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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豁免”不能用来解释监管细则借款限额规定

发布时间:2016-09-22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零壹财经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后,有观点认为《办法》中对于P2P网贷借款人限额的规定与”小额豁免”有关联,而本文认为《办法》并不能用小额豁免来解释。

小额豁免的概念源于”豁免证券”,而豁免证券是源于美国证券制度的特殊概念。豁免证券,即证券监管机构免除对某些证券发行的注册、审查和批准。小额豁免则是从豁免证券里衍生出的新概念,其主要含义为给予一定融资额度内的某些证券发行豁免权限,使得该证券发行可以免除注册、审查等规定。

小额豁免最早是在2012年美国发布的JOBS法案上提出的,本文将通过对JOBS法案的部分解读来分析解释小额豁免的概念。

JOBS法案(全称为JumpstartOurBusinessStartupsAct,中文简称乔布斯法案)是美国立法机构为了给予股权众筹更宽松的监管环境帮助其发展而制定的一份证券法修订案,总统签署同意后其正式成为法律。

股权众筹本质上是融资者未经注册就在非合格中介机构平台上公开发行股权证券的直接融资行为,在证券法适用范围内,受SEC监管。而按照1933年证券法(以下简称原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必须在SEC注册登记,而发行中介机构也必须是已经SEC注册的合格经纪商。从这一角度来看,股权众筹行为不符合原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要求。

JOBS法案则通过”证券豁免”的方式解决了股权众筹不合法的问题,法案明确股权众筹受证券法规制,并且在原证券法的基础上增加了股权众筹的豁免条例,豁免条例如下:

涉及证券发行人(包括所有由该发行人直接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实体)证券发行或出售的交易,前提条件如下:

(A)发行人出售给所有投资人的总额应不超过100万美元,包括该交易发生前12个月内依照本豁免规定累计出售的所有金额。

(B)发行人出售给任一投资者的总额,包括该交易发生前12个月内依照本豁免规定累计出售的所有金额,应不超过:(i)2000美元,或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5%,两项中的较大值,如果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不超过10万美元;并且(ii)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的10%,最多不超过10万美元,如果该投资者年收入或资产净值达到或超过10万美元;(c)该交易通过符合第4a(a)条款要求的证券经纪商或集资门户进行;并且(d)该发行人符合第4a(b)条款的要求。

(C)该交易通过符合第4A(a)条款要求的证券经纪商或集资门户进行;并且

(D)该发行人符合第4A(b)条款的要求。

也就是说,只要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均符合豁免条例要求,不用在SEC注册登记就可以公开发行股权证券。其中关于年度发行融资规模的限制,也就是小额豁免中小额说法的来源。

那么为何要对股权众筹融资额度进行限制?这要从小额豁免的目的说起,小额豁免的目的是给予金融创新更宽松的监管环境,从而鼓励金融创新,在这里要鼓励的对象是股权众筹,因为它促进了中小企业及创业企业融资,提升了资本市场效率,推动了经济发展。

限制额度的依据是股权众筹在资本市场中的定位,股权众筹在资本市场中主要扮演中小企业小额融资角色,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中,更大额的融资可以通过私募股权、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各上市交易板等方式进行。

对比之下国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对借款人融资额做了限制性要求,那么《办法》限额的依据是什么呢?

这同样要从《办法》出台的目的说起,办法是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行政监管政策,该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加强监管规范P2P行业发展,而规范发展的前提是赋予P2P合法地位。

P2P网贷本质上是民间借贷在互联网技术支持下的创新发展,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受银监会监管。根据国内现有法规及司法解释,P2P网贷有非法吸存的嫌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非法吸存做了准确定义,其条文如下: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释》中关于非法吸存的定罪问题不仅从定性角度,还从定量的角度展开说明:超额则构成犯罪,不超额则可视为情节轻微,有机会免除罪责。

为了赋予P2P网贷行业合法地位,《办法》首先从解释中定量定罪的角度切入,通过限制借款人的融资额度,使得P2P网贷不触碰非法集资红线。在合法融资额度内,只要P2P网贷机构接受网贷新规的监管要求,银监会等部门即可以允许P2P网贷机构合法存续运营。因此,《解释》中关于额度的规定也是监管部门对借款人额度限制的依据。

结合上文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办法》与小额豁免有着较大区别。

一是两者适用对象的不同,《办法》适用于P2P网贷,P2P网贷本质是民间借贷,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受银监会监管;小额豁免适用于股权众筹,股权众筹本质是证券发行,在证券法适用范围内,受SEC监管。

二是两者限额的依据不同,《办法》的依据是司法解释中关于额度的规定,其限额目的在于迎合司法解释;而小额豁免的依据是股权众筹在资本市场中的定位,其限额目的是为了促进股权众筹在多元化资本市场中的发展。

三是两者的权利来源不同,《办法》是行政监管下的产物,其权利来源于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属于行政权力,与更高的立法豁免还有一定距离,并不能从立法的层面赋予P2P网贷合法地位;相比之下,小额豁免的权利则来源于立法机构,其从立法的层面上赋予了股权众筹合法地位。

四是两者的根本目的不同,《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加强监管规范P2P行业发展,而小额豁免的目的是给予金融创新更宽松的监管环境。


所以,本文认为《办法》借款限额规定的出台逻辑并不能用小额豁免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