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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为金融权的生成提供可能

发布时间:2016-08-04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中国网

“现代管理学之父”彼得·费迪南德·德鲁克(Peter Ferdinand Drucker)在其经典著作《管理:使命、责任、实务》一书中提到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客户是谁?”2008年金融危机后,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备受关注。但在由少数专业精英控制的传统金融模式中,一方面,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诉求不可能得到真正尊重和满足,另一方面,传统制度和技术手段无法使金融消费者的需求被发现、被体现。

金融消费者是互联网金融的核

在互联网金融生态中,金融消费者真正成为核心,真正使金融回归人文精神成为可能。业内人士饶德仁认为,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互联网金融深切贯彻了互联网精神,互联网自身的一大特点就是注重用户体验,在金融中注入平等、共享的互联网精神,金融消费者的需求真正被置于金融机构决策的核心地位。

第二,大数据、云计算技术使得以金融消费者为中心成为可能。

第三,传统金融行业主要依靠政策性扶持和利差进行营利,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金融服务业者的营利模式被改变,通过向金融消费者提供服务来营利。

第四,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消费者具有了话语权,金融服务提供者不得不倾听并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见,互联网金融服务围绕金融消费者的需求而展开。

互联网金融为金融权的生成提供可能

饶德仁认为,资源决定人权,不仅人需求的满足需要通过生产力发展来实现,同时,人的发展思想也只有伴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才能逐渐形成和丰富。因此,仅仅有金融需求而没有可实现途径,也就没有金融权的生成。

“在人类的历史中,经过了很长的有本能需求,但没有权利的时代,权利不可能超出经济发展及为经济发展所制约的社会文化发展,金融权也不例外,除了金融需求还必须有其他条件才能产生金融权。一定时期社会可供给的金融资源能够满足金融需求是金融权生成的必备条件。当金融服务遥不可及,金融权就只是一种呼吁,一个口号,不是实实在在的权利。”饶德仁说。

金融权怎样才存在?在饶德仁看来,当互联网金融,特别是移动金融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的身边,金融权才得以存在并受到保护。法律若对社会资源无法满足的权利加以规范和保护,就必须通过剥夺与其他权利相对应的资源,无疑会制造负担,非但不能促进社会进步,反而是对社会发展的一种制约。

饶德仁指出,互联网金融为人们尤其是“草根”提供了投资的渠道,亦为公民、中小微企业提供了便捷的融资途径,使得原本无法享受金融服务的人的金融需求得到满足。更为重要的是,互联网金融远不止在技术上解决金融服务的问题,伴随着互联网金融规模不断扩大的是传统金融机构感受到危机而不得不改变盈利模式、用户体验,还有倒逼金融体制改革,乃至金融法体系的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