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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互联网金融

发布时间:2015-09-18 分类:趋势研究

虽然当前业界与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内涵尚未形成统一、权威的定义,然而几类公认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众筹融资(crowdfunding)、P2P网贷(peer topeer lending)、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以阿里“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货币基金等新兴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已在国内外得到了快速发展。

以中国为例,截至2014年8月,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的企业达269家。根据艾瑞咨询数据,2014年第三季度,国内第三方互联网支付清算交易额度已经达到2万亿元规模,同比增速达41.9%。根据网贷之家的统计数据,截止2014年12月,国内已有1 575家P2P网贷平台,成交总额超过3 829亿元。

伴随2013~2014年国内P2P网贷平台的井喷式增长,互联网金融对于解决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陆续爆发出来的P2P网贷平台倒闭现象也给投资者带来了较大的损失,同时也增加了局部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性,因此对P2P网贷行业的监管迫在眉睫。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小企业几乎普遍不能从商业银行获得信用贷款的现实情况下,阿里小贷自成立三年多来,依靠其积累的网上交易记录的大数据分析,累计发放信用贷款达65万户,户均贷款额不到4万元。如此“小微”的信贷数据足以胜过任何以小微贷款业务标榜的商业银行。此外,2013年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各种互联网货币基金产品的推出抢夺了商业银行大量的活期存款份额,最终迫使商业银行不得不推出对应的投资产品。

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模式正在迅速地影响着个人和企业的投融资行为,对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格局产生了较大冲击和影响。

本文拟对国内外互联网金融的实践发展和理论研究现状进行系统的回顾梳理。第一部分是探讨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内涵和实践起源发展;第二部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背景和原因;第三部分是对当前互联网金融学术研究现状的梳理归纳,第四部分总结互联网金融实践中有待系统深入研究的相关学术问题;最后是全文的总结。

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起源与发展

1.1 互联网金融的概念与内涵

首先提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 特别是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人类金融模式产生颠覆性影响,可能出现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金融融资模式,称为互联网金融模式。然而,无论学术界还是传统的金融业界,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和内涵的理解都有完全不同的声音。如文献认为互联网作为技术,有助于提高金融服务的效率和客户体验,延展金融服务的边界,使得金融服务对象能够下沉和深入,是金融改革的助推器,但金融在经济体中执行的六大功能(支付、融资、资源配置、风险管理、价格发现、处理信息不对称)从未被互联网技术所改变,即互联网并没有派生出新的金融功能。文献[4]则认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虽然金融中介仍然会承担一定的职能,但是其职能的大幅度减小极有可能出现。

另一类有鲜明代表性的观点来自于互联网行业的企业,如马云认为互联网金融不同于金融行业走向互联网的金融互联网,互联网金融是基于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创新的精神而形成的新金融生态环境,是外来者利用互联网思想和技术来开展金融行业的业务。可见,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互联网技术、还是金融、或者是二者兼而有之,仍然是一个具有相当争议的话题。对此,下文将回顾近20年来互联网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变革,以及互联网金融的实践发展。

1.2 互联网金融的起源

互联网技术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左右的美国,并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广泛的商业化应用。在近20年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期间,互联网对传统金融行业的影响和变革最终促使“互联网金融”这一尚有争议的概念在我国被提出。按照参与互联网金融活动的主导者,可以将互联网金融发展分为两个大概阶段:第一阶段是互联网金融的起源阶段,即以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化为主导;第二阶段是大量互联网企业参与金融市场活动,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时期,促进了新的支付方式、投融资渠道和投融资方法的创新。

虽然西方发达国家尚无“互联网金融”概念的提法,但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互联网技术真正被商业化应用开始,到20世纪90年代末互联网技术不断成熟和网速的提高,互联网技术逐渐对传统金融行业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事实上,互联网金融起源的主要推动者是来自传统的金融机构,即银行、保险和证券公司等将线下业务转移到线上的过程。如1995年10月美国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firstnetwork bank, SFNB)的成立,标志着传统银行服务和产品从线下向线上的转移。随后,理论界与银行业界相继提出了电子金融(e-finance)、在线银行(online bank)、网络银行(network bank)等概念。其中,电子金融概念较为宽泛且被广泛接受。

文献[5]定义电子金融是基于通讯、信息网络、以及其他网络的金融活动,包括在线银行、电子交易、以及如保险、抵押贷款、经纪业务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清算。此时,对电子金融的认识还是强调运用电子技术处理所有与商业、金融和银行业务相关的产品和服务的购买、销售和支付过程中所涉及的信息收集、数据处理、检索和传输等环节。如果按照文献[5]对电子金融的定义,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先后出现的互联网证券交易、互联网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基于WEB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都可视为电子金融。

在互联网金融起源阶段,传统证券业务也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进步快速发展到网上开户、网上交易、网上资金清算等各个环节。

文献[6]将国外的网络证券化分为3种模式:

1) 以E-Trade为代表的纯网络证券公司。E-Trade成立于1992年,它建立了以网站为中心的营销体系,采取金融证券业垂直门户网站的定位,界面清楚,易操作,为客户提供涵盖银行、证券、保险及税务等信息,最主要的特点是交易佣金低。

2) 以嘉信理财(Charlesschwab)为代表的O2O模式,即除了通过线上提供服务,也通过线下门店提供服务。

3) 传统证券公司在互联网时代的转型,如美林证券定位于高端客户,需要为客户提供面对面的服务,不能完全依靠互联网。国内的证券公司,在20世纪90年后期相继推出了网上行情显示、网上交易等业务。到目前,在保留部分营业部的同时,客户通过PC端或者手机实现网上交易的份额越来越大。

与证券业务网络化类似,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保险业务也开始向互联网上转移。1997年,日本出现了首家完全通过互联网直销的保险公司,该公司由美国家庭人寿保险公司和日本电信共同投资设立并管理。同时期,中国的部分保险公司也开展了线上服务,即通过网站就能完成保险产品的选择、购买和保费支付。

一般可将互联网保险业务分为代理模式和网上直销模式。代理模式主要是指保险销售代理机构实现保险在互联网上的销售。通过互联网庞大的网络辐射能力,获得大量潜在客户和规模经济效应。在代理模式下,也可以发展出网络保险超市模式,即在同一网站上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网上直销模式则是保险公司自身通过网络直销保险业务,有助于直接提升保险公司的企业形象。

当互联网技术发展到21世纪,人们已经意识到了电子金融开始打破原有的商业模式,且正在创造新经济。所以,虽然国外尚无互联网金融的提法,但早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提出的电子金融概念与今天我国提出的互联网金融其实有异曲同工之处,认为这一时期亦是互联网金融的起源阶段。

1.3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第二阶段是2000年左右至今。这期间传统金融机构一方面继续加强互联网技术对金融业务的改造,如银行、证券和保险公司的线上服务已经从网络银行扩展到手机银行、移动银行、手机证券、网络保险淘宝模式[7]等新方式。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模式仍然在被互联网所改变。

2013年,阿里巴巴、中国平安和腾讯联合设立了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成为首家不设立实体分支机构,纯粹以互联网络进行销售和理陪等业务的保险公司。此外,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促进了第三方互联网支付的高速发展,互联网技术公司在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的过程中逐渐参与到金融领域的相关服务。互联网技术公司逐渐在支付、投融资渠道等方面产生了新的解决方法和商业模式[8],即被称为“互联网金融”的新模式。其中,不得不提的有风靡全球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众筹融资(crowdfunding)、P2P(peer to peer)等模式。

1) 第三方互联网支付

自从1998年12月以美国PayPal为代表的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平台成立以来,通过互联网实现第三方支付功能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使用的支付终端已从计算机发展到手机等移动设备,即所谓的移动支付、手机钱包等模式。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对用户数据的积累,衍生出新的金融产品创建和销售渠道。在美国,PayPal成立后不久,1999年就推出了以PayPal支付账户数据为基础的货币基金。

在中国,2013年6月,阿里巴巴以第三方支付工具(支付宝)为基础推出了“余额宝”。需要说明的是,“余额宝”虽然本质上是一款由天宏基金管理的货币基金,但其产生和运作方式却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积累的大数据为基础、以互联网络为技术保障。也许个人或商户、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商业银行之间的清算方式没有变化,但如今以移动互联技术为基础的微信支付、二维码支付等,在给用户带来更新体验的同时也在重新划分支付市场的格局,影响个人的消费和投资行为以及企业的经济活动。

2) 众筹融资

美国ArtistShare于2003年10月在互联网站上发起了第一个项目融资,主要面向音乐界的艺术家及其粉丝。粉丝通过网站出资资助艺术家,艺术家通过网站融资,解决录制唱片过程中的费用,而所有出资的粉丝以获得艺术家的唱片为回报。ArtistShare可以说是互联网众筹融资模式的鼻祖。奥巴马2012年4月5日签署的“Jumpstart Our BusinessStartups(JOBS)”法案,允许通过社交网络和互联网平台向公众销售一部分资产,为众筹融资扫清了法律障碍,使众筹成为解决新创小企业融资的新渠道[9]。

根据美国最受欢迎的众筹网站Kickstarter的数据,已有超过500万人承诺投资逾9亿美元在1 300万个项目上,而其中43%的项目融资成功[10]。2012年获得最高资助的前50个项目,已有45个转型为企业化运作[11]。

截止2013年11月,美国有众筹融资平台344家,占全球数量的一半;英国有众筹平台87家,平台数目排在第二。最初的众筹模式,如果项目最终筹资成功、并运作成功,投资者获得的是产品或者服务等非金钱回报,即所谓的“产品众筹”,其实质类似于商品预售。随后,出现了以资金回报为目的的众筹平台。项目发起人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获得资金,投资人通过获得公司股权收益得到回报,即“股权众筹”模式。无论商品众筹模式,还是股权众筹模式,众筹平台通过互联网技术,使得投资人和项目发起人能直接对接,绕开了金融中介机构。但是,金融中介在投融资过程中的功能和作用是否被众筹融资平台所替代,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3) P2P网贷

P2P网贷指“个人对个人”的借贷模式,通常由具有资质的平台公司作为中介,借款人(或融资方)在平台发放借款标,投资者(或理财方)进行竞标向借直接借贷本是一种非常古老的借贷方式,直到现在也大量存在于亲戚朋友之间,一般属于民间金融的范畴。但传统的民间直接借贷,一般局限于熟人之间,局限在一个较小的社会网络之内,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2005年,世界上第一家P2P网贷平台Zopa在英国成立;

2006年,Prosper和Lending Club先后在美国创立;Lending Club目前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平台,累计发起贷款数量约14亿美元。P2P网贷借助于互联网极大地扩展了个人与个人直接借贷的范围,而P2P网贷平台主要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服务和支付清算等中介服务。

国内首家P2P网贷平台“宜信”于2006年5月创立;2007年8月,纯中介的P2P平台“拍拍贷”成立。随后,出于扩大供需双方参与者和风险控制的考虑,国内P2P平台的经营由纯线上中介模式创新出以“宜信”为代表的债权转让模式、以“陆金所”为代表的担保模式和以“爱投资”、“积木盒子”为代表的P2B模式;


同时,不少平台引入了第三方托管、风险备用金制度、分散投资和自动投标等一种或多种风险控制机制。2013年以来P2P网贷平台出现爆发式的增长,无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一些上市公司、以及各路民间资本都在大举抢占P2P网贷市场。截止2014年6月,国内P2P平台公司共1263家,2014年上半年的网贷成交总额为964.46亿元,接近2013年全年的成交总额,有效投资人数29万人。

【来源:鸣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