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趋势研究/2015年我国众筹行业影响因素分析

2015年我国众筹行业影响因素分析

发布时间:2016-01-07 分类:趋势研究

摘要:众筹从年初的狂热一哄而上,到年中七部委意见出台添柴加火,再到主管部门一轮行业正名和业务排查,最后到年末的明星众筹网站模式争议,犹如“坐过山车”一般。

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众筹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1月底,全国共有正常运营众筹平台249家。11月众筹行业共新增项目4619个,其中,奖励众筹项目最多,为 3580个,占总项目数77%;其次是公益众筹,占比17%,为764个;最少的为私募股权融资项目,只占到总项目数的6%,为275个。

从地区来看,全国众筹平台分布在21个省份。在这些地区中,北京和广东以65家平台数位居榜首;上海以40家平台数位居其次。

从众筹项目类型看,数据显示,科技类众筹项目无论是在数量、金额还是在支持人次方面都遥遥领先其它类别,规模和人气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并且囊括了所有千万元级别以上的项目。细分类型方面,智能家居、智能交通、智能穿戴和健康医疗类项目筹款额相对最高,人气最旺;机器人项目从6月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有望成为下一个科技类引爆点;3D打印和无人机初露锋芒,但其市场有待培育,短期内难见突破。

众筹从年初的狂热一哄而上,到年中七部委意见出台添柴加火,再到主管部门一轮行业正名和业务排查,最后到年末的明星众筹网站模式争议,犹如“坐过山车”一般。

当下打着“众筹”名义的模式,既有官方界定的“股权众筹”,比如36氪等,也有“实物或商品型众筹”,比如苏宁众筹、京东众筹等,还包括“连锁加盟型项目众筹”等,比如人人投。除去股权融资众筹外,在很多众筹项目中,既有预售、推广的含义,也有连锁加盟投资的意味。而在众筹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同时,一些打着众筹融资旗号从事违法活动的不法分子也混入其中。

回顾即将过去的2015年,如果对众筹行业进行总结的话,可谓“跌宕起伏”,其中,有四个影响众筹行业发展的关键词值得关注:一次征求意见、一部指导意见、一次行业排查和一份法院判决。

一、一次征求意见

2014年12月18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外发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有三大要点值得关注,首先,网络众筹平台不得“自筹”。其次,同一众筹项目不得在两个平台同时众筹。最后,单一项目众筹投资者不超过200人。可以看到,在2015年初之时,对于众筹或股权众筹规范思路还是限定在“私募股权”领域,所以就有了众筹投资者人数等限制。

此外,对于众筹参与者,也就是投资者,《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按照私募管理要求,设定了较高的门槛,包括“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等六大条件。随后,包括京东金融、蚂蚁金服、平安集团、中信证券、人人投、36氪等在内的众多股权众筹平台均参照此规则,设计并发布了各自的股权众筹平台。

当时,在谈及《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意见稿)时,证监会发言人曾表示,“以是否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为划分标准,股权众筹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募(非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和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的公募(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

二、一次行业排查

2015年8月3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的机构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部署启动对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中介活动的机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

在该通知中,首次提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活动。”这意味着,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还是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证监会批准,简单说,不论是股权众筹发起或股权众筹平台设立,都需要获得“审批或许可”。

在证监会发布《众筹机构专项检查通知》的同时,证监会还专门致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省级政府,希望“规范通过互联网开展股权融资活动”、“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以‘股权众筹’名义从事非法发行股票的活动”。

证监会表示,目前一些地方正在制定或已经发布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试点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中界定的“股权众筹”与《指导意见》定义的“股权众筹”不一致。将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称为“股权众筹”,易引起市场和社会公众对股权众筹概念的混淆。

按照该要求,此前所有股权众筹平台实际都属于“非公开股权融资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业务。随后,中国证券业协会还专门发布公告,将原《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中“私募股权众筹”修改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