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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的隐性内涵

发布时间:2015-07-28 分类:趋势研究

近日,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出炉,格局初定!在开始对指导意见的解析前,先来看一下2015年有关互联网金融的几个重大动作:

1月20日,银监会架构调整,新设普惠金融工作部。

3月5日,两会召开,李克强总理首次将互联网金融纳入政府工作报告。

3月22日,新闻联播头条播报互联网金融(果然是政坛风向标,两会前脚刚走,后脚就紧随其后)。

7月18日,《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正式发布(千呼万唤始出来,犹抱细则半遮面)。

纵览二十条指导意见,主干思想即认可新事物,鼓励新事物,为新事物发展做足全面准备,这其中包含了政府方、行业方、从业方、投资方、借款方分别在其不同层次的范围内应做什么、怎样做指明了方向,而且强调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间等需加强合作,监管机构要秉持既分工明确又联合制约为原则,为互联网金融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与氛围,最终建立一个良性的、可持续金融生态圈。

一、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

1、明确了两个主体,一是传统金融结构,二是互联网从业机构。

2、借助两种技术,一是互联网技术(最主要的三个,风控:大数据征信;计算方式:云计算、系统安全:加密、超文本传输),二是信息通信技术 。

3、 定位互联网金融平台为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简言之,信用中介就是平台自担保,信息中介只撮合交易信息不提供担保。

4、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的是金融的产品或服务方式,金融本质没有变,服务的方向有两个,实体经济与大众就业、万众创新下的新兴小微企业。

5、 弥补的是现有金融机构服务不足方面,不存在颠覆,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为互补关系。

(一)两个鼓励,两个支持,一个中心 。

1、对传统金融机构而言:积极拥抱互联网技术,实现服务转型升级,多产品、多服务。

2、 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而言:创新!建立多层级金融服务体系,以求带动市场活力!

3、一个中心,进一步拓展普惠金额的广度与深度。(从该段最后一句鼓励电商平台完善供应链业务时,表明了政府对电商平台的信任与市场的广阔的认可,可见与电商平台合作的互联网金融是时代趋势。

4、整体从这一条可以看出,创新点是放在互联网金融这一边,对于传统机构政府的态度是期望其转型升级完善传统业务,对于互联网企业政府抱着更大创新心态。

(二)合作共赢。

1、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相互合作、鼓励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相互合作。

2、分类介绍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合作的不同方向。银行:资金存管与支付清算方式;证券、基金、信托:创新产品,丰富财富管理模式;保险:提高风险防范,安全保障。

3、引导社会资本流向互联网金融企业,并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国内上市。

(三)拓宽互联网金融企业融资渠道,改善融资环境,夯实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力量,增加一层安全保障。

1、创业投资基金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推动创业机构,三者要做到深度上的机制融合。

2、银行机构为初创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专门支持,改变固有贷款模式,以期互联网企业更好的服务创业的中小微企业。

3、政府部门要积极做好服务,立法机构要做好立法支持,营造良好氛围。

(四)简政放权,各职能部门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服务。

1、法律法规条文出台,约束互联网金融法律行为,为该行业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 从中央到地区,要因地制宜,各地政府加大对互联网金融政策支持。

3、建立专业研究机构,供分享交流,探索行业方向。

(五) 税收优惠政策,侧面帮助处于初创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政府不期望垄断企业出现,要形成完善的市场服务体系。

(六)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培育互联网金融配套服务体系。

1、 鼓励大数据技术基层设施建设。

2、 鼓励互联网金融行业信息共享,共建征信。

3、 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征信接口。

4、 担保机构做好评级(虽担保公司+是现阶段主流,对互联网金融而言,担保公司今后将更多充当评级机构,而非担保机构),会计、法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二、分类指导,明确互联网金融监管责任

1、定义金融本质为金融,分析金融一些特性。

2、 加强监管但又要适度、宽松监管,做到鼓励创新与适度监管极致融合。

3、分类监管,针对不同类运营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制定不同的监管政策;协同监管,各监管机构合作共同监管;创新监管,针对新衍生的新模式要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监管政策。

(七)互联网支付,围绕主要服务电子商务和为社会提供小额资金流通宗旨,清晰各方权利义务关系。

(八)P2P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法规执行,明确信息中介作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要遵循小额贷款的相关规定,由银监会普惠金融部监管。

(九)股权众筹行为必须围绕众筹平台运转,平台应向投资者披露完善的企业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其风险,该类型平台由证监会监管。

(十)互联网基金销售要做好风险披露工作,收益方式及其他收益外奖励方式应划分清楚,不得混淆,该业务由证监会监管。

(十一)互联网保险应加强内部风控系统,针对不同客体,提供不同保险服务,应实事求是,不吹浮夸风,该类型平台由保监会监管。

(十二)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审慎甄别,分类将产品销售给与之相匹配客户,此两种业务收银监会监管。

三、 健全制度,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秩序

导向是市场,目的是服务实体经济,前提是服从宏观调控,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维护消费者权益,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

(十三)手续要办完备,三级分管。电信主管部门审核网站备案及对其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国家互联网办公室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管。

(十四)互联网金融企业为客户开启的第三方存管业务,必须选由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

(十五、十六、十七)针对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

1、信息。充分披露借款人信息,并实时向投资者反映借款人运营情况,给出风险提示;充分隐私投资人信息,保障用户信息不被泄露、贩卖。

2、对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方面,不仅要筛选出合格借款人更应筛选出能自主辨别风险、分散投资、风险可受的优质投资人,制定对投资人的教育规划。

3、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职能部门分类监管。

(十八)互金企业应妥善存储用户资料、协助执法机关坐好相应配合工作,打击洗钱、非法集资行为。

(十九)加强行业自律,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并制定日后互金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则和标准。

(二十)各职能部门要分工明确又要联动监管,并需实时监管,完善中国数据统计监测体系,最终实现跨界的数据与信息的共享。

总体来看,此指导意见肯定了互联网金融的存在意义及价值,肯定了其未来发展趋势,为整个行业注入一剂强心针,大体框架已定(鼓励创新、适度监管、强调自律),国家更多的是想透过互联网金融企业扶持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完善社会融资体系,带动市场活力,当然这其中也包含意见中多次提到的属于初期的中小微互联网从业机构。仍需一提的是,虽框架已定,但细则之风还是没有吹来,不过信用中介、银行存管、去担保化、实时备份数据等这些概念想必会给“明眼”的企业带来新一轮的向政策靠拢热潮,因为欲为执牛耳者必须立足当下之格局,凭栏眺远之发展,展望未来之变革。

来源:金评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