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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披标准对改善网贷行业现状或许影响有限

发布时间:2016-08-05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未央网

8月1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向各会员单位下发《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标准——P2P网贷(征求意见稿)》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信披标准发出后,业内一时间欢欣鼓舞,正能量爆棚,纷纷开始畅想美好的明天。笔者作为一个悲观主义者,对此表示信披标准的发出对改善网贷行业的现状影响有限。

首先根据《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该规范适用于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员单位。根据协会发布的数据,协会的全部会员数量为441家,其中还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而根据第三方平台发布的行业数据显示,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全国累计平台数量为4127家。所以就适用范围来讲,在整个网贷P2P行业中的覆盖面相当小。

也许会有人提出,《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也呼吁非会员平台按照信披标准进行信息披露,根据《信息披露自律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两年内不予入会: (一)有虚假或欺诈披露行为的; (二)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应予惩戒的行为的; (三)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同一性质的应予惩 戒的行为的; (四)对投诉人、举报人、证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违规行为发生后编造、隐匿、销毁证据的。要求看起来很严格,笔者读书少,眼光没那么长远,就想问一句,是否入会对平台有什么重大影响吗?是否不入会的平台将予以取缔?这里就不得不说一下协会的性质问题。互金协会作为一个国家级的行业自律组织,在普通大众眼里很高大上,毕竟带有“国家级”三个字,但说白了,这就类似于在大学里的学生会,只是一个自律组织,平时权利很大,但顶多就是校内通报,它没有权利开除学生,也没有权利把学生违纪情况记入到学生档案,此类无关痛痒的处罚措施其约束性几乎微乎其微。协会也是如此。

《信息披露标准》要求的披露指标共有86项,其中强制性指标65项,不得不说要求很全面,信息很完整,丝毫没有遗漏,这哪儿是信息披露啊,这根本就是刨祖坟啊。笔者是做“非标”产品出身,开始看到这些要求的时候就觉得眼熟,默默拿出自己的尽调清单,除了没有财务分析,其他基本一模一样啊,对这类业务不熟悉的看官,推荐你们去“新三板”随便查看一家挂牌企业的挂牌说明书,看看是否内容一致。

指标太多,笔者就不一一分析了,选取其中部分必要的指标进行分析。

从业机构基本信息中要求对客户资金存管情况进行披露。4000多家平台,真正进行了银行资金存管的平台屈指可数,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那该项指标披露的意义在哪儿?这是在逼着大多数平台撒谎啊。举个例子,男孩特别喜欢一姑娘,非她不娶,知道丈母娘要求结婚必须有房子,但是她不会看房产证。你说男孩会租个房子冒充自己的呢,还是直截了当的说自己没房子呢?这种事就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显而易见啊。

在众多指标中有一条,要求从业机构披露其财务会计信息。根据我国的企业信息披露原则,公司的披露是指对影响股东、债权人或潜在投资者等信息使用者对公司的目前和将来作出理性判断的影响其决策行为的信息,都应按照规范的标准公布于众。网贷平台是非公众企业,在网贷模式中,其只是居间人的角色,投资者首先不是其股东,其次不是其潜在股权投资人,最后投资者是把钱借给了融资人,而不是平台,所以投资者和网贷平台之间不存在债务关系,网贷平台公司有权利选择不对其公布自家的财务信息。

指标多一些可以说是为了严谨,笔者替所有投资人问一句,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如何考证?根据《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协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预期收益率显著高于正常水平的融资项目信息披露情况将进行不定期抽查。这又回到了协会的属性问题上了,协会不是税务局,没有强制执法权,协会的检查只是检查平台是否按照《信息披露标准》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其信息真实性的检查,协会的权限不够。既然真实性无从考察,那信息披露的意义在哪儿呢。

《信息披露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出台为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提供了一个标准,但是对不规范平台整治问题上的意义没有预期中的那么大。这就好比每盒烟的包装上都印着:吸烟有害健康,但烟民还是那么多。但公众场合禁止吸烟的措施出台之后,新增烟民数量明显的呈现出下降趋势。希望在未来协会可以和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对不合规平台强制整改,还网贷P2P行业一片青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