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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银行才是解决互联网金融问题之道

发布时间:2016-09-29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中国如雨后春笋般兴起的P2P,部分仍依靠人海战术发展融资人(借款人)并解决风险问题,大大抬高了融资成本,导致利率居高不下。另外,不少机构根本没去或没办法去做融资端的工作,坏账问题不断暴露,要么跑路,要么关门大吉。诸多问题追根溯源就在于:融资端信息不对称。然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和银行的合作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日前发布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6)》(以下简称蓝皮书)认为,为电子商务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商家联系密切,构成支付行业的神经末梢,长期以来积累大量的客户交易数据和构建相关信用数据分析模型,可以很完美地解决互联网环境下投融资信息不对称问题;银行具有的资金优势和风控能力,为P2P模式下的融资端风险管理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银行和支付机构联合生产,优势互补,共享资源,正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基石。

开放共享是必然趋势


蓝皮书指出,以银行账户为依托的交易不能满足互联网环境下开放、共享的要求,联合生产、互联互通、共享金融成为必然趋势。

关于互联网金融,国际上没有对应的名词,Fintech是针对金融IT化创新的一个专有名词。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什么,有人认为其与传统线下金融有巨大的差别。另外一些人则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实质仍然是金融。实际上这种争论脱离了共同的参照系,就像在惯性系和非惯性系中讨论牛顿和爱因斯坦谁对谁错一样。如果把参照系放置在“金融”这个平台上,再来讨论互联网金融和非互联网金融的区别,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

支付体系各参与主体趋向于优势互补、联合生产。在银行让渡账户特许权价值的背景下,基于互联网的支付体系正在走向分布式的网络立体矩阵模式。银行与银行之间、银行与支付机构之间、支付机构与支付机构之间,以及提供支付服务的机构与其他电子商务企业之间,正逐步构建起联合生产方式。银行仍然具备的优势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参与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等。然而,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的特性,使得提供支付服务的任何机构,包括银行,都很难独善其身。作为金融基础设施的支付体系,须具备账户、渠道、工具、终端、安全验证等要素,这些要素的发散性及多样性,以及构建这些要素的成本,尤其是客户需求的多样性,都使得支付服务主体必须优势互补、联合生产。

另外,金融服务朝着集团化方向发展,也是顺应联合生产这种趋势的表现。将不同金融服务条线内部化或集团化,可以实现客户共享、渠道共享、账户信息共享、交易数据共享,规避法律风险,降低安全风险和信息获取成本,实现协同效应和规模效益。


Fintech+资产证券化:互联网时代产融结合新模式


随着中国经济增长从投资拉动转为消费拉动,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已基本涵盖了衣、食、住、行等消费领域的所有资产类别。以电商、小贷等为代表的消费领域的互联网金融方兴未艾,顺丰金融、阿里巴巴-蚂蚁金服、京东金融等的科技公司进军金融行业成为普遍现象。蓝皮书通过分析互联网金融与资产证券化结合的几类模式,重点解释了我国当前为什么会出现“科技企业热衷金融”这一金融新热点与新现象,并探讨了互联网科技与金融相结合背景下的市值管理创新。

蓝皮书指出,如果母公司是一家科技企业,子公司是一个小贷或类银行的机构,子公司给母公司提供很多产融结合的服务,母公司的库存周转率很快,子公司的债权就会积压,这样母公司所有的利润都会被拿来补充子公司的资本金,从合并的角度来看,会把整个公司变成一个小贷公司。资产证券化的作用就是提高子公司的债权周转率,与母公司的库存周转率保持一致。可以让母公司产融结合形成的债权出表、利差并表,提高母公司的估值。

在现实中通过产融结合模式,消费债权的供给方可以包括三类公司。第一种是消费类科技公司,例如互联网电商,通过消费金融公司来支持消费者购买行为,形成消费债权,如京东、阿里巴巴;第二种是设备制造公司,通过提高设备的预支管理,扩大风险的边界,例如三一重工、卡特彼勒;第三种是多元化综合产品服务提供公司,例如GE公司。如前文所述,在经济转型背景下,产融结合可以让母公司的资产出表,让消费债权抵押在子公司,这个子公司通过资产证券化提高周转率,母公司通过促销加快周转,从而调整整个债券链条的周转率。


未来互联网支付的三大监管新动向


蓝皮书指出,相关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所持态度经历了由默许、观望、风险预警、调研座谈到发文监管的转变过程。因为互联网支付的本质是提供金融服务,涉及日益庞大的资金划转规模和公众的利益,在边界不断拓展之后,如何做到真正保障安全并且符合反洗钱要求成了一大问题。根据央行《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文件精神,未来,监管层对互联网支付的监管可能将体现以下特点。

一是进一步规范行业准入与退出机制。严格限制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减少潜在风险的产生,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模式的特性,将对部分模式设立资本金、风险控制、人员资格等准入条件,并对同一模式中的不同业务实行不同标准即差异化的准入要求,以此排除不合格企业,不给“伪金融”平台可乘之机。同时取缔涉嫌非法集资、自融、类似庞氏骗局等具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

二是发展以服务实体经济和普惠金融为目标的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各行业深度融合,对促进传统产业跨界融合、转型升级、加快形成经济发展新动能意义重大。积极推动传统金融的互联网化,通过互联网银行、互联网证券和互联网保险,有效地化解传统金融行业的高渠道成本问题,提高金融效率,同时也方便和惠及普通百姓,实现普惠金融。这是互联网金融真正的发展目标,应该加以支持和引导,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


三是完善征信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信息透明度。针对跑路事件不断爆发的情况,应建立征信管理规划,明确征信部门的运作规则和定位,以市场为辅助,形成以人民银行为监管主体,征信中心和征信机构为信息收集加工主体,金融机构为信息提供者的征信管理组织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的透明度,从而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