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趋势研究/众筹规范该如何发展?

众筹规范该如何发展?

发布时间:2016-05-18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网络

众筹是互联网时代大众参与投资的好形式,其种类很多,包括捐赠型、产品型、股权型、公益型。

股权型众筹是小微企业发起设立的重要创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人数不能超过200人,允许2人以上200人以下发起设立股份制公司。另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并将未经核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等情形均纳入违规公开发行的范畴。因此,股权众筹不能突破《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200人的上限。而且在现存的法律框架内,如果是债券私募发行,则有合格投资人的要求;如果是股权型众筹,200人以下没有合格投资人的要求,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去发起、参与。

那么,互联网公司发起股权融资项目,如何把关、控制风险?

第一类是平台尽职调查,客户自主选择,这是大多数的互联网股权众筹平台当前的做法。第二类是在众筹平台采取领投人+跟投人的形式。第三类是利用孵化器推荐但需注意孵化器的不同标准。这是在项目选择方面做好把关、控制风险的可行之举。

对于投资人来说,尽管所有人都可以参加众筹,但是为了保证参与者不至于承担过大风险,应该设置最高投资金额限额,以及参与项目的数额限制。这些措施可以控制客户的风险,一旦某个项目失败,不至于影响客户的生计和生活,从而做到从投资端控制投资人的风险。

现在网上比较合规的众筹平台,一般都自觉将人数控制在200人以内,最低投资额多控制在50万元以上,没有做到上文所说的大众参与。今后真正发展的股权众筹实际上是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公募发起公司,这才是股权众筹的创新所在。如果不突破200份,不打破合格投资人的限制,仍是私募,而不是真正的股权众筹。只有打破200份的限制,降低投资人的门槛,才是真正的股权众筹。这样的股权众筹可以为小额投资人提供参与创业投资的机会。当然,这就需要立法给予确认。而在现存法律框架内,由于法律尚未修改,突破关于份额和合格投资人的限制均属违法行为。

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股权众筹标的总额控制的是100万美元,我个人建议中国能够发起设立的公司控制在300万元。对投资人,可限制其最高投资额度、或投资占其可支配资产的比例,同时对一定时间内投资项目的数目进行限制。

最后,应开放大额存款市场,给投资人提供投资高息存款的合法途径。

保本保息是中国投资人的偏好,但债券不适合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中国有许多经营债权的机构,苦于资金来源限,比如个人消费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住房信贷等等。如果能够开放大额存款市场,允许一些非银行存款类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成为有限牌照银行,那么对于提供更多的投资产品将大有益处。

六方面创新监管

创新是市场发展的动力,是市场主体适应市场需求的行为,个别风险的暴露是市场发展中必然伴随的现象,而监管的责任就是关注创新的市场基础,防范风险,同时释放金融活力。对于监管主体来说,要创新监管,解除压抑,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要拓展证券定义、实行功能监管。

具体来说,可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克服监管当局的地盘意识,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明确产品法律关系和功能属性,实行功能监管。让银行理财产品归位公募基金,用数量储架方式进行发行。

二是完善中央地方双层金融监管体制。吸收存款、公开发行证券、办理保险的金融机构和信托公司归中央监管,不吸收公众存款的一些金融服务机构可以归地方金融监管局监管,中央银行负责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指导。

三是规范金融产品名称,所有金融产品无论线上线下在销售时都必须表明产品的金融属性,存款、贷款、基金、债券、股票、集合投资计划、资产产品计划等等所有的产品必须明示产品的名称。没有金融牌照的互联网平台销售金融产品,必须持有销售许可证。

四是严格管理公司的名称,凡含有金融、理财、投资、投资咨询、财务、担保、财富管理、资产管理、融资租赁等字样的公司,需先到地方金融办备案再到工商局注册。我建议,国务院出台一个特殊的国务院令,或者是人大出台一个决定,来明确这一要求。名称导致的误导层出不穷,这也是当前金融混乱最重要的原因之一。

地方金融办应成为地方金融监管局,对上述类型公司进行负面清单监管,即:不得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公开发行证券;不得办理超出200个合格投资人范围的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无许可销售金融产品;不得从事投资咨询顾问服务。以上行为都是拥有金融牌照的机构的专属权利。

五是加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建立有奖举报非法金融活动的激励机制。

六是打破性兑付,树立风险自担的意识。以维护稳定的名义迁就投资人,由政府负责部分偿付责任,只能助长非法集资活动。

标签: 众筹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