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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应超越传统金融机构标准

发布时间:2016-03-02 分类:趋势研究

摘要:两会召开在即,互联网金融会成为热议的话题。近日,《清华金融评论》副主编、清华大学副研究员张伟受邀参加“我为两会提建议•互联网金融两会专场”沙龙,与业界嘉宾建言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张伟认为:“我们在两会期间要冷静地去看待互联网金融,我们进行监管时要进行业务分类、区分,用现有的规则去做,不超越原来的规则。如果跟传统金融业务做的是同样业务,就应该使用同样的标准去做,而不应该超越传统金融机构的标准,这样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才是公平的。”

互联网金融为何能够爆发式地增长

1.需求角度

传统金融在中国的供给相对金融需求而言,覆盖是不足的,也存在大量空白。在座的各位能够得到金融服务是有限的,尤其是,中小微企业得到金融服务更是有限,从需求角度来说,我们的金融消费包括投资者,融资者对金融需求越来越多元化,而且需要越来越多的便利化,要求更高效,要求获得更高的收益,或者得到更低成本的融资。

2.供给角度

从供给角度来说,我们的传统金融机构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券商,从金融市场得到的金融服务是不够的。为什么传统金融机构不能给居民个人家庭,或者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跟整个金融市场准入门槛比较高,退出机制又不畅有非常大的关系。大家可以看到传统金融领域,要拿到一张牌照,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发股票,进入保险市场,无论是进入到哪一个传统金融市场都是很难的。一旦进入,退出也很难。所以,我们整个市场不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自由市场,而是一个严格管控的市场。

3.监管角度

刚才几位专家提到了我们在银行取钱,银行的门店虽然装修不一样,但是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是一样的。看起来有很多家银行,其实这个银行的行为是完全一致的。也就是说,它的价格是完全一样的,我们以前资金的价格是管制的,一个市场之所以存在多样化,就在于要进行价格竞争。在利率没有放开,竞争是非常少的。当然,竞争主要是拼服务。在有管制的市场中,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有非常多的条条款款。比如房地产行业,一直被认为是重点防范的行业。那么我们会设置一系列政府监管制度,对传统金融机构的行为也管的过度。

从以上三个方面的角度,使我们整个金融市场不能够很好地满足现在对金融的需求。所以,传统金融机构是不够普惠的,而且传统金融机构在受保护的条件下,在管制条件下,前十几年发展的非常好,银行盈利发展也非常好,没有太多动力去创新,没有太多动力把自己的服务做好,没有那种压力促使他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更便捷的服务,更高效的服务,或者融资成本更低的服务。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到底是什么

我们现在对金融已经有很多监管规则,是不是因为他加上“互联网”三个字,所以在监管的时候就和传统的金融监管应该并齐驱进,或者打造另外的监管规则,还是另起炉灶,用原来的监管规则和要求?我们要把互联网看成新兴的业态。

2012年,互联网金融炒的如火如荼之后,大家发现一个机会,我们可以去做原先不能做的事情,特别是2013年,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之后,大家发现我互联网企业也可以做金融的事情。只要我说自己是互联网金融,不是传统的金融机构不用拿牌照,就可以开始做所谓的信贷业务。比如P2P,或者可以做股权众筹,实质跟发行股票一样。只要打上互联网金融的标签,我就可以做原先不能做的事情,而且金融监管机构对待这个事情采取的是包容态度,鼓励创新。还有一方面,不太愿意去管这个事情,但是对传统金融机构监管的就非常严,对新兴金融机构往往没有监管到位。

从互联网金融本身来看,这个互联网金融的定义非常多,按照十部委监管指导意见来说,就是我们利用互联网技术来开展金融活动,认为按照互联网金融的思维和技术来开展金融活动。关于互联网金融有很多分类,传统金融机构进行互联网化叫金融互联网化,也有被认为是全新的互联网金融,那就是所谓的P2P、众筹、网络支付。还有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服务的,可能是信息方面的服务,交易方面的服务,比如买卖产品,也有做资产管理方面的服务。还有一个是最高阶段,就是互联网货币。互联网数字货币如果真的能够成型的话,就会改变现有的银行账户体系,只有当互联网货币成为现实,互联网金融整个格局才会完全发生变化。现有的互联网金融其实还是一个在传统金融体系中,无论是P2P,还是众筹,无论是原先的,并不完全界定于信息中介的P2P,而是直接有资金往来的这种P2P,它仍然是离不开传统的金融体系,共生共存的模式。即使未来有变动,革命的变化,即互联网货币产生了以后,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然属于金融。

很多人批判这种观点,说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这个观点很误导,当然,互联网金融比传统金融又有很大进步,它有很多技术上的革新,效果更高,信息化更加对称、便捷,有很多很多的优点。但是互联网金融毕竟本质上还是金融,而金融的本质实际上是跨时空的资源配置。简单地说,也可能叫资金融通,资金融通和商品买卖是有本质区别的。金融可以分成两方面:一方面是所谓的投资,一方面是所谓的融资,那么投资是先把钱给别人,未来通过收益回收。而融资是先得到别人的钱,在未来要不断地偿还。但是有一种融资是不用偿还的,即股权融资,未来需要分红,长期的不分红,没有人跟你玩儿。

所以,投资和融资实际上构成了金融,这个当中投资者希望得到尽可能高的收益,融资者希望能以尽可能低的成本融资,在整个金融活动中是有风险的。我们的资金不能在整个金融体系去运转,如果仅仅停留在金融体系去运转,必然呈现出“羊毛出在羊身上”的问题,导致“庞氏骗局”的问题。如果你的资金没有投到实体经济当中去,最终就是一个骗局。那么在互联网金融当中有好的坏的,也有一些最开始的动机是好的,但是因为找不到很好的投资项目,得不到很高的收益,无法兑付此前的承诺,最终运转下去无法摆脱风险。

关于金融本质,我非常认同前面专家所讲的就是风险管理,最核心的是把风险管控好。如果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能够很好地管控风险,监管是不需要的,但是即使我们在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把自己的风险管控做的非常好,但是也抵不住系统性的风险。所以,监管是必须的。不管互联网金融怎么变化,怎么创新,它的本质是金融,做资金融通。但是现在的监管机构为了防范风险,为了控制风险,可能把P2P往后撤了,你只能做信息中介,不能做信用中介,这可能会导致整个业务出现转型,也可能会出现很多问题。为了控制风险而把风险提前爆发了,提前洗牌了。

所以,我们在两会期间真的要冷静地去看待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不是神话,它还是在做金融的事情。但是它有很多很多的便利。为什么对传统金融机构提出了很多挑战?也正是有互联网技术公司来做金融,成为一个“搅局者”,让传统金融机构改变了它的服务,使整个金融市场更加活跃,更加具有弹性,更加具有竞争性,这样几种市场就变得更加健康。那么前提条件是互联网金融企业本身是在做正确的事情,金融监管机构也是在做正确的事情。不应该互联网金融这个领域出了一些问题,就一定要把它打死。当然,也并不一定说简单地从严从宽的问题。

去年,十部委发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明一点,我们的政府很重视互联网金融,同时也可以说明另外一个问题,互联网金融这个业态涉及的面太宽,“婆婆”太多,这么多的机构要来监管同一个行业,实际上监管的效率会很低。比如第三方支付,网络支付由人民银行负责,P2P由银监会负责,实际上这个指导意见是在2015年出台的。人民银行出了网络支付的意见,它是自己出台的,而到去年年底银监会才出了一个征求意见稿,到现在还没有完全公布,包括证监会的股权众筹,可能是我们对互联网金融不理解,制定不出合适的监管规则。另外一方面,我们知道其中的风险,但是这个业态太小了,不是现在最关注的,可能证监会现在最关心的不这个问题,比如主板市场,股票市场,还有一大堆问题需要解决。有的人对互联网金融很重视,但是有的人对这个不觉得怎么样的。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是必须的,为什么?因为它是金融的问题,它和传统金融同样存在风险,而且有一些互联网金融融资者无畏,可能做了一些事情,风险其实蛮高的。我们自己一直研究金融不会做的事情,但是没有做过的金融可能会去做,风险会更大,监管的必要性很强。如果很多风险有问题,机构本身可以很好地管控,这种并不需要监管。但是一旦超越了机构本身能控制的风险,那就需要监管。所以,这个监管有一个边界问题,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去管。其实传统金融机构的很多事情都被监管机构所管。包括一个新的产品创新,包括一个人事的任免,包括很多的事情都要报监管机构,管的非常细,管的非常严。一旦规则制定太多,就会对市场进行扭曲,本身因为管的细,就会形成很多空白。监管的太多,好像能管住,规则太多,规则太细,本身就有很多可以套利的空间。

比如把银行房地产市场的信贷给控制住了,它可能会通过信托方式,为什么在2007年之后,信托大规模的突飞猛进?信托仅仅是一个通道,一个壳,实际上它还是信贷,没有改变信贷本质,还是一个借贷关系。金融其实只有两个关系:一个关系就是债权、债务关系,一个就是股权关系。我们把银行信贷按下去了,影子银行体系却产生了。后来在2012年开始管控影子银行体系,互联网金融又开始突飞猛进。所以,监管是监管什么?就是要有边界。

我们到底以什么样的态度、方式去监管互联网金融

十部委出的指导意见里面有很多原则,这几个原则写的非常好,我们不用去重复它。但是有一点,做的如果跟传统金融业务做的是同样业务,就应该使用同样的标准去做,而不应该超越传统金融机构的标准。比如新设的民营银行,比原来股份制银行的门槛高很多,设定了更高标准。他担心你的风险比原来的风险高,所以用更高的标准。同样对我们现在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也是这样的,如果做的P2P,本质上它是信贷业务,你就应该用现有的信贷业务标准去监管;如果做的是私募,就用私募的标准去监管;如果是公共的,就用公共的方式去监管。其实我们现在对金融监管的标准是有的,现成的,并不需要再去针对互联网金融制定一系列规则。唯一的是说如果他在做电信业务,在做互联网技术的业务,那么就用其他的规则,但是金融业务就用金融原有的规则去监管就OK了。

所以,我们在做监管的时候要进行业务分类、区分,用现有的规则去做,不超越原来的规则,这样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才是公平的,或者原先就不管,现在一管就要带着有色的眼光去管。无论是原来压根都不管,这不是我央行的事情,不是我证监会的事情,原来压根就不管,到现在可能一管就死,这其实两个都不太对。

精彩互动环节

听众提问:我特别注意您说的一句话,现在e租宝出事以后,整个P2P政策要调整,大家也不是太高兴,那毕竟有普惠金融的性质。刚才有的专家说这恐怕就是一种倒退,但是不倒退的话,我们有没有更好的办法?比如我们能不能也发牌照,发了牌照会不会又变成了按传统金融办法管新金融,这些问题怎么解决?是不是两个问题,我想跟您探讨一下。第一,资金使用问题,第二,征信制度缺陷问题。在这两个问题解决的前提下,是不是就能够不发牌照?

张伟:我们从理论上去探讨,不是从监管机构的角度去探讨,如果互联网金融做的是金融的事情,应该按照同等标准去对待。如果按照同等标准去对待的话,那就需要发牌照。但是现在从监管的态度可以看出来,它其实是往后在退,P2P界定为一个信息平台。原来我们可能直接参与的资金链条的业务要整顿,但是这个从监管角度来说,因为他觉得里面风险大,他要这样去做,也有他的合理之处。但是从业态发展角度来说,既然要鼓励互联网金融去创新,就要有这样的态度。如果他在各方面做的很好,一定要给他发相应的牌照。但是市场准入的时候,不应该超过现有银行的准入牌照。贷款有小贷公司牌照,他们的准入应该比银行准入低很多,你就按照小贷公司的牌照就可以了。如果我做的小贷公司风险、内控、信息等各方面制度都比它还完善,为什么不给它按照这样的态度去对待呢?目前,我看监管的办法接近于一个信息中介,并不是发金融牌照。我们可以通过开两会的时候把这个事情提一下,要不然这个业态可能就会遇到很大问题。

文/张伟 《清华金融评论》副主编 清华大学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