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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行为监管强化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16-07-19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金融时报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更具价值的普惠方式,以其便捷、分散、小额度、低门槛的特点,满足了许多无法被传统金融机构覆盖的小微经济体的融资需求,改变了我国现有的金融生态,但同时对于金融监管也提出了新的挑战。

去年至今,互联网金融领域跌宕起伏、风波不断,一边是社会参与热度居高不下,一边是各类风险事件频频发生。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5月底,国内正常运营的网贷平台共2748家,而倒闭和“跑路”等问题平台累计2061家。这些不良事件或骗局,严重影响了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正常秩序,促使各界密切关注相关群体聚集事件以及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大量的互联网金融骗局暴露出我国相关规章制度的滞后以及金融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首先,相关法律制度建设不足,缺乏完善的监管体系。其次,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专业知识不足,投资理念缺失,光想获得高收益,而忽视了相应的高风险。

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旦爆出风险,最先受到伤害的就是为数众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而当他们采取维权措施时还会遭遇两个困境:一是本金损失大、维权成本高;二是举证难、环节多、过程复杂、时间长。在这样的现实困难下,许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只好通过群体性聚集来表达其利益诉求,这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不良影响。

因此,我国有必要引入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行为监管做法,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加强产品干预、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和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2015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专门指出,“坚持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相结合,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机制和保障机制,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培育公平竞争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与一般的金融消费者保护相比,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和跨地域、跨行业特征,使消费者保护工作难度加大。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实施行为监管,是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行为规范和前瞻性的风险控制提出的制度性要求。

总的看来,需要保持互联网金融发展和行为监管之间的适当平衡,顺应当前国际上对行为监管在立法上、监管框架设计上不断提升的趋势,强化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具体来说,一是要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的专业能力,提高交易平台的行为规范要求,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二是实施行为监管框架下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干预,从产品研发、销售分配、销售过程、售后维护的整个产品生命周期进行前瞻性“介入”,消除产品设计、业务规则制定及销售等整个流程中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不利因素;三是通过制度建设与强制性的监管措施,要求互联网金融平台建立风险基金以应付危机,并由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方实施第三方资金托管;四是完善对互联网金融平台和产品的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查询和追溯资金走向,防范虚假标的等风险。这样才能减少互联网平台不当行为所带来的消费者权益诉求,同时,也是在经济新常态下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的有益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