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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该如何监管?

发布时间:2014-02-26 分类:行业资讯

“忽如一夜春风来”,互联网金融猛烈地冲击着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其中尤以P2P网络借贷备受关注。对任何金融创新的监管,必须把握好“适时”、“适度”。管得太早、太多,可能扼杀创新;管得太晚、太少,可能滋生金融风险。眼下P2P不断爆出问题,甚至大部分P2P公司也呼唤“被监管”。央行密集调研表明,目前P2P监管已经进入倒计时。

P2P网络借贷的本质是金融创新

金融创新通常是在市场需求驱动下产生的。P2P也不例外。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正规金融机构常基于一次性博弈等假设,要求中小企业提供抵押品或担保,而拥有“发展前景”但缺乏抵押品的中小企业常常遭遇金融排斥。 所谓P2P网络借贷平台(Peer-to-Peer Lending),即出借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借款人提供小额借贷的信用中介模式,是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商业模式。P2P平台的核心作用是作为中介,通过一定的交易制度设计为借贷双方提供相应的信息发布、资质判定、撮合等中介服务。

P2P异军突起的关键在于:

第一,满足了“未被满足的需求”。P2P网贷平台上的借款者往往缺乏有效担保和抵押,且对贷款产品的需求金额小、高度个性化。这些借款者往往不被传统金融机构所接纳。因此,他们愿意承受更高的利率从P2P平台上获得贷款。 第二,P2P网贷为投资者提供了高收益。由于中国长期存在存款利率上限管制,存款人有强烈的动机寻求更高的资金回报率。网络借贷平台提供的年化收益率达8%~20%,甚至更高,对投资者而言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在房地产调控长期僵持、股市持续低迷的背景下,网络借贷成为不少投资者的青睐。 P2P网络借贷平台所提供的高回报率,既可能来自于平台的效率(利用互联网技术撮合资金供求)和成本优势(不需要开设大量营业网点),也可能反映了对借款人高风险的“风险溢价”。 可以说,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快速普及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奠定了技术条件,而我国长期的“金融压抑”(financial repression)现象则赋予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需求空间。 在“金融压抑”下,我国正规金融机构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而P2P融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民间金融阳光化,且大幅降低信息不对称程度和交易成本,是对现有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

中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瓶颈

1、征信体系不健全

由于P2P平台主要是无抵押贷款模式,对借款人的征信评估非常关键。但是目前中国的征信体系建设还非常滞后,总体信用环境较差,且P2P信贷平台无法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主要依据公安部“公民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系统”等20余个数据源对借款人进行资信审核,审核成本高、效率低,一旦出现坏账或违约,缺乏对借款人还款的有效约束。征信体系不健全,也放大了道德风险:借款人并不在乎自己的信用,违约成本低。

2、监管空白带来的不规范竞争

由于P2P业务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出现了爆炸式增长态势。同时,该业务一直未被纳入监管,缺乏必要的透明度、标准和风险防范机制。虽然都打着P2P的旗号,但不同公司的业务模式存在很大差异,且由于该行业尚处于快速创新阶段。因此,一些不规范的竞争难以避免,甚至可能出现非法集资、资金挪用、恶意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这也是该行业发展面临的重要挑战。

中国P2P网络借贷的主要风险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提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主要存在7大类问题和风险: 1、影响宏观调控效果。民间资金可能通过人人贷中介公司流入限制性行业。 2、容易演变为非法金融机构。由于行业门槛低,且无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人人贷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账户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 3、业务风险难以控制。人人贷的网络交易特征,使其面临着巨大的信息科技风险。这类中介公司无法像银行一样登录征信系统了解借款人资信情况,并进行有效的贷后管理,一旦发生恶意欺诈,或者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将对社会造成危害。 4、不实宣传影响银行体系整体声誉。如一些银行仅仅为人人贷公司提供开户服务,却被后者当作合作伙伴来宣传。 5、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清,人人贷的性质也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界定。 6、国外实践表明,这一模式信用风险偏高,贷款质量远远劣于普通银行机构。 7、人人贷公司开展房地产二次抵押业务同样存在风险隐患。近年来,房地产价格一直呈上涨态势,从而出现房地产价格高于抵押贷款价值的现象,一旦形势发生逆转,就可能对贷方利益造成影响。同时,人人贷中介公司为促成交易、获得中介费用,还可能有意高估房产价格,严重影响抵押权的实现。 2013年7月,重庆金融办、重庆工商局、重庆公安局、重庆银监局、央行重庆营业管理部等联合进行了历时三个月的p2p业务整改:一家P2P公司已予注销;其余四家被要求逐笔清退现有的债权债务,共计4.86亿元。五家中部分P2P公司将债权包装成理财产品,通过网络和实体门店向社会公众销售,社会公众资金直接进入公司账户或法定代表人个人账户,账户余额高达1000万元以上,还存在公司账户接受个人汇款的情况。重庆五家P2P公司实际经营中已向非法集资演变:一是向出资人担保并承诺固定收益、参与借贷、销售理财产品,涉及金额1.07亿元;二是以入股投资公司形式私下承诺年固定收益,涉及金额3.34亿元;三是发行销售附固定收益回报的商业预付卡聚集资金,吸收的资金并未直接进入借款人账户,而是进入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账户,再向不特定对象放款,涉及金额0.42亿元。

从实践来看,P2P平台的主要风险点在于:

1、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的风险

目前成立一家网贷公司几乎没有门槛,只需拿到工商局的营业执照,并在工信部备案即可。P2P行业实际上是“三无”: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 除了少数恶意欺诈案例外,p2p平台也存在自身的管理风险。由于目前p2p市场发展迅速,各家公司都在努力“拼规模”,特别是一些得到风险资本支持的公司。在规模导向的短期目标驱使下,风险控制可能被严重忽视。这将给该行业的发展埋下很多不定时炸弹。

2、借款人风险

P2P网贷平台业务主要是无抵押无担保和纯信用的业务,且主要针对小微客户的小额贷款服务。在获取高收益的同时,相对风险也是比较高的。虽然在实践中,P2P网贷平台常常建议客户采用小额分散投资的方式控制风险,但在客户源头评估上,仍需合适的信贷技术和线下尽职调查。 在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不完善和不开放的现状下,借款者和评估方之间信息极度不对称,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十分不足。由于p2p公司没有资格接入央行征信系统,对客户资信的评估成本高、效果差。此外,由于不同的p2p公司之间没有信息共享机制,一个借款人可以同时从多个p2p平台融资,从而使得借款总额大大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 与此同时,虽然线下尽职调查服务和信用分析服务可以减少信用风险,但成本较高,使得很多P2P网贷平台无法严格进行线下尽职调查,风险也因此有所上升。 在高利率的情形下,还容易出现“逆向选择”:越是信用差的借款人,越愿意承受高利率的代价。

3、法律风险

一是洗钱风险。反洗钱工作的基础是通过金融机构报送可疑交易,而目前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实现客户身份识别的手段,也没有履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责任。 二是非法集资风险。由于行业门槛低又无外部监管,P2P中介机构有可能突破资金不进帐的底线,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变成非法集资。有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以理财产品发行人的角色从事融资和投资活动。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已突破了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原本定位。 另外一种情形是:为分散风险,P2P公司鼓励投资者将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而单一借款人则可以从多个投资者手中获得资金。这有可能触犯2010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4、侵犯隐私风险

借款者为了成功借到款项往往被鼓励公布尽可能多的个人信息。虽然很多P2P网贷平台采用了匿名方式公布借款人信息,且采取措施阻止借款人上传更多可鉴别身份的个人信息,但借款人选择公布的信息经整合后往往可以判断出其本人身份,个人隐私往往容易被暴露,从而带来隐私风险。一些网络借贷平台,为了惩罚那些未能及时还款的借款人,甚至采取公布其个人隐私信息的做法(例如个人通话详单、银行账户流水以及借贷者亲属的信息)。尽管平台也是不得已为之,但从法律角度审视此类行为本身就存在违法的嫌疑。

中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必要性

由于P2P网络借贷涉及的投资者人数众多,借款人承担的利率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客观上存在较大坏帐风险。在现阶段的投资者缺乏“责任自负”观念的情况下,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通过及早实施必要的监管,可以大大降低该行业的风险。 从第三方电子支付行业兴起与纳入监管的过程来看,在P2P网络借贷发展初期,监管部门采取观望态度是有一定道理的:一是因为行业发展初期创新、变化速度很快,监管难度较大,过早监管又可能束缚其发展;二是行业发展初期规模较小,缺乏监管的规模经济,而且即使出了问题社会波及面也不会太大。但是一旦某项金融创新达到一定规模,出现较为成熟的模式,监管部门就应该及时介入,以促进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用小客户的钱,需要严格监管”,P2P业务正符合这一金融监管的原则。小客户风险承担能力弱、风险识别能力差,应该借助金融监管进行适当保护。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P2P网络借贷平台对该行业不规范的竞争格局表示忧虑,因为这可能破坏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第一,由于进入门槛较低,个别公司藉机进行欺诈活动,有可能引发投资者对P2P网络借贷业务的信任危机;第二,个别公司通过突破非法集资等法律边界获得快速发展,一旦出现大的问题,整个行业的发展可能都会遭遇打压;第三,由于缺乏必要的行业标准,在该行业仍处于“跑马圈地”阶段的情况下,一些公司盲目扩张、缺乏应有的风险控制与管理体系,一旦出现倒闭,整个行业也将受到冲击。因此,大多数公司都希望接受一定的监管,以确保该行业的公司能健康竞争,避免无序发展导致行业最终陷入困局。红岭创投创始人表示,“目前单靠道德的约束是很难规范这个行业的,有更多的监管和规范才能走得更远。”

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适度”监管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谁来管”

目前,关于P2P网络借贷平台并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都想管,又都怕管”的格局使得想规范发展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成为监管空白区。明确“谁来管”应是最先启动的监管流程。 由谁来监管,应该从其业务本质和监管便利性来考虑。我们认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可以借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验。 2008年银监会、央行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就明确提出:“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类似地,P2P的监管也可以考虑由央行、银监会联合发布一个指导意见,建立全国统一的规范标准。在具体管理上,则可以授权地方金融办作为主管部门。

(二)把握“怎么管”

明确了监管主体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监管原则。 我们认为,对P2P网络借贷进行监管的总体原则是:鼓励创新、控制风险。也就是说既要防范风险,但也要避免管的太多太死束缚该行业的发展与创新,甚至导致监管寻租行为。 为了实现这样的“适度监管”,应把握以下具体原则:1)法律关系:P2P网络借贷平台应该立足于信息中介定位,发挥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的核心功能,避免直接与投资者或借款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2)避免非法集资:为帮助投资者分散风险,一些P2P平台将单个投资者的资金分散借给多个借款人,而单个借款人也从多个投资者处获得资金。这种机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可能触发非法集资。3)风险承担与收益分配对称:在这一业务中,投资者、P2P平台、担保公司都承担一定的风险,相应地,风险与收益分配应该对称。P2P平台对投资者承受的风险应进行客观、充分的揭示,并通过风险准备金、本金担保等机制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只有实现了风险与收益的对称,才能实现可持续的发展,避免风险过度积累。4)透明度原则:无论是美国的次贷危机,还是中国理财产品市场出现的风险,透明度低都是风险积累的重要原因。P2P监管应坚守透明度原则,即投资者应该对借款人情况拥有充分的信息。平台的创新不能突破这一原则。

(三)清晰“管什么”

科学的监管需要寻求操作上的可行性。 建议尽快制订《P2P网络借贷业务指导意见》,管理办法应具体化、可操作。如:1)在用户识别环节,应对用户身份、资信状况、借款用途、业务范围等进行了解和审核,并应规定在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及时更新用户的身份信息资料,承担反洗钱义务。2)规定资金必须实现第三方托管。目前虽然大多数平台与第三方电子支付有合作,但第三方电子支付并不承担资金监管的义务。3)要求网络平台内部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明确资金转账流程,且企业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资料,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4)在业务过程中,明确各方法律关系,平台不与借贷双方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等等。5)依据现行的法律,P2P平台在强制分拆配比时,一定要坚持小额,注意《商业银行法》司法解释的金额和人数限制(20万元或30人)。6)平台应建立必要的风险控制机制,例如提取风险准备金或者引入担保。

(四)行业自律先行

我们认为,鉴于P2P网络贷款属于金融创新,仍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在监管部门出台有关规定之前,行业协会的自律规范应该先行。 2012年12月20日,国内首家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在上海成立。但尚未形成全国统一的、正规的行业协会,而P2P业务性质却是全国性的。因此,应着手建立全国性的P2P网络借贷行业协会,更好地协调、监督行业的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五)突破信用瓶颈

针对一些借款人利用各个P2P公司之间缺乏信息共享的漏洞,协会可针对其会员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和黑名单机制,常态化地对平台信息进行共享。行业协会对有关客户信用资料进行整合后,统一与央行征信中心进行对接,也是可行的努力方向。建议推出相应的政策措施,尽快允许网络借贷平台与央行征信中心建立对接,实现信用数据共通,从而进一步提升民间信贷活动的安全性、便捷性和规范性,同时,民间信贷信用信息也可对央行征信体系起到补充作用。 (来源:百度百家 文/刘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