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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俊:非法定数字货币的界定与监管

发布时间:2016-09-01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中国金融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以智能卡、移动支付、数字现金为代表的新型支付工具层出不穷,它们改变了传统支付方式的面貌,极大地便利了人们的经济生活。近年来,数字货币作为新型支付方式的组成部分得到了较快发展,世界各国纷纷加紧了对于数字货币的研究与实践:英国和荷兰央行相继发布了有关数字货币的白皮书,日本国会已批准有关加密电子货币的新法案,加拿大央行正着手推出电子版加元,美联储在新的货币发行系统中计划增加对数字货币的考量。2016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数字货币研讨会,宣布正在研发并争取早日推出数字人民币。


实际上,“币”的称谓并不仅限于货币当局所发行的数字货币,在法定数字货币尚处于探索之际,以比特币、Q币、克拉币为代表的各种数字形态的“币”已经纷纷走进现实生活,在此我们姑且将上述各类“币”统称为“非法定数字货币”。目前围绕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定性争议不断,现实的热炒掩盖了真实的内涵,隐藏了某些固有的风险,甚至埋下了危机的隐患。本质上,非法定数字货币并不是货币,它与货币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非法定数字货币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根据经典的定义,法定数字货币应该是“国家依法发行的、具备所有货币属性的虚拟价值符号”。凡与上述定义不符的所谓“币”,都属于非法定数字货币,它们之所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除了缺少央行的背书,还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首先,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不属于货币。虚拟货币价格始终处于剧烈波动中,这一特点使其不具备价值尺度职能。虚拟货币具有总量固定的特点,容易导致投机性囤积,进而丧失流通手段职能。此外,虚拟货币具有匿名性,潜存信用风险,限制其支付手段职能。可见,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缺失。


其次,以克拉币为代表的以“币”为名义从事诈骗、传销、集资等违法活动的工具不属于货币。该类“币”大多承诺未来有较高回报,其价格只涨不跌,不宜充当价值尺度职能。在传销等违法活动中,此类“币”的持有人都是某些组织的内部人员,持有人不能向组织外部人员转移该“币”,所以该类“币”不具备流通手段职能。可见,此类非法定数字货币的货币属性并不存在。


最后,纯粹在网络中封闭流通、只可由法币购买却不能兑换回法币的“币”,比如Q币、林登币等不属于货币。现实经济社会的商品既包括虚拟商品也包括实物商品,而此类“币”只能用于虚拟商品的交易,因此其并不能执行货币属性与相关职能。


非法定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的主要区别


信用货币是当前货币的主流形式,通过信用货币的视角可以对法定与非法定数字进行准确区分。是否构成信用货币需要考察三个关键要素:发行主体与目的;担保依据;流通范围与对象。


一是发行方面存在区别。法定数字货币的作用主要是替代实物现金,央行在设计数字货币时,会基于货币政策调控、货币的供给和创造机制、货币政策传导渠道进行综合考虑,发行渠道与现有的实物货币类似,实施同样的管理原则,法定数字货币参与商品流通与定价的特征比较明显,并不是去中心化的发行设计。目前非法定数字货币都是由私人部门发行的,大部分非法定数字货币的目的不是为了便利商品流通或降低交易成本,与商品流通没有必然关系,非法定数字货币发行通常依靠一定的交易平台,以发展会员为渠道进行交易,并且多采用去中心化的发行设计。


二是使用方面存在区别。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流通和交易,都遵循与传统货币一体化的思路。通常情况下,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者是不特定的多数人。以人民币为例,它既可以在中国国内流通,也可以在那些对人民币已经具备信任基础的国家或地区使用。而非法定数字货币的使用者则是特定的人群:相当种类的非法定数字货币数量有限,如比特币被技术限定为只有2100万个;持有非法定数字货币群体相对固定,根据Coindesk近期对世界各国4000名比特币持有者的调查,发现比特币持有者91.8%为男性、72.5%为白种人、65.8%为技术人员;非法定数字货币的持有者大多数以投资为目的。


三是担保方面存在区别。纸币发行初期,都与贵金属保持着一定的比例关系,后来发展到以本国信用担保发行。无论是与贵金属挂钩还是以国家信用担保,法定货币的价值通常比较稳定。只要国家这一社会组织形态不发生根本性变化,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货币体系就将始终具备法偿能力。与此相反,非法定数字货币既没有国家信用作担保,也不与任何贵金属挂钩,缺乏“货币锚”,并且没有兑换兜底机制,持有人极易遭受无可挽回的损失。


非法定数字货币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各类非法定数字货币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价格波动频繁、缺乏透明度、监管程度低等缺陷,具有较高的投机风险、信任风险,极易被不法分子或组织用于从事违法活动。此外,非法定数字货币的无序流通还有可能对国家货币政策实施造成潜在风险。


一是投机风险。非法定数字货币交易市场实行24小时连续开放,没有涨跌限制,价格容易被投机者操纵,产生剧烈波动,风险极大。普通投资者盲目跟风容易遭受重大损失。同时,由于其相关交易市场处于自发状态,可能存在交易对手方风险、资金安全风险和清算结算环节的风险等,投资者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二是法律风险。目前,国际上已经出现了利用非法定数字货币进行洗钱、贩毒、枪支交易等犯罪活动。同时,各种非法定数字货币交易网站的资质参差不齐,一些网站没有经过合法注册,涉嫌非法经营;一些网站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差,容易发生黑客攻击或网站经营者卷款潜逃等事件。


三是制度风险。目前尚未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来明确非法定数字货币交易参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去中心化的非法定数字货币具有交易不可逆的特点,当发生诈骗、盗窃、造假等事件时,难以确定各方责任,参与者权益得不到保障。


四是金融稳定风险。目前,非法定数字货币的市场价值和交易量均较小,并不能对金融稳定造成系统性威胁。但随着其使用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非法定数字货币与传统金融体系、各种非法定数字货币彼此之间的关联越来越强,单个非法定数字货币体系风险可能演变系统性金融风险,对金融稳定形成冲击。


五是货币政策风险。非法定数字货币无序发展及其风险,将有可能扰乱银行体系承担的储蓄和支付功能,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将受影响,货币政策的有效性有可能受到削弱。


对非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措施


完善针对非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立法,不仅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迫切需求,也是确保法定数字货币顺利推出和运行的重要条件。应尽快着手专门立法,明确非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适用性问题,同时研究完善相关监管框架体系,明确非法定数字货币监管的主体和责任。



要针对不同类别的非法定数字货币采取差别监管。首先,对于以“币”为名义的从事诈骗、传销和集资等违法活动,应由公安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对其予以严厉打击。其次,对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应密切关注其交易风险,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虚拟货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买卖虚拟货币,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任何金融服务。最后,对于纯粹在网络中封闭流通或可由法币购买却不能兑换回法币的各种所谓的“币”,应保持对其持续监控,防止其脱离虚拟环境流入实体经济,进而导致金融风险。总之,要充分借鉴具有实用价值的非法定数字货币的技术,积极探索央行数字货币的各项机制,加速推出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