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趋势研究/股权众筹平台如何维护投资人权益?

股权众筹平台如何维护投资人权益?

发布时间:2016-03-17 分类:趋势研究

摘要:不少政协委员建言:应考虑建立股权众筹平台准入制度、合格投资人认证制度,加强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与指导,建立健全股权众筹融资项目交易与退出机制,以及股权众筹融资风险防范协作协调机制,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通过退出获取回报是股权众筹投资者最为刚性的需求,拓宽私募股权众筹退出渠道,提高股权流动性,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越来越影响着人们的消费、理财生活。但由于行业不完善、监管缺失等造成的问题也屡见不鲜,2015年多家p2p平台非法集资跑路事件也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大的信任危机。业界人士频频呼吁,互联网金融应加快完善监管体系,各平台也要做好自检自律,尽职保护投资人利益。

而在今年两会期间,互联网金融尤其是股权众筹,作为供给侧改革、双创、金融改革的重要突破口之一,成为了媒体广泛关注的焦点。不少政协委员也纷纷建言:应考虑建立股权众筹平台准入制度、合格投资人认证制度,加强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的监管与指导,建立健全股权众筹融资项目交易与退出机制,以及股权众筹融资风险防范协作协调机制,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股权众筹需准入机制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部党委书记白鹤祥认为,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杜绝平台欺诈、非法集资等风险,需完善市场准入管理,加强经营监管和市场自律。在市场准入管理方面,针对互联网金融不同业态制定相应的市场准入资质要求,对部分业态可以考虑实施核准制,对最低注册资本、从业人员、网络运营系统、内控管理等方面明确适当的控制标准。

风险管控是平台立足之本

股权众筹作为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品类,风险把控一直是投资人最为关注的环节。股权众筹作为国家未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公募股权众筹,还是私募股权众筹,出于保护投资人需求,均需设立一定的风险防范及协调机制。

白鹤祥认为,促进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除了风险管控外,还需加强行为风险监管,划定“安全港”。在机构监管的基础上,加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行为监管,按照实质大于形式原则,明确创新业务的业务属性、风险控制点及行为边界,防止“监管真空”。

而刘成城作为从业者则期待:“对行业的监管尤其是众筹的监管应当是迭代的、避免一步到位的,在不同的监管步骤中不断完善监管规则。同时,在股权众筹创新和发展过程中,监管机构应该包容失误,为行业发展预留一定空间。”

平台机制的完善创新是行业发展关键

除了完善的风控体系外,股权众筹平台还应该高度关注金融产品风险控制、投资人本金收益。就投资人最为关心的投资收益而言,理论上退出渠道主要包括领投方带领退出,通过企业上市、企业被收购、新三板上市流通等。但是退出方式的悬而不决,让众多投资者望而却步,为行业发展增添了几分不确定因素。

作为新兴行业,股权众筹相关流程的完善仍然需要政策法规的支持和平台的自我创新完善。

刘成城表示,股权众筹快速发展带来的众多困境,退出机制可谓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通过退出获取回报是股权众筹投资者最为刚性的需求,拓宽私募股权众筹退出渠道,提高股权流动性,从而促进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