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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对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发布时间:2014-02-28 分类:行业资讯

摘要: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无疑已对现行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无疑已对现行监管提出更高要求。互联网金融利用现代化的数字技术,已经摆脱了传统的商业银行所需要的实体营业机构,余额宝等金融工具的利率随行就市,已经接近于利率市场化的改革目标,市场的发展事实上已经走在了制度改革的前面。 推出仅8个月的余额宝,据悉目前规模已达4000亿元左右。而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能取得快速发展,实际是对金融准入垄断与利率管制等金融压抑政策的市场套利,即余额宝等是利用现行存款利率仍在管制之下建立的一种盈利模式,并促进了银行等负债端通道业务的竞争多元化,使余额宝在面对储户时,相当于一个金融机构,对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形成现实挑战。  我国金融管理体制至今基本还是沿袭了计划经济时期的审批制度,银监会掌握着银行的牌照,对商业银行的日常运作,则主要是利用货币政策等来管理,包括存贷款利息、存款准备金率、存贷比例等。而这些规定主要是维护商业银行的安全,避免发生溢出于银行的社会风险,但除此以外,事实上还让银行充当了维护金融市场稳定的作用。从管理对象来看,它主要是以管机构为主。但是,这种管理模式与市场化目标是不合拍的,因此需要改革。目前改革的目标主要有利率市场化,允许银行破产、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 同时,互联网金融避开了传统金融流动性监管的体制,增大了潜在风险。从金融产品交易的视角来看,由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还不是像传统银行那样的存贷款业务,因此风险对冲需求不是很大,但它还是存在各类资产配置型金融活动的风险要素。余额宝之类的产品有什么样的风险?由于它面世时间不长,目前下结论可能过于匆忙,但从它的盈利渠道主要在于利用传统银行的资产端业务看,它其实是钻了利率管制所产生的制度性溢利的空子。一旦利率管制全面放开,余额宝的这种优势就不复存在,它的风险就会释放出来,并对储蓄者的承诺就很难兑现,从而对社会经济运行形成不利因素。为此,对这种风险如何进行监控,对余额宝之类的产品如何监管,显然应是监管当局应该研究的一个课题。 目前的互联网金融,虽已有4000亿元的规模,但它仅占我国金融业总存款的0.39%,因此还不足以对传统银行业务产生颠覆效应。但是,它所占有的平台、零售客户资源和数据的三大优势,却具有不可低估的发展前景。去年以来,我国政策面上开始允许民间资本开设自负盈亏的民间银行,虽然舆论表现得很热闹,但迄今尚无进展,而互联网金融的崛起实际上是为民间金融的发展另辟了一条蹊径,它很可能代表了未来金融业发展的一种方向。正因如此,对这种新兴金融产品的监管显得十分重要。 现在,监管当局对于互联网金融采取的是容忍、观望的态度。央行副行长刘士余曾说:“在诚实守信的前提下,一切有利于包容性增长的金融活动、金融服务,都应该受到尊重。现阶段,在监管原则上,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和发展,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这是一种可取的态度,也符合国务院提出的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 传统的金融市场监管体制侧重于事前审批,侧重于管机构,而改革的目标是“宽进严管”,即放松事前监管,放宽市场准入空间,因此今后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且要将目前的管机构转变为管市场。鉴于目前对于传统银行的事中、事后监管还比较薄弱,而对新出现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更是出现了空白,监管部门在鼓励创新的同时有必要补起这方面的短板。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