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趋势研究/防止互联网金融“一管就死”

防止互联网金融“一管就死”

发布时间:2015-07-21 分类:趋势研究

社会热议讨论将近两年多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意见终于出台了。这几年围绕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各种意见、争议、讨论等非常激烈。围绕是否应该匆忙出台所谓监管、管理制度办法等争议不少,围绕如何出台监管办法,出台一个怎样的办法更是莫衷一是。那么,千呼万唤始出台的这个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20条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东西呢?媒体铺天盖地喧嚣是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是给互联网金融立规矩等等。

研读这20条,其核心内容是立足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基础上的监管和管理。整个20条中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是第一位的,监管是从属的,是第二位的。从整个谋篇布局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优惠政策措施占居三大项的第一项,占全部20条的近三分之一。

从内容上看,支持互联网金融创新放在首位,明确强调支持互联网金融各种形态的发展,并把其定位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有力金融工具,是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草根金融。鼓励符合条件的优质从业机构在主板、创业板等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对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予以支持。《20条意见》要求,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的政策支持。支持设立专业化互联网金融研究机构,鼓励建设互联网金融信息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研究。对于业务规模较小、处于初创期的从业机构,符合我国现行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税收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结合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统筹完善互联网金融税收政策。落实从业机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从监管上来看,《20条意见》将争议最大的网络个贷即P2P定位为民间借贷,并划出了底线,是完全正确和准确的。要求互联网金融企业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是完全必要的。并对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明确划分了监管职责,明确了监管任务,这是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形势和趋势非常必要的措施。

笔者感受最深的是,《20条意见》的出台,彻底确立了互联网金融在金融业中的合法地位,使得互联网金融真正成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得互联网金融正式登上大雅之堂。这个意义非常之大,这是整个互联网金融业最值得高兴和庆幸的事情。

当然,不可否认《20条意见》中确实存在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20条意见》说,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需要强调的是,没有人说互联网金融脱离了金融的属性,否则为何叫做互联网金融呢?没有改变风险的四性中首先从隐蔽性看,互联网金融要比传统金融阳光一些。互联网金融的草根性、小额分散性等在风险的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上要远远弱于传统金融。互联网金融一般不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没有大型重要性银行发生风险引发的强传染力。

《20条意见》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没有概述清楚,只是给了一个非常不完善准确的概念而已。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挖掘金融交易对象的信用,从而实现传统金融不能做到的风控,这个本质属性没有表述。接下来,出现的问题是对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上的运用,以及互联网金融征信上的作用都没有过多表述。

在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上。《20条意见》说,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笔者认为,不仅限于银行机构作为存管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应该作为第三方资金存放机构。

总体来看,互联网金融《20条意见》是一个基本完善,操作性强,分工已经非常明确的好政策措施。接下来可以直接进入落实阶段。除了《20条意见》中明确要求制定细则外,针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等具体业态不必要再制定任何实施细则。防止政出多头,相互打架。如果对一个互联网金融业态一哄而起出台多种监管政策,背离了放权于市场的改革方向。

笔者初步计算一下,《20条意见》明确要求制定细则的有四处,如果再对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分别制定细则的话,那么,针对一个互联网金融就将有10个发展监管等政策规定文件。这必将非常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甚至把其就此扼杀掉,极有可能出现“一管就死”的状况。那必将使得中国在世界上为数不多占据创新潮头的互联网金融从此衰落,更重要的是将加剧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影响到就业,而且促进金融体制改革的互联网金融鲶鱼效应就此消失。

诞生于市场和民间资本的互联网金融,主要还是应该让市场机制去大浪淘沙、优胜略汰吧!

来源: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