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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不是洪水猛兽 关键在于规范

发布时间:2016-06-02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国际融资杂志

在融中集团举办的“融资中国2016互联网金融峰会”上,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秘书长伍旭川发表了演讲,他认为:“现如今,我们看待互联网金融应该以一个事物发展的规律、常态来看待,不能觉得互联网金融是洪水猛兽。互联网金融毕竟是新鲜的事物、业态,亦如其他正常的新事物、新业态的道路、脉络、路径的发展,即使出现了一些问题也不必大惊小怪,关键在于规范发展。”他这样说

应如何看待互联网金融

纵观中国互联金融行业的发展历程,2013~2016年是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四年。如果用四季来比喻互联网金融这四年间发展,2013年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春天,属于互联网金融的元年。标志性事件诸如:2013年6月份余额宝的上线、8月份微信支付功能的上线以及11月份众安在线保险的开业。这一年,人们都感受到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各种各样的好处.但此时,整个行业的发展都处于野蛮生长状态,所暗藏的风险也被快速发展而掩盖,进而受到忽视。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年,整个行业的主要特征就是快速发展,尤其是以P2P为代表的互联网新型业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又成为热点。而2015年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元年,此时风险逐渐积累暴露,防范意识也在增强,企业在行业中的发展特征就是既要创新发展,又要健康发展。其中,重要标志性的事件诸如:2015年7月18号央行牵头十部委发布的《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10月份,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对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规范;2015年12月份,e租宝事件的持续发酵,舆论与影响面都非常大,以至于人们现在谈到此次事件时仍然对整个业态抱有某种担心甚至到达恐怖的程度。2016年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整治元年,也可称之为规范元年,主要是在进行业态的规范发展、专项整治。e租宝、中晋、泛亚等标志性事件都是集中在某个时点集中发酵,给社会带来了很多担心,因此,2016年“两会”期间,互联网金融也成为了一个讨论热点,央行副行长陈雨露表示,2016年将开展互联网金融的专项整治。

现如今,我们看待互联网金融应该以一个事物发展的规律、常态来看待,不能觉得互联网金融是洪水猛兽。互联网金融毕竟是一个新鲜事物、业态,亦如其他正常新事物、新业态的道路、脉络、路径的发展,即使出现了一些问题也不必大惊小怪,关键在于要规范发展。以美国的风投所遵循的发展路径为例,第一代产品往往价格高昂,多为定制需求,进而媒体宣传,然后问题开始慢慢显现,负面影响也同时出现,于是开始规范与探底,探底后第二代产品出现,二代产品不仅在价格上体现了理性的回归,同时还伴随着很多配套服务的出现。继而在方法与实践上取得进步后所推出的第三代产品,如此对于消费者、客户来说就兼具了更加便捷、高效、完善的特性,此时的发展已进入了成熟的阶段,在社会上也有了20%~30%的接受率,股东就可以准备出售再进行一个新的创作。综合美国风投的发展路径可以总结出来的几个发展周期为,技术萌芽期、期望泡沫期、泡沫化谷底期、实质生产的高峰期,而互联网金融的未来也是照此发展脉络和逻辑向前发展的。

互联网金融业态发展现状分析

第一,P2P方面,截至2015年12月,P2P正常运营2595家,相比2014年底增长1020家,2015年全年网贷成交量9823.04亿元,相比2014年全年增长288.57%,贷款余额4394.61亿,增长幅度为324%。2016年,部分平台风险开始集中爆发,导致整个行业形象受损,对多方面都产生了影响。一是对平台数量的影响,与2015年相比,新增平台数大为减少,尤其在2月份只有27家;累计平台总数字虽有上升,但累计平台增长的速度处于下降状态;新增问题平台数量也在增加;累计问题平台也在增加。从以上数据反映出,在整个业态里,新增问题平台已经超过了新增的平台数,这必须引起重视,如果这样的状态得不到遏制、改善,对P2P整个行业的发展是不利的。消化存量主要是从增量来入手,如果增量覆盖不了存量,那么这个业态就肯定有问题,要想解决这个问题,路径有很多,不一定非要新增,也可以考虑类似兼并、重组拓展的多种方式。二是成交量也受到影响,2016年1~2月份,尤其是2月份的成交量与2015年相比速度已经下降。以往月份成交量基本上处于超过1300亿的状态,而2月份仅维持在超过1100亿状态。三是平均利率的总体水平呈下降态势,这对老百姓(603883,股吧)来说是好事,中央银行也在下调利率,而整个社会的流动性、行业的竞争也是把利率拉低了。四是平均期限在变短,普遍期限不足七个月的时间。五是累计的待还额方面,截至到2016年2月份已超过5000亿。六是2016年资金的净流入和以往相比,数量也在下降,月平均为300亿左右,1月份288亿元,2月份323亿元,而2015年10、11月份都处于340~500亿元的区间。

第二,众筹方面,规模上总体来说偏小,但潜力巨大。据网贷之家和盈灿咨询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正常运营平台283家,比2014年增长99.3%,增长速度相当快,是2013年的近十倍。2014年的累计额只有超过30亿人民币的规模,但是2015年全年,中国众筹行业共成功筹资114.24元亿元,截至2015年的总累计额才140亿元,发展相当之快。

第三,互联网支付方面,从总体上看,行业处于监管落地,稳步发展状态,行业细则为中央银行在落实、监管。据人民银行统计数据,2015年第三季度,中国的银行机构网上支付业务为82.12亿笔,金额为432.81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95%和18.39%;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是213.08亿笔,基本上比银行网络支付多很多,金额为12.80万亿元,同比增长速度为122.72%和102.21%,金额虽然比较小,但是增长的速度非常快。

第四,互联网保险方面,规模和占比日益扩大,发展也非常之快。据保险业协会数据,2015年,互联网保险保费收入为2223亿元,比2011年增长近69倍,互联网保费在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从2011年的0.2%上升到2015年的9.2%,上升速度非常快。

第五,互联网基金销售方面处于热度持续,收益率下降状态。以余额宝为例,截至2015年11月底,余额宝对接的货币市场基金规模超过了6143.48亿元,比2014年同期增长9.32%,有效账户数达到1.03亿,比2014年同期增长86.89%.

总体来看,据百度搜索数据显示,社会对于互联网金融关注最多的几大部分仍然是P2P、众筹、互联网支付、互联网保险,而互联网的信托消费和基金销售还没有成为受大众关注的热点业态。

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与监管漏洞

第一,非法集资风险突出。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表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涉众性更强、地域范围更广。以e租宝事件为例,截至到2015年12月8日,贷款余额702亿,成交额746亿,投资人数84万。二是风险事件发生速度快,影响扩散快。三是从业机构违规经营,甚至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手段更加隐蔽,多样,手段更加繁复,涉及到很多跨行、跨地域、跨边界的业务,既使是专业人士也未必能判断出来。四是境外的互联网金融诈骗活动也开始向境内蔓延,例如典型的俄罗斯MMM金融互助社区的浮出已慢慢深入到中国国内。

第二,《指导意见》监管要求尚未完全落地,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监管细则也尚未出台。对于部分征求意见的监管细则还存在一定争议。以P2P为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将P2P的监管下放给地方政府,但是,P2P具有跨地域性,平台在一个地方注册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地方政府能否有效监管是一个问题。二是银监会只负责行业监管规则的制定,是否能及时对地方政府执行规则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三是地方政府是否有足够的监管能力、资源以及经验?目前市以下的金融办基本处于没有专业人员来负责的状态。四是如果平台出现问题,注册所在地政府和客户所在地政府到底谁应该来解决问题呢?e租宝就是在安徽一个城市注册的,但是大量的业务已覆盖全国超过30个省。因此,这些问题都给监管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第三,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未能普遍建立。当前大部分从业机构尚未建立客户资金的银行存管机制,无法真正做到有效隔离,容易出现挪用和非法占用客户资金的风险。一方面,监管要求客户资金要在第三方存管,但实际情况是很多银行不愿意给并不了解P2P的企业进行存管,目前真正能达到存管的没有超过5%,这就带来了很多的矛盾和问题。另一方面,存管和托管是两码事,存管主要是把客户的资金和平台的自有资金做一个简单的分割、分离,而托管是完全对资金的托管、清算、支付做全程的监督。

第四,现行的监管体制存在不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弊端。一是分业监管的现实和综合经营的现实是冲突的,分业监管难以有效监管创新型跨界金融产品和综合金融服务活动,不同监管部门的协调成本也较高。二是“谁的孩子谁抱走”的传统理论导致体制内金融压抑,是我的孩子我就管,不是我的孩子我就不管。而有很多金融机构是出现于体制之外的,可以称之为没娘的孩子,不是“一行三会”批的,是其他金融办或者工商注册下做了金融业务的机构,没有明确谁来监管。三是互联网的理财和基金销售分段监管。这样的产品销售让有些人搞不清楚,觉得银监会就管银行,证监会就管证劵,但是很多业务如果仅仅是各管一半,可能会承担更多监管政策。比如典型的银行业和资产管理,本来是私募结果变成了公募,投资者是一种特定的群体,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的都会变成公募,最后都变成让老百姓来承担。

第五,社会和行业的信用体系不健全。多数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没有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缺乏有效的欺诈和违约行为记录的共享机制。

第六,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机制不完善。目前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多是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一行三会”的消费者保护部门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这个问题应该提到重要日程上。美国出现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对消费者的保护不利,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他们的经验、技术、能力是有限的,如果得不到正规、合理、长期的培训就会导致对于一些投行产品的认知不足,最终被误导购买产品,其结果就是一旦哪个链条断裂了,整个金融市场就崩溃了。

第七,从业机构的内控机制不健全,操作风险时有发生。一是采用背离实体经济需求的、有争议的交易模式,增加了借贷资金链条断裂的风险。二是没有完善的信息披露、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等问题。三是风控技术和信息技术水平普遍不高,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业务信息系统数据灭失等安全隐患。四是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盈利能力低下。有机构数据显示,处于潜在亏损、破产、具有重大风险的平台占到了总数的60%以上。更多的是靠以债养债、自融等方式在维持生存。

建立“四位一体”立体式风险防控体系

防范风险和改进监管的主要措施的基本思路应遵循建立企业内控、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第三方监督“四位一体”的立体式风险防控体系,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企业内控方面,一是完善实名注册和必要审核。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对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格条件、信息的真实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必要的审核。二是严格执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应该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第三方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此外,银监会应尽快制定P2P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具体办法,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P2P资金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存管银行的条件等。三是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P2P平台应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结款余额占比等信息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四是完善信息科技安全制度,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等级测试,完善防火墙、入侵检测、数据加密以及灾难恢复等网络安全设施与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科技管理、科技风险管理和科技审计有关制度。五是完善审计与测评认证制度。聘请会计事务所定期对本机构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情况、信息科技基础设施安全、经营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且应当聘请有资质的信息安全评测认证机构定期对信息安全实施测评认证,向监管部门和社会披露审计和测评认证结果。

第二,政府监管方面,一是尽快出台各业态监管细则,实现风险监管的全覆盖,不留死角,有规则肯定比没规则好。明确P2P、股权众筹等业态的业务规则和业务范围,以负面清单形式体现,如加强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行为监管,明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兼营规则。比如,网贷监管办法规定,P2P平台不得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二是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提示,监管部门应及早通过官方途径进行风险提示,告知社会公众该机构可能涉嫌违规经营。要提示、公正、阳光、透明。三是尽快建立机构的市场化风险处置和市场退出机制。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风险可能进一步集中爆发,应提前构建行业的风险预警机制、风险快速处理机制和退出机制。四是建立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和风险防范的长效监管机制。在分类监管各业态的同时,要打破“谁的孩子谁抱走”的传统理念,统筹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管,统筹金融监管、救助和处置责任,构建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制,要实行穿透式的监管,不能像铁路警察各管一端,要穿透式全部打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业务功能和法律关系确定监管要求和处罚措施。五是研究探索分类分级监管。参照对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办法,针对不同的经营规模、资本、技术、风控能力和机构,采取分类分级监管方式,在各类业务准入创新方面区别对待,提高监管效率。但是,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方式和指标也会带来很多的问题,就是道德风险,好的一旦放松监管有可能变坏,坏的处于监管状态下也有可能变好,因此还应继续积极研究。六是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考虑在传统公募和私募两类划分的基础上,通过《证券法》等法律的修订、业务监管规则调整以及在具体产品设计上调整金融资产门槛、投融资上下限额,进一步丰富合格投资者层次,公募的就是公募,私募的就是私募,不能搅合在一起,不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是不一样的,应形成“公募、小公募、大公募、私募”并存的多层次市场。

第三,行业自律方面,2016年3月25号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上海成立。首先,应出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从业机构之间的业务交流和信息共享,协助制订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相关法规,搭建行业与监管部门之间的沟通桥梁。其次,应建立互联网金融产品登记制度。这方面内涵很深,未来在产品登记后,不同业态产品的状态应该清楚,上游从哪里来,下游到哪里去,形成统一、简明、标准化、便于查询和追溯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代码,这个问题要实现起来有难度,可以应用到区块链的技术来对产品进行登记,不但不容易篡改,而且任何交易都有。此外,明确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名称应与其投资属性和法律关系相一致,不能笼统使用“投资产品”、“理财产品”等名称误导和迷惑普通投资者。最后,应完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统计,统计的标准建立起来了,才能真实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整个业态,才能由各机构、部门、协会建立完善的制度,真正地对行业进行监管。


第四,社会第三方监管。一是建立违规处罚机制和有奖举报制度。对违规平台可以考虑按照其违规交易标的金额的一定比例处以罚款,并将罚款以一定比例奖励举报者。特别是支持律师、会计师、评级机构等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机构以及人员,举报更有针对性,效果也会更好。二是允许针对非法集资等涉众多案的集团诉讼和风险代理。集团诉讼是指涉众案件中,一部分受害人代表所有受害人提起诉讼,法院判决结果应适用于全体受害人。律师风险代理指在诉讼中按照客户获得赔偿的一定比例收取费用。如果官司输了,客户没有得到赔偿,律师也拿不到钱。在集团诉讼和风险代理背景下,律师和受害人有同样的经济利益,更有积极性代表受害人请求赔偿。三是鼓励开展互联网金融市场化的评级,督促评级机构建立统一、透明、严格的评级程序,杜绝暗箱操作和利益输送。对于评级结果真实可靠、辅助监管作用突出的,监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此外,评级机构为第三方的评级,应该也没有利益冲突,其评级结果也较为真实、客观、可信以及有公信力。四是加强投资者教育,打破刚性兑付。对于投资者而言,一百次说教比不上一次风险事件的发生。可以利用泛亚、e租宝等典型案件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教育以及契约精神的培养,投资合同是契约关系,根据合同契约精神,明确谁投资,谁买单的风险自担原则,打破刚性兑付的不合理预期。五是完善社会和行业的信用体系。从很多方面来说,行业和社会的信用体系比较落后,很多事情比较艰难。应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条件和程序,依法收集、加工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查询服务。鼓励市场化征信机构合理开展征信业务,未来的情况就是由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起全国统一的违约者黑名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