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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格调与发展格局

发布时间:2015-08-05 分类:趋势研究

近几年来,互联网金融如同国内金融业的一场创新盛宴,以第三方支付、P2P、众筹、互联网理财门户等为代表的各种新兴模式风起云涌,聚焦了业界、学界、监管部门乃至社会各界的目光。虽然在其初期自然生长的过程中,互联网金融是“搅局者”、“套利者”、“冒险者”、“伪命题”等等的争议之声不绝于耳,但它依然彰显出蓬勃的生命力。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最新研究报告表明,从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和模式看,中国已经基本全面接近甚至超越了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速度和规模,成为全球最为火爆的互联网金融市场。截至2015年一季度末,国内互联网金融市场整体规模超过10万亿元,预计2015年国内的互联网金融用户将达到4.89亿人,渗透率将达到71.91%。新兴的互联网企业与传统的金融机构纷纷借助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提升了金融行业在资金融通、支付结算、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等方面的运作效率。

另一方面,针对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模式所存在的“三无”现象(无准入门槛、无行业规范、无监管机构)以及问题平台日增、风控机制不全、信用体系隐患等问题,经过反复的调查研究,2015年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一类似互联网金融行业“基本法”的纲领性文件,终结了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首次明确了不同性质的互联网金融业态,规范了监管职责的划分。尽管后续仍有待各项配套监管细则的出台,但未来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格调与格局已初现端倪。

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格调

互联网金融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出现于美国,但在美国却罕有“互联网金融”(InternetFinance)的称谓,而是以电子金融(E-Finance)、网络银行、网络保险、P2P等分散的形态而存在。由于金融市场发展程度和金融监管环境的不同,互联网金融在美国并未像其在中国一样独树一帜。在我国,2012年谢平在其研究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将其按发起主体划分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金融互联网和新兴互联网企业的互联网金融(亦即狭义层面的互联网金融)。尽管当前这两者已呈现出明显的融合趋势,但人们通常将后者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典型代表。究其原因,主要来自于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兴互联网企业在精神内核方面所展现的企业禀赋的差异性,即所谓的“互联网精神”与“传统金融精神”的差异性,前者是“开放、共享、去中心化、平等、选择、普惠、民主”,后者是“精英化、神秘化、信息不对称”。

正是基于互联网企业的独特精神气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形成了迥异于传统金融的基本格调,那就是尊重客户体验,强调交互往复,主张平台开放,综合运用以大数据为代表的信息技术,不断创新推出符合客户(尤其是小微客户)需求的跨界产品和服务。以阿里巴巴所推出两款颇具影响力的“支付宝”和“余额宝”产品为例,其本质仍是传统金融机构中最普通的支付结算工具和货币基金类理财产品,只是资金门槛更低、到账速度更快、办理手续更简便,深得小微客户青睐。两款产品在技术实现上并非难题,但是基于自身在风险控制手段和模式的局限尤其是风险控制理念上的思维定式,传统金融机构在普惠金融领域被互联网企业成功地跨界逆袭。P2P网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也均以传统金融服务的薄弱地带——小微群体为服务对象,特别是P2P网贷,借助互联网技术优势(大数据、云计算、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等),在准确把握客户需求(金额小、时间短、需求急)的前提下,打通了资金在供求双方之间的信息渠道,一跃而成为互联网金融的主力军。

大潮涌来,泥沙俱下。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不乏百度、阿里巴巴、腾讯、陆金所、汇付天下、拍拍贷等精英,但也难免鱼龙混杂。《指导意见》的主旨恰恰在于“鼓励创新、趋利避害、防范风险、健康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格调不应也不会因为一些问题企业而改变。一个企业的格调往往取决于领头羊的境界,而一个行业里的龙头企业则会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产生深刻的影响力、号召力以及引导和示范作用。互联网金融不仅需要分类指导、加强监管,也需要组建以龙头企业为代表的行业自律协会,“明确自律惩戒机制,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强化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树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正面形象,营造诚信规范发展的良好氛围。”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格局

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的2013年,以互联网与金融的全方位渗透融合为特点,基本形成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消费金融和互联网理财(包括基金、保险、信托等)等主要业态,互联网金融成为“互联网+”中发展最为迅猛的行业之一。尤其是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其未来发展格局将日益呈现出两大态势:一是互联网金融主体的相互融合,二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综合化。

互联网金融主体的相互融合是指在前期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的相互跨界经营的基础上,进一步利用各自优势资源实现资金、人才以及发展战略等方面的深度融合。如各类金融机构基于自身在资金、人才、制度、风险控制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投资于互联网金融的新兴业态,从而实现传统金融服务的转型升级。以P2P网贷为例,目前已有银行系(如国开行—开鑫贷、民生银行—民生易贷、招商银行—小马bank等)、保险系(如平安集团—陆金所、阳光保险—惠金所等)、券商系(如广发证券—投哪网、国金证券—招财网等)以及风投系(如老虎基金—点融网、联想控股—拍拍贷等)的多元化合作。在资金融合的基础上,金融机构可以进一步提供存管、支付、融资、销售以及财富管理等服务。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综合化趋势来自于行业竞争日趋激烈、监管日趋规范后行业洗牌所带来的紧迫性。虽然近两年互联网金融进入高速发展期,但整个市场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之间的竞争模式还较为单一,自身运营缺乏核心竞争力,互联网技术运用层次不高,大数据挖掘并不充分,尚未形成规模效应。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不断融合,部分行业龙头平台已经开始从相对单一的互联网金融业态逐渐转向综合化经营,以期进一步增强客户黏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投融资效率,增强普惠金融的辐射力。具有金融牌照优势的平安集团近日正式推出“平安一账通”一站式移动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其互联网金融业务从P2P进一步延伸至个人资产综合管理领域,通过一个账户连接投资理财、生活消费、资产评估等应用场景,开创行业之先。起步于第三方支付的拉卡拉集团,早前主要应用场景是商户收单、社区电商等业务,通过持续发力互联网金融,现已形成支付、信贷、理财、征信等多个业务链条,甚至推出了“互联网+音乐+金融”的原创音乐模式,为互联网金融嵌入各行各业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了范本。而在金融业务领域内,更有阿里巴巴、腾讯等发起设立的首批民营银行试点,积极探索纯粹互联网普惠银行(不设物理网点、面向小微客户)的运作模式。

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深度融合和平台综合化发展趋势,日益模糊了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的边界,为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挑战。按照《指导意见》“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也应注意风险防控,“互联网金融不能成为跨越监管套利规避风险的通道,从事相应的业务门类,进入相应的金融行业都要取得相关资质和满足有关的监管标准”。

互联网金融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着力点

早在2014年“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之前,已有不少地方政府先知先觉,把握到了互联网金融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脉搏,纷纷推出各种政策,从资金投入、财政补贴、贡献奖励等方面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正式进入决策层视野之后,迅速跻身经济金融发展序列,与传统金融合力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而且,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服务更具创新性、灵活性、针对性和及时性,更易与产业创新资本的需求吻合,满足区域经济发展中关于协作、均衡、集约、创新等方面的要求,灵活设计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从河南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情况来看,无论是现有业态还是规模速度,在全国基本处于中下游水平。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6月末,河南省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仅有2家,众筹平台3家,P2P网贷运营平台44家,P2P网贷发展综合竞争力指数全国排名第12位,互联网金融的总体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后发也有后发的优势。根据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基础,现实的经济需求仍然是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决定因素。后发地区的互联网金融发展更容易区分哪些是符合基本经济规律而不可阻挡的金融发展趋势,哪些是衍生寻租而不可持续的所谓“创新”,由此也更易于明确方向,合理规划互联网金融与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

河南省P2P行业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银行门槛高、审核流程复杂、放款慢等各种难题,又克服了民间小额贷款利息过高的缺点,在为中小企业注入活力、助推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增加了就业机会,满足了投资者日益增强的理财需求。但P2P行业的金融属性决定其飞速发展的车轮始终不能偏离风险控制的轨道。

从宏观层面来看,互联网金融无疑应着眼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定位,围绕河南省三大国家战略规划的推进实施,携手传统金融共同发挥其在支付结算、资金融通、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金融基本功能。从微观层面来看,互联网金融则应始终坚守自身普惠金融的基本定位,秉承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互联网精神,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型科技发展、航空物流、消费金融等领域,积极伸展触角,不断完善业态,提升区域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从而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最终目标。

来源:河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