释放行业发展的活力,同时也为专门的监管与风险防控工作常规化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便利。不过,现存问题是,一些自称为P2P网贷的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涉及债权转让、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放贷、推出优选理财计划或者提供本息担保等等,已经远远超出了“金融信息服务”或“基于互联网的金融信息服务、撮合交易”范畴,这为新设立的工商注册名类和正常的监管带来了难题。
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在资金支持方面,已经制定政策的各地政府都显示了在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方面的雄心,诸如安徽等地地方政府初步有设立互联网金融引导基金的意向。北京市《石景山区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规定:“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 1 亿元,用于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建设、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配套设施,对互联网金融创新有重要贡献的杰出人才和核心骨干给予奖励。”设立专项资金,将极大地促进互联网金融产业的发展。
在资金的运作与使用方式上,北京市海淀区政府的如下方式更值得推广。《海淀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规定:“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纳入现有5亿元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统一管理。该基金按照《海淀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海政办发〔2013〕3号)进行出资管理和绩效评价。”这样一种设置投资引导基金的方式对于调动资金使用效率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投资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模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该基金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按市场化模式运作;发挥引导作用的机制是“通过扶 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通过设立专门的基金运作公司来对资金进行管理运作,更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并充分调动企业的活力。
对中小微企业进行融资支持
小型、微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细胞,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5%以上,广泛分布于各行各业和各地区,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但小微企业存 在着抵御风险能力差和融资难的问题,大量小微企业得不到传统银行的金融服务。尽管自2012年来国务院、一行三会下发多种文件,要求传统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便利,然而收效甚微。互联网金融自产生伊始主要为草根经济服务,故从政策角度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与中小微企业联动发展意义重大。
北京市海淀区的政策规定:“鼓励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开展融资支持。通过互联网金融模式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业务的机构按照海淀区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予以支持,按照《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根据其业务量规模给予其风险补贴和业务增量补贴,补贴上限400万元。”石景山区也在《石景山区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提高互联网金融服务民生及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能力。鼓励金融机构建立面向中小微 企业的线上、线下多层次服务体系,在融资规模、周期、成本等方面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和灵活性的服务,提升融资效率。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模式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的,按相应额度给予一定补贴。”这种做法促进了中小微企业和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共赢,同时符合中央精神、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
企业补贴与相应人才政策
当今世界 , 人才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国家事业发展的关键。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人才要想充分展示其才华、发挥其能力,必须要有好的平台,即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为了让好的企业得以生存壮大,好的人才能够扎根在互联网金融这一广阔沃土,多数政策均对企业补贴和人才政策作了专门的规定。
例如,《海淀区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对2013年之后(含2013年)新设立或新迁入海淀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海淀区注册纳税并经我区认定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可参照金融机构享受《海淀区促进科技金融创新发展支持办法》(海行规发〔2012〕7号)相关的购房补贴和三年租房价格补贴。入驻海淀区科技金融重点楼宇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享受海淀区科技金融重点楼宇支持政策,给予三年的房租价格补贴,第一年50%、第二年50%、第三年30%。上述政策不重复享受”;“探索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政府专项服务通道,依托专业研究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资质以及相关人才进行认定和评级,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对认定的重点互联网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北京户口、工作居住证、子女入学、公租房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石景山区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办法》“支持互联网金融重点企业享受北京市和石景山区人才服务政策。包括高端人才落户、医疗、子女教育、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保障手续办理等专业化服务”,为储备人才创造条件;还“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石景山区内购 ( 租 )房。购买自用办公用房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认定后可以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 1000 元 / 平方米;租赁自用办公用房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经认定可以享受三年租金补贴,第一年补贴50%,第二年补贴30%,第三年补贴20%。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享受一次性开办补贴100万元”。《黄浦区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细则(暂行)》规定:“给予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次性开办补贴,主要用于企业办公场地装修,标准为经审 计的实际装修费用(不含办公家具)的20%,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这些规定大同小异,虽然补贴标准不同,但都给互联网金融行业人才与企业的长久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不过,我们在企业的调研过程中发现,企业高管对于涉及企业补贴与相应人才的政策,更倾向于将该政策落实到企业中层核心人员之上,以针对个人化的实质性优惠,为企业吸引优秀人才。
推动传统金融机构转型升级
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垄断带来巨大冲击,成为倒逼传统金融转型的“鲇鱼”。因此,传统金融面临不创新即死亡的潜在危险。为了促进传统金融业的升级转型,政策中也有相关的鼓励措施,推动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融合。例如,上海市《黄浦区关于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细则(暂行)》将互联网金融的范围扩展到“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相关业务部门或新设的独立机构”,这一规定使得相应的优惠政策可以直接被传统的金融行业所享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必将刺激广大传统金融行业转型升级。另外,一些地方政策还有支持互联网企业和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的融合与嫁接,创新金融服务产品的有关规定。这一切都必将促进整个金融行业的发展。
配套硬件的支持
再美好的创想都必须付诸实践,好的软件必须要有力的硬件支撑才能长久发展。互联网金融产业作为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其对于技术的依赖程度自是不必多言。为了给互联网金融行业配备最好的硬件和技术设施,海淀区政府斥重金在中关村核心地段打造了互联网金融中心和创新金融大厦,打造互联网金融产业园;杭州市江干区则集合资源,集中优势力量,建立了互联网金融产业基地;海淀区、石景山区联合海淀区国内知名学府的教授和优秀学子,建立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在技术方面,海淀区还加强信息安全、大数据存储和带宽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其开展资金融通、支付、机构间交易结算平台等金融业务。这一切说到底就是为了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蓬勃快速的发展。
思考和建议
与中国不同,诸如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机构间百年来长期竞争激烈,并在近二十多年来,一直积极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服务创新,故没有太多机会留给那些非金融机构。也因此,在这些发达国家,互联网企业进入金融业的发展空间比较有限。中国的金融业此前过多依靠政策保护,形成高度垄断,行业间竞争并不充分,其负面结果之一是给普通民众、中小微企业
提供的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水准都相当有限。因此,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以其普惠、分享、便捷等特点,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甚至,这一行业的发展将是中国在金融领域“弯道超车”,赶上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难得机会。
在当前,中国一些地方政府结合已有优势资源,出台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为推动互联网金融业发展方面带来巨大的正能量。但是,仅仅依靠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出台政策推动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远远不够。同时,考虑到传统的金融体制和监管体系已不完全适应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的状况,我们提出如下思考、建议和方案。
其一,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应该由地方政策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如前所述,互联网金融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意义不言而喻,只有在全国层面对互联网金融政策实施顶层设计与长远规划,方能进一步深化该行业的创新局面,并使互联网金融与国家经济的发展战略协调和统一起来。
其二,原有严格的金融监管制度(包括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等)应作适当调整,解决监管制度与地方政府产业政策的冲突。有的地方性产业政策鼓励众筹的发展,但据现有中国法律,诸如众筹以及某些P2P 网贷的营运方式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这就需要在适当监管的同时,在全国层面上使监管制度与产业政策协调,否则地方政府某些产业政策有违法之嫌。为了打破金融业的垄断,使十八届三中全会诸如普惠金融的精神真正由文本落到实处,还应降低金融业的准入门槛,向民营资本开放,民营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同等待遇,以推动金融业的充分竞争。这两方面的制度应该统一协调,加以调整。目前,大的方向在中央决定和基本精神中已然明确,现在的关键是尽快出台实施细则。
其三,目前地方政府制定的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着重于扶持、推动该行业的发展,但是如何防范相关风险,尤其是如何防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击穿法律底线等方面,有的地方政策虽略有提及——如《黄浦区建设外滩金融创新试验区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等指出应建立金融创新风险防范机制或加强金融风险防范,但受产业政策性质所限,并无详细的预防性规则。与金融行业一样,互联网金融也是高风险的行业。因此,我们认为,在政府(尤其是国家层面)出台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的同时,应出台配套的风险防范机制,强调对违法、违规业务的禁止,以免在鼓励互联网金融产业政策的同时,因金融风险问题给社会带来巨大负面冲击。

其四,互联网金融产业在中国是个新生“物种”,在相关人才的培养、知识的教育与普及等方面,国家短时期内均缺乏相应储备。虽然诸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的意见》提及建立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以及《石景山区支持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办法(试行)》指出要开展互联网金融产业理论研究、探索创新发展路径、开展互联网金融行业标准研究、推动研究成果转化、加快培养互联网金融人才、提升互联网金融人才可持续发展能力,但是, 地方政府的原则性规定对于全面培养互联网金融的重要人才,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为了实现以上三个目标,应在国家层面以联合民间智慧的力量(比如互联网金融千人会、互联网金融大讲堂、互联网金融研究院、中国互联网金融学会等等)为基础,共同推动互联网金融跨学科人才的培养,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教育、普及和互联网金融产业的研究。

来源:中国投资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