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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P2P模式前景可期

发布时间:2015-06-26 分类:趋势研究

2012年以来,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P2P网贷、股权众筹、大数据金融各领风骚,对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效率、降低金融服务成本、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和拉动实体经济增长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15年,随着网络银行的陆续成立,O2O金融服务模式的打通,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和格局发生巨变,业内竞争高度白热化。乱纷纷你方唱罢他登场,乱花渐欲迷人眼,此时,互联网金融已进入精细化、专业化阶段,跟风式创新已难以为继,同质化竞争也无法得到认可—只有那些勇于创新,敢于颠覆传统金融模式,并能够精耕细作、进而实现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的企业,才能在互联网金融的群雄争霸中旗开得胜。互联网银行是一例,融资租赁P2P模式同样值得高度关注。

首先,融资租赁系统P2P模式运营以实物资产为基础,实行三重风险控制机制,项目有发展前途,且风险比较低。以目前最大融资租赁P2P平台e租宝为例。e租宝是一家向投资者提供融资租赁应收租金(债权)转让的信息服务平台。在对融资租赁项目发标的前,e租宝对该待发标的融资租赁项目开展独立审核,包括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及风险评判,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该融资租赁项目的尽职调查材料、风控措施,以及审核该笔融资租赁所涉及各类合同、租赁物清单、承租人相关信息等。而早在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该融资租赁项目时,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审核包含项目立项、合规审查、尽职调查、项目初审、项目评审、贷后管理等至少六道风控措施。通过审核的项目基本上是前景比较好、具有发展前途的项目。此外,因融资租赁公司本身拥有租赁物之所有权,承租企业仅就租赁物行使占有和使用的权能,出现项目风险时,融资租赁公司可通过回收、处置租赁物方式,最大程度上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此而言,融资租赁P2P模式更多地表现为A2P(assets to peer)模式,这与以信用为基础的传统P2P形成了鲜明对比。

其次,受益于经济结构转型、消费升级以及新型开放体系建设,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为融资租赁P2P模式奠定了坚实的产业基础。根据中国租赁联盟发布的《2014年融资租赁业发展报告》,截至2014年12月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3.2万亿元人民币,比2013年底的2.1万亿元增加了1.1万亿元,增长幅度为52.4%。预计将在2015年内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租赁大国,并有可能于2020年达到12万亿元的规模。2014年底,金融租赁、内资租赁、外资租赁三类融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2202家,比上年底的1026家增加1176家,总增幅达114.6%。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为融资租赁P2P平台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和更多的选择权。

最后,融资租赁P2P模式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创新趋势,不仅拓展了居民财富管理的投资空间,而且能将社会财富积累转化为有效投资。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财富持续增长,财富管理需求明显增强,居民财富结构也从单一的储蓄存款更多地向理财、基金、股票、债券、保险等领域配置,多样化的理财需求呼唤更多的市场创新。融资租赁P2P模式低成本地向居民提供衍生于融资租赁债权的金融产品,丰富了居民资产管理内涵,使其能分享融资租赁产业快速成长的收益。同时,融资租赁P2P平台也拓展了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使其更快地做大做强,更大程度地发挥其提供融资、促进投资、促销资本货物和有助资产管理功能,这对促进实体经济的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型开放体系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根据零壹融资租赁研究中心的简报,2013年我国仅有1家P2P平台上线融资租赁P2P产品,至2015年5月底,这一数据已刷新到19家,而且出现了诸如红象金融、e租宝、花果金融等专注于融资租赁P2P平台,其交易量显著高于综合性的P2P平台。2015年5月所有平台交易额约为27亿元,环比增长59%,显示出旺盛的活力。

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原因,或政策不到位,融资租赁P2P模式发展过程中遇到一些阻碍,亟待厘清。

一是在认识融资租赁P2P模式的潜在风险上存在误区。尽管投资融资P2P平台有多重风险控制措施,但是,同其他任何金融产品一样,通过此类平台投资融资租赁债权也存在风险。理论上讲,平台爆发“跑路”、倒闭风险的可能性与其给平台所有者带来的损失存在负相关关系,即平台所有者损失越大,出现使投资者的资产受到严重损害的“跑路”、倒闭的概率越小。以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的P2P为例,陆金所产品的违约赔付都由隶属于平安集团的平安融资担保(天津)有限公司提供。在此模式下,陆金所的风险就是平安集团的风险,涉及平安集团的信誉,因此平安集团会举集团之力为陆金所提供保障。再以e租宝为例,e租宝目前发标的融资租赁项目均来自于安徽钰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二者同属于安徽钰诚控股集团。看似二者之间是关联交易,但如果出现问题,损失要由钰诚控股集团承担。出于整体利益的考量,钰诚控股集团只会要求二者发挥协同效应,相互支持,这恰是发达金融混业经营的优势所在,也是我国未来金融产业发展的趋势。

二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评级体系和客观中立的评级机构。近两年P2P网贷整体发展处在高速增长状态,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释放出了巨大的市场活力和创新力。但必须承认,很多平台也存在风险隐患,此时,需要对P2P行业进行具有公信力的评级分析,为投资者提供积极且有益的投资借鉴,保障P2P行业的健康发展。但是,目前发布的关于P2P行业评级报告普遍缺乏权威性,甚至在指标的选择、判断标准、数据的收集等最基本的问题上都难以做到客观公正,导致评级结果难以服众。值得注意的是,在P2P平台上的出借人或投资者是个体居民,金融专业知识相对贫乏,独立分析能力有限,易受他人意见影响,此时,如果评级机构随意发布不具备公信力的报告就极易扰乱市场秩序,造成市场竞争不公平,自身也就难逃为获一己私利而殃及整个行业,打击市场信心之嫌。

三是监管政策不明确也限制了融资租赁P2P模式的发展。P2P平台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国家在鼓励其创新发展的同时,也对其加强了监管力度。主要是确立了监管主体,划定了运营底线,即: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但是目前尚未出台P2P模式监管框架,P2P行业规范也是犹抱琵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平台的正常运营。以平台资金托管问题为例,尽管与银行合作能提高P2P平台的安全合规性,然而目前P2P大都选择第三方支付作为托管平台,原因在于政策的不确定性致使银行不愿做平台的资金托管方。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P2P模式监管框架,为P2P模式创造确定性的法律环境。

总之,融资租赁P2P模式作为一种新兴金融业态,其主流是健康的。政府、学术研究机构、从业机构应该抱有积极支持的态度,清除其发展道路上的障碍,努力为其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促进该行业健康发展。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