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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平台是以投资人利益保护为核心 还是“站队”项目方?

发布时间:2016-08-22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和讯网

2014年底,P2P行业进入发展的关键时刻,“兜底”与“反兜底”的大讨论在互联网金融媒体迅速展开,P2P从业者、财经专家、投资人等不同身份的人,均对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而如今,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俗称股权众筹)也开始面临这样的问题,即项目失败,平台需不需要对投资人进行赔偿。

但与两年前不同的是,股权类众筹的“兜底”与“反兜底”,并没有出“一边倒”的现象,甚至有一些投资者也表示反对“兜底”。

于此,我们有必要讨论下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的责任问题。

在讨论前,需要强调的是,由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平台禁止“兜底”。所以,我们这里讨论的“兜底”,是指以权益转让为主的隐性“兜底”。

股权类众筹主流形态尚待确定

2012年,股权类众筹开始在我国出现,以效仿美国股权众筹平台“AngelList”的模式——领投+跟投,主张“人人可以成为天使投资人”。和美国VC机构对股权众筹法案的冷淡不同,在我国,上至监管层,下至普通投资者,均对这一模式表现出极大兴趣。

股权类众筹不仅立足于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还被赋予充分释放民间资本的重任。

目前,国内第三方专家对我国的股权类众筹形态主要分为两种:一说是发布投融资信息的中介机构,另一说是除了发布投融资信息外,还承担更多责任,平台功能具有延伸性。

按照官方给出的说法,主要分为公募和私募两种,前者被称为股权众筹,后者则为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即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目前绝大多数股权类众筹平台属于非公开股权融资性质,其基本模式为投资资金由投资人从银行账户汇入投资人成立的合伙企业,再以合伙企业形式向融资方进行股权投资。一般平台不经手投资资金,不设置资金池。

但在实际业务中,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往往要承担项目方可能带来的各种风险,如项目方欺诈、跑路,以及项目实际业绩与预期出现不符等。

官方定义与实际业务操作的差异,直接体现在股转系统中心对众筹平台或众筹过的企业登陆新三板的态度。

有律师认为,目前绝大多数平台不属于股权众筹平台,无须取得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业务的相关资质,只要取得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业务的相关资质即可。

但即便如此,股权类众筹主流形态依然需要我国政府机构进行明确的法律规定。目前网络上流传的相关法规,绝大多数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平台态度出现两极化

由于股权类众筹主流形态缺乏官方出台的法律法规,致使平台对自身责任的理解有所偏差。总体来说,主要有两类:

一类是偏向于项目方,主要是拥有上市公司背景的股权类众筹平台。在它们的意见中,认为股权类众筹主要给项目方提供发展资金,普通投资人不应该过多干涉项目方对众筹资金的使用。

其主要模式为项目方在融资结束后,平台直接负责与投资人的沟通,而不是平台作为中介方撮合项目方和投资人的沟通。

同时,它们更倾向于投资人应该坦然面对项目失败。与P2P网贷不同,股权类众筹主要服务于TMT、APP等创业项目,项目失败概率大,这意味着投资者出现投资失败的机率是非常大。

正因为项目方在创业过程中的风险无法规避,所以一旦出现创业失败的既定事实,平台认为不需要对投资人进行“兜底”赔偿。

另一类是偏向于投资人,这些平台主要以投资人服务为主。在它们看来,保证个人投资者最终能获得项目方给出的预期收益是其优先考虑项。

相对而言,后者更容易符合绝大多数投资者的利益。为此,很多众筹从业者明知“兜底”不利于行业发展,但苦于投资者早早习惯于“高收益、零风险”的投资模式,为了留住宝贵的投资人资源,陷入“囚徒困境”,不得不出此下策。

有一些专家认为,我国股权众筹行业还处在初期阶段,一部分平台没有严格完成合格投资人的审核,导致很多非合格投资人涌入股权众筹平台。另一部分平台则为了自身利益,未充分提示项目违约风险,导致投资人受到损失。所以,平台出现各种问题,凭为什么不进行“兜底”?

不过,创业失败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只要花时间去找,肯定可以找到创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比如企业开支花销与人们心理价位不同,比如企业出现任人唯亲,这些看似不合规的东西,其实都确切发生在很多创业历程中。

那么,一旦创业失败,这些因素显然又可以成为要求平台“兜底”的最佳理由,无异于陷入“死循环”。


从今年来看,关于平台有无必要对失败项目进行“兜底”赔偿,这种争议还会继续,且有扩大趋势。但最终的选择权在平台手上,是选择站在项目方的角度,认为没有最完美的创业,人无完人,还是选择站在投资人的角度,以保证投资人的预期收益为主要目标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