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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数字普惠金融白皮书:为何说是百万亿市场

发布时间:2016-11-01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盈灿咨询

数字普惠金融是将大数据、云计算以及移动互联网等数字技术应用到普惠金融领域,能显著提升普惠金融的获得性,有效扩大金融服务的覆盖面。日前在中国杭州举办的G20峰会上,数字普惠金融是重要议题,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也多次提及这一概念,可见数字普惠金融已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和领域。不过,国内针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相关研究还较少,人们对数字普惠金融的了解并不全面。因此,盈灿咨询联合网贷之家及第一财经陆家嘴杂志,共同推出了《2016数字普惠金融白皮书》,对数字普惠金融进行系统的阐述和剖析。

第一章 普惠金融与数字普惠金融

1.1普惠金融与数字普惠金融的概念

2015年底,国务院在《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中首次明确了“普惠金融”在我国国家层面的定义:普惠金融是指立足机会平等要求和商业可持续原则,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加强金融体系建设、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可负担的成本为有金融服务需求的社会各阶层和群体提供适当的、有效的金融服务。

在我国,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是普惠金融服务的主体,具体包括银行、金融公司、信用合作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小贷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此外,还包括外围的服务机构,如评级机构、征信公司、支付系统、信息技术、技术服务供应商以及一些培训机构。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贫困人群和残疾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是普惠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普惠金融旨在让大众都能享受到金融服务,但是这种金融服务是在可负担的成本以及遵循商业原来的前提下开展的,并不是政府的扶贫项目。

2016数字普惠金融白皮书

1.2普惠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

与传统金融相比,普惠金融服务的对象更为的广泛。受历史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传统金融市场主要的金融服务供给方,其贷款资金更倾向于支持大型企业,对个人和中小企业的信贷和融资支持明显覆盖不足。普惠金融服务强调让社会上的所有成员享受应该享有的金融服务,中低收入阶层和规模较小的民营中小企业也包含在内。

与传统的金融相比,普惠金融的参与机构更加多元化、产品也更加的丰富。普惠金融服务提供机构主要有三类:一类是银行类的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业银行、邮政银行等;第二类是非银行的机构,主要包括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类是合作性质、协会性质、基金会性质的机构。

1.3数字普惠金融特点及优势

(一)数字普惠金融的可获得性更高

数字普惠金融依托于互联网、网络和通信服务、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突破了金融服务的地域限制,在很大程度上保障用户得到金融服务的可能性。此外,民间资金可以通过P2P网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普惠金融机构,在基于网络和移动通信技术基础上实现“面对面”融资。加大金融市场的供给,提高了农户、特殊人群和中小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

(二)数字普惠金融的覆盖范围更广

数字普惠金融利用移动通讯、网络等提供金融服务,其能够覆盖的范围更加的广泛,尤其是在农村地区。数字普惠金融改变了原有的服务提供方式,不论用户在偏远的地区还是在大城市,只要有电脑或者手机就可以获得金融服务,而不再需要通过固定的营业网点。

(三)数字普惠金融的金融成本低

传统的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依赖于其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分布位置,服务范围的扩大必然伴随着营业网点的增多,办公场地、人工服务等都需要成本的支出。如果为农村和偏远地区人口提供金融服务,则成本和难度都会增加。数字普惠金融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所依赖的基础设施,不需要物理网点,通过互联网、手机等也可以获得金融服务,成本支出明显下降。

1.4我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现状

根据央行数据显示,2016年1-6月,银行业金融机构处理网上支付业务214.70亿笔,金额1131.88万亿元,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671.14亿笔,金额41.93万亿元。盈灿咨询综合测算,2016年我国数字普惠金融市场空间在百万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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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模式

数字普惠金融的参与主体可以分为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公司两大体系。传统金融机构在产品风控上有丰富的经验,对投资人有成熟的认证体系和风险揭示规则,低廉的资金成本使得这些机构在实践普惠金融方面有充裕的资金优势。同时,传统的运营思路决定了这些机构更加迫切的需要通过数字化的变革来提升运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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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公司则有更强的互联网属性,其目光更多地聚焦在用户身上,挖掘用户需求,提炼相应的金融场景。将用户与用户,端对端的连接起来,是互联网金融机构更擅长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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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金融公司各有长短,因此他们参与数字普惠金融的方式各有不同,这同时也要求他们通过种种前瞻性的尝试来探索数字变革的道路,普惠服务的群体,放大金融创新的红利。

2.1传统金融机构参与数字普惠金融路径

(一)传统金融机构原有产品接入互联网流量平台

将金融产品接入到互联网流量平台中,是当前传统金融机构用得最普遍也是操作最简单的触网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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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传统金融机构推出新的线上平台和产品

除了接入第三方流量平台,传统金融机构也在不断地推出和更新自己的线上平台和产品。2010年开始,各大银行纷纷进军互联网金融领域,勾勒互联网金融蓝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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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多种途径与互联网公司合作

前两种数字化路径,一种参与程度较浅,一种执行起来困难较大。部分金融机构采取了扬长避短的方式,选择与互联网公司或者互联网金融公司开展合作,参与到数字普惠金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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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互联网金融与数字普惠金融

P2P网贷平台的借款方通常是难以在银行获得便捷融资的中小企业和个人,而出借方则通常是投资渠道较少的大众群体,因此,P2P网贷天然带有普惠属性。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为网贷行业的发展指出了明确的发展方向,网贷机构将成为践行数字普惠金融的先锋力量。

股权众筹以股权为核心,对于初创型企业,尤其是科技公司,前期缺乏足够的抵押物和信用记录,融资困难。这类企业通过出让股权的形式来吸引资金,就成为了一种重要的融资手段。

除了垂直细分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外,一些互联网巨头在互金领域的生态布局,如蚂蚁金服、京东金融、腾讯、百度、小米等企业本身就带有巨大的流量优势,其推出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天生就面向普惠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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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数字普惠金融的基础设施建设

数字普惠金融的基础设施包括实现网络服务基础的通信设施和网络环境,以及实现数字金融基础的支付结算体系。这些基础设施对数字普惠金融的支撑作用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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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基础工程之上,未来还将诞生一些更重要的基础设施服务于数字普惠金融。目前如反欺诈系统、云征信体系、互联网金融教育及第三方独立评级或征信机构等,这一系列的基础设施都亟待完善,现在还不能给数字普惠金融提供较好的基础支撑。未来他们将伴随数字普惠金融一起发展成长,直到能够反哺整个体系。

第三章 数字普惠金融的地域性分析

由于各地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当前全国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状况也呈现出地区性差异。本章主要以盈灿咨询、网贷之家、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统计的数据情况,表现数字普惠金融地区发展状况。

3.1省级普惠金融发展情况

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根据蚂蚁金服支付宝用户数的覆盖情况,不同地区用户的支付、信贷、理财、保险、征信使用频次和参与状况,从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覆盖广度、使用深度和数字支持服务三个维度构建出一套指标体系,并用数字普惠金融指数来表达不同地区支付宝用户享受普惠金融服务的整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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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图可以看出,数字普惠金融整体覆盖面较广,不同省份数字普惠金融指数差距并没有出现断崖式现象。沿海地区处于第一梯队主要是这些地区的用户使用频次更高,使用深度较深。相较于传统的普惠道路,数字普惠金融已经大大缩减了不同地区享受金融服务的差距。

3.2市级普惠金融发展情况

站在市级层面,P2P网贷平台向省会城市聚合的现象更加明显,2016年9月,P2P网贷平台数量超过100的城市只有北上深杭四个,平台数量超过30的除青岛外也均是省会城市,剩余的平台大多聚集在省会城市周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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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的机遇与困难

4.1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机遇

2016数字普惠金融白皮书

今年在杭州召开的G20杭州峰会中,《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作为峰会的重要议题之一,得到了许多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积极响应。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生物识别等技术的飞速提升,普惠金融各个难点正在破除,但此前国际上还缺乏统一的数字普惠金融的原则性指引。《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是数字普惠金融在国际社会上高级别的指引性文件,涵盖了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中的创新与风险、法律和监管框架、数字金融服务基础设施、金融消费者保护以及数字技术和金融知识普及等内容。未来数字普惠金融势必将成为全球大趋势,实现社会所有阶层和群体平等的共享金融服务。

4.2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的困难

(一)征信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主要以商业银行信息为主,散布在公安局、税务局、法院、保险等政府部门和公共事业部门的信息并没能有效整合。此外,我国民间征信机构的数据和规模都普遍较小,并且受原有体系的影响,开展企业征信的机构远多于从事个人征信的机构,征信体系覆盖的范围不足,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农户(个体种植户、个体养殖户等)和农民征信体系建设欠缺。

(二)数字普惠金融信息安全有待提高

数字普惠金融是基于数字化技术开展的金融服务,数字技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影响金融服务的质量以及客户信息、资金安全。在数据的传输和储存中也存在风险,如果黑客入侵这些金融服务机构的数据库,就可能对客户的信息进行篡改、修改和删除。数字普惠金融的客户交易数据是大量的,而且被用来向以前被排斥和服务不足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其面临的安全风险和信息泄露风险更加突出。

(三)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体系尚待完善

数字普惠金融是金融领域的一个新兴的业态,在金融模式上具有相当的创新性。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涵盖的业务范围也比较广泛,含支付、贷款、保险、理财等多种业态,同一机构可能同时开展多项数字普惠金融服务,行业内混业经营的趋势明显。我国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主要是针对分业经营设立的,并不能完全适用于对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监管。同时互联网、移动通讯虚拟的特性,导致数字普惠金融超越了地域、行业的桎梏,监管难度也随之加大。

第五章 数字普惠金融未来发展趋势

5.1宏观政策制度支持力度加大

随着我国对普惠金融的提倡以及数字化技术对普惠金融推动作用的日益明显,针对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政策将逐步的完善。从国际经验来说,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主要从行为监管的角度设置监管标准。目前监管层对互联网金融沿用了传统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思路,但是在《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强调穿透式监管,即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可见,未来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监管机制将进一步完善,各个业态的监管政策也将逐步出台。

5.2普惠金融与数字化技术的融合度加强

尽管随着传统金融机构的转型,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扩张,数字普惠金融已经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然而目前的普惠现状依然只是走出了非常小、非常浅的一步。不论是传统金融机构,还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其数字化的应用主要在于提高了金融服务覆盖面,降低了金融产品的可得成本,接下来的普惠金融还需要更深度的将数字变革渗入到金融流程中。

5.3数字普惠金融供应商大有可为

正伴随数字普惠金融一同发展的供应商,都恰处在追逐蓝海,跑马圈地的途中。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金融创新的层出不穷,普惠金融还会有更多的参与方和供应商,这是一个百万亿级市场下带动的众多万亿级细分市场空间,未来数字普惠金融供应商大有可为。

作者:张叶霞 高丽秀 王迪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