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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项整治互联网金融其实是好事

发布时间:2016-04-18 分类:趋势研究

有媒体披露,近日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将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媒体披露共有七个分项整治子方案,涉及多个部委,其中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将分别发布网络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和互联网保险等领域的专项整治细则,个别部委负责两个分项整治方案。由于此次整治涉及打击非法集资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将密切配合参与其中。

这也是继2015年9月形成方案初稿之后的进一步举措。事实上,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之后,各地对于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和治理就一直在进行中,而且力度在不断加码。2015年底,“e租宝”被深圳警方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今年4月,百亿级理财平台“中晋资产”被上海警方查封。近日,上海浦东警方对上海融宜宝积家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部以涉嫌“非法吸收存款”刑事立案。

而之前,北京、上海以及深圳等地先后暂停有关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投资类企业的注册。3月底,北京市更是出台了群众举报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最高可获得10万元奖励的政策。4月12日,深圳互联网金融协会要求会员企业全面暂停房地产众筹业务。市场对于网络借贷市场的发展也投入了更多的关注,而P2P平台的发展也确实出现了新的动向,一些平台的最终倒塌几乎成为一种新常态的发展态势,当然更优质的平台也开始了新的发展策略和规模化布局,市场开始出现了分化。

目前的态势无疑是多管齐下,共同维护市场的稳定和创新性发展。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支付清算协会、证监会等牵头组建。该协会旨在通过自律管理,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经营。

其实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在态势已经非常明确,就是要在规范中求发展,在创新中寻找更多的市场机会。事实上,去年7月,央行等十部委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就提出按照分类监管原则,各类业态分由不同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如今,网络支付已经形成相对成型的监管制度,银监会也发布了网络借贷征求意见稿,保监会于去年7月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种种迹象都表明监管部门的决心力度之大。事实上,此举也对国内互联网金融平台造成新的发展态势,对于大环境的改善都是大有裨益的。

众所周知,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过快,各类机构良莠不齐,非法集资、诈骗跑路等风险事件频发。2015 年全年问题平台达896家,占比为35%,是2014年的3.26倍。来自北京网贷行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北京市近600家网贷机构,其中200家问题机构,全国现状与北京的情况基本吻合。随着监管力度的加大,一些互联网金融平台也开始了自己的转型,比如剥离P2P业务,一些平台开辟了互联网线上理财平台,比如陆金所提出要打造“一站式理财服务平台”、积木盒子表示转型为“综合智能理财平台”、人人贷明确“个人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发展方向,很多P2P平台也陆续将原有的P2P业务逐渐剥离。

而且由于互联网转型非常快,业界的变化也有时候让监管层猝不及防,互联网金融业务创新性太强,变化极为迅速。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坦言,(互联网金融)形势发展很快,原来出的文件还没有真正落实执行,还没有全都做到,又有一些新挑战,还需要进行新的研究。这或许就是互联网创新应对的一个策略,当然也是船小好调头的一个变化。而且,我们在这方面的变化,往往有很浓烈的中国特色,比起相应的初始模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无形中也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有业内人士表示,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中国金融市场正处在半管制状态向全面市场化转变的阶段,正在经历“经济金融化”和“金融信息化”叠加的进程中,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被赋予了金融信息化和服务实体经济的双重角色,在一个市场化程度不高,监管制度相对滞后的市场环境下,互联网金融创新和探索,往往非常容易触及法律的底线。这一点和P2P的起源地美国是不同的。当然,无论如何演变,互联网金融本质仍属于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的特点。基于金融业务本身的外部效应和互联网金融的媒体特性,需要构建与其相适应的监管架构和法规制度。这也是必须加强监管的根本所在。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一直伴随着各种质疑,从开始的鼓励创新到如今对风险的防控,防止出现结构性风险,加大监管力度,这是对行业规范发展的一种梳理,也是一种保护,对于整个产业链的发展是良性的循环,对于真正致力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企业来说,这也是一次新的发展机会,大浪淘沙,最终沉淀下来的必然也是值得长期看好的平台,这一点显然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