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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P2P平台不宜实行限贷管理

发布时间:2016-08-23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新京报

对于新设企业,最好不要盲目规定门槛;因为量化限制不知会伤及哪一个经济个体。

来自澎湃新闻网消息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即将发布,与征求意见稿不同的是,《暂行办法》规定网络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并明确划定了借款人的借款上限--在单一网贷平台,个人最多借款20万元,企业法人最多借款100万元。

据称监管层的目的就是让其做“普惠金融”,将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区别开来。

客观讲,监管层对于P2P网贷已给予了最大宽容度。尽管P2P问题不少,特别是一些高利贷搬到网上的伪P2P企业老板跑路不少。但监管部门一直在冷静观察,对违法机构发生一起查处一起,并没有采取全部叫停。这充分表明,监管层还是以保护新金融业态为指导的。

去年银监会出台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社会与业界纷纷称赞,这是一份开明开放、市场化法制化思维极强的意见稿。最大的亮点在于不在资金或资本金准入上设置门槛。

对于新设企业,监管部门最好不要盲目规定限制门槛。因为一个数量化规定一旦出台,说不定会伤及哪一个经济个体。同时,一个具体行业没有几十年运行的观察,很难评估计算出一个合理、科学、公平的量化监管指标。况且,整个互联网金融才几年时间。

把P2P网贷定位在“普惠金融”上本身就值得商榷。国有性质的金融不把业务导向于“普惠金融”,而把诞生于市场、完全民资投资、以盈利为目的的P2P网贷定位在普惠金融,并给予额度限制确实不合适。同时,普惠金融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小额金融。对于个人20万元的限制,一是没有根据,二是满足不了贷款者与借款者双方的经营需求。

对于网贷平台给予贷款额度限制并非是市场机制思维,而是计划经济思想。对P2P平台监管,关键在对业务性质的监管。从本质上讲,如果把P2P平台纳入互联网金融,就要看平台是否建立了大数据挖掘客户资信与信用系统。其数据来自哪里?数据覆盖性、足量性、完整性如何?大数据挖掘客户资信与信用应该是P2P真正互联网金融的属性,否则只是网络高利贷而已。

对于没有大数据支撑的一般网络民间借贷,现有法律法规都能对号入座,就无怪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违规搞资金池、提供虚假担保、挪用巨额资金等现象的发生了。对这类网络民间借贷,应彻底定性为网络信息中介业务。

而对于违背上述事项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查处。特别要强调,绝不能采取升势浩大、舆论渲染的集中整顿与打击式做法。因为,金融企业的特殊性在于面向公众腰包,一旦有大的风吹草动,就会引起挤兑系统性风险。这时,再好的金融机构与银行都抵挡不住。

总之,对P2P网贷平台不宜设置贷款额度限制,而应从本质属性上依法进行彻底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