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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互联网思维

发布时间:2016-08-05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文汇报

日前,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为期一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专项整治,央行牵头联合多部委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严格的监管政策预计还将密集出台。这些整治措施是对前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增长、风险事件频发以及监管不力的补救,但要真正有效地防范风险,关键需要认清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以互联网思维构建风险防控监管体系。

监管中的三个核心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提升我国金融服务质量效率、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完善金融体系,特别是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的同时,也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许多新的难题。实施有效监管,要做到既不因过于严控而扼杀互联网金融创新活力,也不因监管不力而导致各种风险泛滥乃至酿成系统风险。为此,首先需要明确监管中的三个核心问题。

———谁主导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这就产生了互联网金融究竟由谁主导的问题,是互联网企业主导金融发展,还是金融机构拓展互联网业务? 这实际上也就是“互联网+金融”还是“金融+互联网”争议在监管方面的反映。答案不同,监管的方向、重点、手段方法也都会不同。鉴于对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特点的判断,我们认为,互联网企业应是互联网金融的主导、金融监管的重点。

———谁买单

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主要由互联网企业来推动,互联网企业对于客户风险标尺的制定是通过“大数据”手段获取客户信用记录,但却无法真正发现或区分客户的“逆向选择”以及“违约寻租”等行为。这势必导致金融风险的衡量“标尺”越来越模糊,那么谁应当为风险“标尺”模糊而买单? 我们认为,目前我国信用环境较差,传统金融机构行之有效的内部风险监控机制,无法真正用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风险内控。对此,一方面政府必须承担起制度环境建设的责任,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企业必须要承担起买单的责任,构建起内部风险预防预警机制。

———谁监管

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是在沿袭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基础上形成,对传统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由原来对应监管部门监管,对新兴互联网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具体管理办法或做出风险提示。这就使得主体、功能、模式与风险之间的不匹配,导致对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过多、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监管者不足等问题,目前大量爆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问题大多源于此。因此,如何加强对非银行主导型的网络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有效监管应是核心问题。

把握好“三个统一”原则

针对上面分析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核心问题,我们认为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实现有序多元监管,必须要在认清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监管的理念、监管的主体、监管的重点与监管的方式手段等,而其前提是要把握好“三个统一”的基本原则。

原则一:规章与法律相统一

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政策规章条例来进行,短期而言将对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起到较为明显的作用,但从长期而言,需要从立法层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地位进行界定、风险责任进行明晰。当前相关法律制度缺失,导致无监管法律依据,部分别有用心的企业利用互联网金融特点实行资金诈骗,以金融创新为名,行“庞式骗局”之实。

原则二:功能与风险相统一

现行互联网金融监管针对传统金融机构以及互联网企业等不同的业务主体进行监管,无法真正将互联网金融从主体、功能、风险进行有效的“三位一体”监管。所以,笔者认为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把握好功能与风险相统一的监管原则,从互联网金融功能切入由具体职能部门来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而不是简单地对互联网金融业务主体进行“一刀切”。

原则三:他律与自律相统一

大数据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违约行为、寻租行为等信息更容易被隐藏,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主体与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风险搜寻环境更为复杂。所以,需要充分调动行业协会以及企业主体的主观能动性,使其能够真正实现“自我监管”,搭建良好的信用体系。



推进有序多元监管

我们认为,推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有序多元监管,需要从创新监管理念、明确市场主体、健全风险认领机制和实现协同监管等层面展开。

第一,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把握好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互联网金融尽管没有改变金融的本质,但其风险管控和运作模式都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它更加注重客户体验和产品创新,风险扩散面也随之提高。为此,互联网金融监管在理念和思路上必须与传统金融监管区别开来,充分贯彻开放、平等、普惠、共享的互联网精神,将传统机构监管的“管控”思路转变为功能监管的“圈养”思路,即运用底线思维和负面清单模式给互联网金融创新设置边界,实现互联网金融联合监管模式,把互联网金融监管作为整体金融将体系改革的切入点。

第二,要完善“准入退出机制”,明确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互联网金融主体包括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但对于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需要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核,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扶优逐劣。互联网金融主体必须具有良好的资信、健全的风险监控体系,通过合法经营牌照缴纳保证金,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与此同时,对于不合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及时清退,从“准入”和“退出”两个维度充分保证提供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主体都是优质企业。

第三,健全风险“认偿”体系,构建风险防范的三级体系。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呈现多元化和有序化,从技术、业务等各方面健全风险“认偿”机制,明确互联网企业通过大数据手段对于风险“标尺”模糊所需要承担的责任。要通过建立互联网金融企业征信体系,对参与各方的交易数据建立信用数据库,对失信的行为给予惩罚,取缔涉嫌非法集资、自融、“庞式骗局”等互联网平台。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积极吸引企业和行业协会参与监管体系建设,从企业自身风险防范、金融市场纪律约束以及职能机构外部监管三个层面完善防范体系,构建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

第四,避免职能机构单一监管,实现监管部门的协同监管。互联网金融横跨不同的部门,在监管方案设计的时候一定要强调互联网思维,减少监管套利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监管应当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的协作,又要将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纳入监管框架,避免“各自为政”的重复监管,实现功能与风险匹配的“协同监管”,以此为基础,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的专门立法,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同时,应当强化中央监管部门与地方监管部门的双向联动,从中央和地方两级层面、“一行两部三会”六大部门,进一步推进互联网金融多元有序监管框架的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