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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4.0之下的思考——合规框架

发布时间:2015-08-31 分类:趋势研究

 

《指导意见》发布,给互联网金融行业以清晰的定义,之后陆续发布的各个相关法律法规更是给出了互联网金融一个清晰的框架。正是这个清晰的框架,给出来了互联网金融行业各个从业机构、监管机构、融资个体、投资个体、立法/司法/执法机关、研究机构等相关主体明确的相互关系和职责、权利、义务。

确定性之下,对于前期创新过程中,由于监管滞后等客观原因导致的过度补位就会做出相应的厘清和调整。

这就需要清晰地明确主要的职责、权利、义务和相互关系的逻辑。

这里就各个职能进行了原理上的梳理,依据近两个月内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对于后续的网贷行业需要做出的业务调整,面向网贷从业机构给出来一些建议和意见。

从2015年7月18日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来,7月25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保监发【2015】69号),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8月7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通知》,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非存款房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和《融资担保公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定义央行的职责是“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2015年的7、8月间中国政府和司法机构针对民间金融&互联网金融密集出台政策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为互联网金融这一中国影子银行的有机组成、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第一次清晰地给出了官方定义,明确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十六字方针,厘清了各方关系和责任,为中国的互联网金融建立了基本的框架,为创新性地面向三农、普惠、中小微企业融资、创新创业群体等提供金融服务奠定了合规基础。同时,提出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二十字监管原则。

对于互联网金融明确了分类监管,互联网支付(由人民银行监管)、网络借贷(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融资(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监管)、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由银监会监管)。

互联网金融告别了草莽时代,正式步入了有序创新的发展阶段。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险预期究竟如何呢?

所谓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一般是指业务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将给区域或者全球金童体系带来冲击的金融机构。

在传统的金融系统中,基于传统的静态的信息割裂程度较高、信息交换成本较高的情况下的,常规的认识是系统性风险来源于规模占比较大、业务复杂程度较高、具有系统重要性的业务门类、板块和机构。也就是说,系统风险发生的概率往往与业务规模相关联。从不可分散的角度来讲,传统的系统性风险对应的的应该是和规模相关度紧密关联的业务门类、板块和机构。

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金融行业的今天,节点与节点的关联度增强,时间区间内交互频繁,信息传递效率提升,信息交换的成本几近于零,信息获取的成本也接近于零,信息传递效率更多的取决于节点的处理能力和传递意愿。对于单一节点而言,信息量输入规模超过节点的处理能力,信息过载成为了常态。信息作为调用所有资源的核心要素和杠杆支点,可以无限地加杠杆放大要素资源的效率。

对于生产要素资源如此,对于资本市场核心要素更是如此。互联网技术之下通过信息增加杠杆使得要素资源效率的波动会急剧放大,在时间轴上反映出来就是冲击。互联网技术进入金融领域,很小规模的业务,通过无限加杠杆,零成本极短时间就可以把作用效应放大,短时间内形成冲击,也就是说,即使业务分散规模较小,也能通过高度互联、高效传递和无限杠杆,最终在短时间内导致系统风险。

一切源于互联网高度互联、规模互联、高效传递、零边际成本的特点。那么,传统的系统风险的防控体系是否需要进行一定的调整呢?2015年年初二级市场配资的火爆和6、7月间二级市场的剧烈波动可以充分地说明。

如何避免引发这种系统风险呢?

互联网并无完全是扁平的,更不完全是完全对等的,而是存在强节点和弱节点。强节点包括大咖和平台,也就是那些净输出信息量大的信息源和链接节点众多具备强影响力的节点。这些强节点产出和汇集的信息量源源小于输出给链接节点的信息量。通过提供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的公共服务,或者利用互联网的媒体属性和人性趋利避害的特点,低成本地产生链接弱节点的规模基数,再通过为弱节点提供多种业务和高使用频次的业务,提高弱节点迁移成本,保持弱节点/强节点链接的强度。由于链接了规模节点存在零边际成本之下的信息过载,也就可以引导弱节点的信息处理,使其被动接受,从而再构造双边市场产生信息不对称来进行套利。

基于上述激励机制,强节点存在代理人风险和道德风险。 

由于结果的后置性,就有可能通过互联网的特点短时间内形成风险的正反馈,最终导致系统最终失稳失效。

所以,通过第三方专业机构公权力抑制强节点的代理人风险和道德风险,建立有效的高效的熔断机制在正反馈放大到一定阀值的时候阻断系统的传导机制,从而避免系统风险的发生。

具体的做法就是纳入监管,实行牌照管理,通过提高准入条件的方式,设置有效的阻尼,抑制正反馈的发生,设定业务机构来严格隔离业务风险,遵循自律到互律再发展到他律的监管发展路径。

首先是强节点要阳光透明公开的履行社会职责进行自律。当单一强节点的自律不足以平衡其影响力导致的风险的时候,就需要通过强节点的相互约束来降低单一强节点崩溃导致系统风险的可能性。当整个业务相关强节点的维度伤的风险超出了互律可以约束的范围,那么就要实施监管这样的他律了。强监管是有风险和成本的。约束机制的核心是提高强节点的风险收益成本约束代理人风险和道德风险,阻断强链接的节点和业务群体的正反馈机制。

充分披示风险,公开透明阳光,债登记、平台信披和资金托管。

互联网金融行业面临着整体发展的共同问题,已经无法依赖单一机构的发展带动行业发展,解决社会投融资服务补充的问题了,需要在规模前提下,规避劣币驱逐良币,共同制定行业规则,同时,通过第三方专业化支撑和服务优化和提升全行业服务能力和专业性,再就是教育和保护投资者,使P2P成为公众常规投资品,真正实现普惠金融,服务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真正传统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带来的规模风险的可能性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而言小得多,而且自担风险承诺刚兑,对于投资人,如果严守小额分散风险的原则,由于数据联通之下的流动性有效导致的利率定价有效,使得收益还是和风险匹配的。传统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组织管理创新的机会成本和替代成本都是相对高的。创新本身就不一定有正收益,所以监管还是要隔离创新带来的风险,防止脆弱的系统出风险。

由于投资者教育也不充分,大部分存量投资者,要么是风险耐受的、要么就是风险无意识,而行业内的领先机构缺乏社会责任、基础设施投资力度不足、管理内控不到位、短期利益驱动等等因素,更是加剧了整体市场恶化。

中国系统不成熟、不健全,更容易失稳,所以,监管之下的风险隔离尤为重要。

对于传统金融机构在采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过程中,如何隔离风险,是核心问题,不能大而化之,应该细致落实地实施监管。做为公共的社会职能,首先是提供服务给独立主体,由于存在着公共资源的效率导致的套利可能性,必须要约束公共服务提供方的代理人风险和道德风险,这就延伸出了对于公共服务实施监管的公共权力。而犹豫风险的后置,基于无罪推定前提,导致了公共监管的滞后性。公权监管根本上来讲要抑制的是欺诈,作用对象是欺诈的主体和行为,方法是提高欺诈的成本。

网贷应该如何调整来适应监管要求呢?

网贷的两种业务的原始形态都可以通过适当的调整来获得业务扩展达到合规性要求的同时获得灵活性。 

对于个体到个体的P2P网贷机构而言,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规定,P2P机构必须是信息中介,不能提供增信服务。这就明确来P2P机构的通道属性。根据外部性要求,P2P机构需要获得相关牌照才能达到合规销售金融产品的资格。

对于小额贷款机构而言,首先,小贷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贷公司的特点本应是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但是,由于利率市场化,目前的小贷公司往往更多是把钱借给信用和资金量需求更大的中型企业,导致小贷公司在金融市场中整体的位置出现了偏差。 

其次,是杠杆率低。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再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最后,小贷公司的业务受地区性影响较大,属地化造成了资金的融通速度变慢。 

对于P2P机构而言,面临着线下化的趋势,希望继续从事小贷业务的P2P公司,要么申请网络小贷牌照,要么与传统的小贷公司进行合作。 

对于小贷公司而言,可以自行开发或购买线上P2P平台作为通道,也可以与有实力的P2P公司进行合作。

对于网络小贷公司来说,资产负债表都右侧负债来自于B端和C端。C端就是P2P平台,B端则来自于信托公司和基金公司。这就要求网络小贷公司需要去拿基金代销牌照。 

221号文要求P2P平台不能够提供增信服务,而传统的第三方担保针对非标产品定价又是刚性的,导致了融资成本降低的可能性较小。对于担保公司来说,8月12日国务院法制办《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稿中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和融资担保业务的定义,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规则、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也规定了担保公司不能进行关联方担保、另外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那么,如何在去担保的前提下转移风险呢?财产保证保险中的履约保证保险就成为了合理的选择。保险是标准化产品,流动性更强,定价机制更有效。这就要求网贷机构需要拥有保险代销牌照。

结语

对于既有的P2P平台,明确信息中介的通道化定位,需要获得相关的产品销售牌照,诸如互联网基金代理销售牌照、互联网保险代理销售牌照,甚至非存款放贷机构牌照,对于合规经营就非常的重要了。

对于小额贷款机构,政策调整解决了原有属地监管、杠杆等问题,使得小贷能够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有效性来开展业务。根据司法解释,严守红线,充分放开,创新发展。

所以,民间金融中与债权相关的两大业务门类,最终通过牌照化和通道化,纳入了监管范畴。

由于退出路径的打通,中资国企、上市公司、大型商业机构、传统金融机构,也会出于各自的不同目的通过网贷这种组织形式来开展业务。这些机构拥有强大的抗风险能力,具有丰富的资产来源,人才储备充足,管理机制成熟,他们进入互联网金融的投资强度足够,效率优先。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整体抗风险能力的提升、人才的支撑、管理能力的充实、优质资产的导入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互联网金融作为传统金融的补充,通过数据融合提高了信用资本和实物资本的流动性,使得民间金融利率市场的定价机制有效,在牌照监管之下,能够在业务创新和投资者保护之间谋求一个合理的平衡点。

中国社会历史发展阶段特点带来的社会投融资服务功能需求决定了中国金融机构功能功能的组织机构和公共监管的责任、方式。这是不断发展的创新的过程,市场不断地完善,功能不断地丰富,结构不断地调整,机制不断地演进。

我们每一位从业者生逢其时恰逢其事,这就是生命的幸运所在,创造历史,经历历史。

(文章来源:壹零财经 作者:郭大刚,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