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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新规时代的网贷行业

发布时间:2015-08-14 分类:趋势研究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其中,网络小额贷款主要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技术向客户提供自身的小额贷款产品,并受现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框架管理和约束。

因此,坊间常提到的网贷主要是指P2P贷款,即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

通过互联网技术进行民间借贷行为起于欧美,在2007年左右被引入中国,自2013年以来出现了井喷式的发展。根据网贷之家最新发布的网贷行业月报显示,2015年7月P2P网贷行业整体成交量达825亿元,环比6月上升了25.1%,是去年同期的3.8倍,使历史累计成交量达7660亿元。

另据零壹研究院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7月31日,我国境内共有P2P借贷平台3003家,其中正常运营的有2121家,之前平均每个月都有80家以上的平台成立。

从资金需求方来看,P2P网贷的快速发展与国内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和创业型资金寻求融资难有一定的关系。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因为缺乏抵押担保或一定的实力很难从传统金融体系获得资金支持,既无法通过银行体系获得贷款,更很难达到上市标准从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支持,而能够获得天使投资、VC等青睐的项目更是凤毛麟角。

因此,以小微企业为代表的“屌丝级”企业对资金的渴求是很难获得满足的。从资金供给方来看,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不断增加,老百姓手头的余钱除了银行存款外,还需要更多具备更高获利能力的投向予以支持。

在房地产投资被限,股票市场起伏不定以及跨境资本投资受限等因素下,大量的民间资金需要寻找一个更加安全的投资出口。同时,由于传统金融体系的投资门槛较高,又将一部分小额资金限制在外,在此背景下,以互联网技术为支撑的网络金融成为一个合适的选择。

互联网技术以更加便捷、更具普及、更为直观等特点与金融属性相结合,以余额宝等代表的“宝宝类”产品的出现为激发,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如雨后春笋,其中特别针对小额资金需求为特点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受到众多“屌丝级”投资者的青睐。互联网金融将“屌丝借款者”与“屌丝投资者”搭桥,自然实现了所谓的帕累托最优。同时,在相对较宽松和不完善的监管框架下,各种漏洞和真空又为这个产业创造了高回报、高收益的业态场景。可以说,之前的P2P网贷行业发展走了一条野蛮式发展的轨迹。

高利润回报必然会吸引大量的资金投身P2P网贷行业,最终形成过度竞争和无序的市场发展格局。再加之,监管体系尚无构建完成,又诱使一些鱼龙混杂的投机分子通过非法或违规手段搅乱市场秩序。至此,P2P网贷市场风险开始出现,其负面的破坏力也不断加强。“P2P”有时竟然被称为“跑得快”、“跑啊跑”的代名词,严重影响到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业界、学界以及市场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呼声越来越大,对网贷行业的正规有序发展怀有期盼。

近期,各部委和部门围绕着互联网金融领域密、是及时的、是必要的。在P2P网贷领域,十部委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央行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都对网贷业务提出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其内涵和外延是一脉相承的。

具体而言,其核心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P2P网贷平台的定位为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即明确了其信息中介的属性,严禁其提供增信服务和进行非法集资。二是,建立客户资金的银行存管制度,严禁其通过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等手段留存资金池和动用备付金。三是,对部分提供担保背书的平台明确了其法律层面的担保责任。四是,在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合格的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互联网金融监管新规的出台必然会对之前野蛮增长的网贷行业产生重大冲击,行业内部的调整、整合和转型升级将随之而来。在互联网金融新规时代,P2P网贷行业将发生几个变革:

一是,网贷行业发展将走出野蛮式、粗放式发展路径,行业发展将更趋理性。之前那些投钱或砸钱做P2P平台就可以闭着眼睛赚钱的时代已经结束。圈内人将更加理性,而圈外人也将更加冷静的选择进入。

二是,P2P网贷机构将面临大调整,技术实力强和市场占有率高的企业将逐步控制市场,并最终形成寡头垄断的市场格局。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后,其信息行业和中介行业特有的“规模经济效应”将凸显,只有达到一定规模,并形成一定的垄断特色才能尽可能的降低成本,为资金的供求双方提供更具“性价比”的信息服务。

三是,除争夺市场占有率外,P2P网贷平台将更加注重市场细分和精工细作,只有那些具备特色的平台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足。以前完全依靠获客和市场占有率为特定的发展模式将不得不调整,大多数的网贷平台必须从资金需求方、资金投资方以及产品标的和模式上形成自身的特色,以此巩固和维护客源。

四是,网贷平台与传统金融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其他互联网金融机构合作将进一步加强。网贷平台的中介属性注定其“桥梁化”、“渠道化”,即做好服务对接工作,而对接的角度和层次将是多方位的和立体的。今后网络贷款平台的服务中介将更多的体现在传统金融与新兴金融的对接、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模式的对接、金融产品与实物经济的对接、资金需求与供给的信息对接、资金融通与抵押担保和保险的对接、间接融资模式与直接融资模式的对接、批发性金融与零售和消费金融的对接等方面。

五是,网贷平台在原有盈利模式的基础上,将更加重视其他的盈利来源的获取与创新。除了通过获得资金供求双方信息中介费外,围绕大量的金融信息数据的采集、挖掘和分析,网贷平台能够通过大数据、云处理等手段提供更加丰富多彩的金融信息类产品,而这些产品可能是资金供求双方、金融机构、普通商业机构甚至是政府机构所不具备的。

来源:财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