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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凌:中国征信体系建设并非小事、易事

发布时间:2016-11-02 分类:趋势研究 来源:中国网

导语:中国的征信体系依据什么原则来逐步建立?是政府计划主导,还是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事实上,从中国经济30多年所取得的成功经验看,让市场对征信机构进行优胜劣汰,也许是最好的方式。当然,政府在其中的作用也不能小看,特别是政府作为中立的第三方角色,在征信法律方面进行构建,对征信业长远健康发展意义重大。


金融危机以来,随着互联网商业革命和移动终端技术、大数据技术、云技术的蓬勃兴起,直接融资快速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界限越来越模糊,跨界和延伸金融服务越来越普遍,对传统金融市场、金融产品、金融业务、金融结构与组织等方面产生了深刻影响,以商业银行金融交易数据为主的征信系统无法满足市场信用交易的多元化征信服务需求。如何完善中国征信体系,创新征信服务,强化征信监管法规制度,以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要,是事关中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课题。


一、征信体系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了评价和展示信用的平台,成为社会经济运行、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石


征信体系建设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从运行机制上讲是一种契约经济,而信用是维持契约经济有效运行的基本前提和保障,经济主体之间诚实守信才有可能促进双方交易的成功。征信活动的产生源于信用交易的需要,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范围日益广泛,对交易对手的资信调查需求催生了征信业务。


征信系统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了评价和展示信用的平台,为市场参与各方提供决策依据。征信机构通过对共享信息进行深度加工,形成个人和企业组织的信用报告、信用评分等征信产品,使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诚实守信程度可展示、可量化、可评价,从而有效降低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有助于信贷机构有效甄别借款者信用风险的大小,减少信息不对称下的逆向选择问题,更好地防范信用风险。同时,由于征信活动实现了借款者信息的充分共享,使得放贷机构能够较全面地认识风险,进而降低风险溢价补偿要求,促进信贷市场贷款定价的有效竞争。站在借款者的角度看,这有助于减轻借款者的利息支出。征信活动中的信息共享机制,客观上对借款者产生一种纪律约束,使其有更大的动力降低违约的可能性,从而降低社会经济整体运行成本。倘能辅之以有效的“失信惩戒、守信激励”机制,征信在培养社会公众的信用意识方面无疑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从更宏观的角度讲,征信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方面,征信活动有助于金融机构全面了解信息主体的总负债状况,这有助于从制度上防止企业和个人过度负债;另一方面,通过对信贷市场整体运行情况进行多维度、多角度的统计和分析,征信系统可以为国家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支持,有助于政府部门监控总体信贷质量和风险构成,及时了解社会的信用状况变动,防范突发事件对国计民生造成重大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其实,欧洲建设中央信贷登记系统的初衷主要是为了服务金融监管需要,比如,意大利的监管机构就利用征信数据库来测算商业银行资本金要求和总体风险构成。正是因为征信能够帮助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对交易对手风险的识别,才使得征信体系在经济和金融活动中具有重要地位,成为社会经济运行、金融健康发展的基石。


二、征信市场发展模式没有一定之规,技术进步影响市场方向


历经百年发展,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以金融借贷信息、信用交易信息为主的传统征信市场体系。目前征信市场格局主要有三种模式:政府主导的公共征信机构模式、私营征信机构为主的市场模式,以及会员制征信机构模式。


公共征信模式,典型代表是德、法等欧洲国家。该模式一般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征信机构多是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政府出资,并强制政府及所有金融机构参加公共信用登记系统。在这种模式下,信用数据也只向金融机构提供,而不提供给社会其他需求方,主要用于商业银行防范自身贷款风险和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及货币政策决策。公共征信的优势是中央银行主导建立的信用数据库覆盖面广,数据质量高,非营利,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但局限是由于政府主导且非盈利,能提供服务的范围有限,缺乏市场化机制,运行效率较低,同时维护系统运转的成本较高,给财政带来较大负担。


市场化征信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征信机构由独立于政府之外私营企业组成,政府不直接参与征信活动,通过设立信用管理局来管理信用行业实务,制定相关法律并监督法律执行。市场化模式的优势在于充分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通过竞争提升服务效率。但不足也很明显,需要经历较长时期的竞争、淘汰、整合过程,激烈竞争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重复投资和社会资源浪费。同时,市场化模式对于法律环境和执法水平要求相当高,如果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或者执法力度不够,很有可能导致滥用信用信息和侵害个人隐私权等社会问题的出现。


会员制征信模式,典型代表是日本。各协会建立会员制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均面向会员。其征信机构大致分为银行体系、消费信贷体系和销售信用体系三类,分别对应着银行协会、信贷业协会和信用产业协会。会员制模式的行业内会员协调相对比较容易,各会员关系也比较稳定,但是对于行业协会的发展水平要求较高。


从世界各国传统征信业发展状况看,征信体系模式各具特色,并无定式,各国在模式选择上应充分考虑本国的国情、立法、发展历史等各方面的差异,选择适合自身特点的模式。


近年来,随着消费金融、网络借贷等互联网消费模式的快速增长和大数据技术的突飞猛进,大数据征信服务机构开始大量涌现,为市场提供了更为丰富的征信产品和服务。虽然这些新兴信用评估体系还不够成熟,但是为征信业的变革注入了活力。这里以美国Zest Finance公司为例,说明大数据征信区别于传统征信的一些特点。


Zest Finance是2009年9月成立于美国的一家新兴互联网金融公司,起初是为传统的“发薪日贷款”提供在线替代产品,服务于无信用评分、被美国传统征信评估体系排斥在外的大约15%的社会人群,后来逐步向信用风险管理的其他领域纵深扩展。该公司希望未来把其在“发薪日贷款”上的优势继续拓展到其他贷款领域,包括信用卡、汽车贷款,甚至包括房屋贷款,并将其评估方法取代现行指标,成为申请信贷的新评估标准。


Zest Finance公司的基本理念是认为一切数据都和信用有关,在能够获取的数据中尽可能地挖掘信用信息。其评估体系和传统信用评估(以美国的征信体系为例)相比,主要存在以下差异:


一是从服务的人群来说,新的信用评估体系可以服务没有被传统征信体系覆盖的人群,即没有征信记录的人群(美国的征信体系能够覆盖85%的人群,覆盖不到的人群大约占15%)。


二是从数据源来说,新的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大量采用非传统的信用数据,包括互联网上的行为数据和关系数据,传统的信用数据(银行信贷数据)的比重仅占到40%。


三是从关注的侧重点来看,传统的信用评估模型更关注授信对象的历史信息,致力于深度挖掘,而新的信用评估体系更看重用户现在的信息,致力于横向拓展。


四是信用量化评估方式的改变,新的信用评估体系抛弃了只用很少变量的FICO信用评分模型,基于大数据技术,采用机器学习的模型,使用更多变量(如其建模的初始分析变量多达7万余个),使信用评估的决策效率提高,预测准确性显著提高。


大数据征信为征信业的变革注入了新活力,但其市场体系还不完善,还有一些难题尚未破解,对其要有客观、全面的认识。首先,大数据征信是完善和更新传统征信系统的积极尝试,而不是替代品,目前Zest Finance的体量并不大,仅为10万美国人提供了服务,在美国的影响力有限。其次,基于大数据的数以千计的变量规模使得数据的处理和模型的解释变得异常复杂,模型的透明度、适应性等有待进一步验证。再次是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即便美国有比较完善的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但个人社交网络数据、电商交易数据等的应用保护边界仍不够清晰。


三、信用软约束凸显我国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多元化、多层次征信市场体系建设面临一系列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国际影响力日益增强,人均GDP已经达到8000美元左右,成为中高等收入国家,但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却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当前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信用缺失现象仍然比较严重,假冒伪劣商品充斥市场,权力寻租、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商业活动中欺诈行骗、逃废银行债务,甚至“跑路”现象屡见不鲜。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互联网经济的崛起,电商、P2P平台、第三方支付等快速发展,客户的信用消费需求增长迅速,但由于小微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缺乏,恶意违约、网上欺诈行为时有发生,网贷平台破产、跑路之声不绝于耳,成为互联网金融大热之下的“盛世隐忧”。如何既能快速响应分散化的客户需求,又能精准了解客户信用,有针对性地控制风险,是各类机构在创新发展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现普惠民生,覆盖更广泛社会公众和众多小微企业,以及农村市场的征信服务信息体系亟待建立,单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无法满足社会多元化发展的需要。


逃废债、跑路、欺诈、造假等失信行为大量存在,与我们的体制机制不完善有关系,与法律不健全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有关系,与失信成本太低有关系;与社会契约意识不强有关系。而所有这些都与全社会征信体系不健全、不发达有关。一些人总是心存侥幸投机心理,对失信行为不以为然,在一个地方名声搞坏了,生意做不下去了,换个地方照样干,能骗一个是一个。但在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因为有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一个人在任何一次交易或活动中的信用状况都能够为其他人获知,使一个人过往所作所为始终如影随形地跟定他,如果失信,就会遭受市场的惩罚,就无法在社会立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日益发挥决定性作用,社会对征信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加,征信市场初步形成,信用评级、信用调查等征信机构迅速发展。但总体看,目前我国的征信市场服务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市场化征信机构建设刚刚起步,尚未形成完善的征信市场服务体系。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征信牌照的“征信机构”,是目前征信市场的主体。截至2016年4月底,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共收录8.9亿自然人信息,其中有信贷记录的自然人4.0亿;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2146万户,其中597万户有信贷记录。从其管理的数据量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全球最大的征信机构,但从个人征信数据覆盖度看仍不高,仅为35%,考虑到我国55%的城镇化率,个人征信覆盖度也只有61%,远低于美国92%的水平。


社会征信机构方面,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2年年底,我国有各类征信机构150多家。其中,政府背景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20家左右,这些机构主要由各级政府或其所属部门推动建立,接收各类政务信息或采集其他信用信息,并向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社会征信机构50家左右,以从事企业征信业务为主,其业务范围扩展到信用登记、信用调查等。纳入中国人民银行统计范围的信用评级机构有70多家,主要从事债券市场评级、借款企业评级、担保公司评级等业务。


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激发了各类机构申请征信牌照的积极性。个人征信机构的设立实行审核制,企业征信机构设立实行备案制。据此,个人征信方面,2015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首批批准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目前机构牌照尚未获批。企业征信方面,截至目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135家,较去年同期的78家增长了近一倍,但企业级征信机构多以地方、行业、区域性公司为主,尚未形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大型征信机构。


目前,多元化、多层次征信市场体系建设面临一系列挑战,有很多难题尚未破解。


一是数据的质量、权威性问题。相比于央行征信系统的权威性、数据质量的高可靠性,大数据征信机构虽然数据来源更加宽泛,品种更加丰富,但数据质量、权威性受到质疑。比如,关于芝麻信用将租房信用纳入评分一事,就引发了争议。有市民反映,租房导致的纠纷有多种情况,有时是屋内设施质量问题,有时是房东提前收房或要求涨价,还有的是租户与中介公司存在矛盾,如果统一记录成租房者的负面信息,则有失公平。这一问题在其他国家同样存在。美国国家消费者法律中心2014年3月对主要的大数据征信公司进行了调查并发表了题为《大数据,个人信用评分的大失望》的调查报告,报告称:大数据征信公司的信息错误率高于50%。这些公司的数据模型繁多又复杂,使用不准确的数据,有“垃圾进,垃圾出”之嫌。


二是同人不同信用问题。决定大数据模型预测准确性的两个关键因素是数据和算法。各家征信机构的基因不同,数据来源不同。目前8家机构中,鹏远、中诚信、中智诚是传统型的征信机构,数据来源主要是金融数据、公共数据为主,而芝麻、腾讯、前海、考拉、华道则除接入传统数据外,主要大量用的是自身场景下积累的数据,这导致信用评估结果在不同公司间存在差异。典型的如芝麻信用评分主要依据用户在淘宝、天猫购物,用支付宝购买基金、转账、还信用卡、缴纳水电费等信息,这些应用的多,他在芝麻信用的分数就会较高,在其他征信机构得到的分数就会较低,而一个更习惯使用微信支付的用户则不会获得太高的芝麻信用分。


三是个人隐私保护及信息安全问题。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采集和应用个人征信信息必须要获得征信主体授权,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报送和查询使用个人征信信息时,必须严格执行此规定,对于报送数据范围、查询用途范围、授权形式、异议处理等都有明确的界定。而大数据征信依赖大量个人的互联网交易记录、社交网络数据,在多重交易和多方接入的情况下,隐私保护的权利边界被淡化,隐私泄露风险被迅速放大,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面临取证难、诉讼难等问题。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2015年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研究报告》,从2014年到2015年,用户对企业根据其浏览痕迹推荐商品的营销行为,认为无法接受、觉得购物隐私被泄露的用户比例由21.9%提升到31.5%,增加9.6个百分点。


四是公共信息的可获取、跨机构信息的可交换问题。如前分析,目前多家个人征信试点机构的信息来源带有浓厚的自身经营特点,申请个人征信试点机构大多首先拥有自己具有垄断性的数据资源。而大数据征信要求的是信息的共享,而不是局部的垄断和壁垒。跨机构拥有的信息是否可交换,哪些需要获得信息主体的授权,如何保证交换过程和交换后信息不被滥用,在法律、监管、技术等方面都缺乏标准。同时,工商、税务、司法等公共政务信息的可持续获取尚得不到保证。目前的主要做法是各家征信机构或信息使用机构分散地获取这类信息,获取成本高,数据质量和数据的可持续维护得不到保证。


五是信息滥用带来的社会安全、公平交易问题。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的价值不断被挖掘、被使用,大数据给人类带来了福音,也带来了隐忧。从首批试点的8家个人征信机构的运营情况看,市场开放之后,芝麻信用、腾讯征信、考拉征信等机构开始了一轮激烈的追逐赛,纷纷推出各自的评分产品,并争相在金融、购物、招聘、租车、租房、交友、酒店入住等领域尝试应用。但是,这些机构绘制出的人物“肖像”能否真实反映个人信用还令人质疑,获取信息所采用的关键技术的可靠性还有待进一步检验,没有制约的商业化应用很可能带来安全隐忧或消费歧视。芝麻信用在首都机场推出快速安检通道时,就曾引发争议,因其显然超出了信用信息应支持的范畴,被监管机构迅速叫停。


六是征信机构的独立性问题。从各国征信机构的发展历程看,狭义的征信主要是为放贷机构的风险管理提供信息支持的活动,遵循“信息采集者与信息产生没有任何关系”的独立第三方原则。强调征信机构的独立性,是为了保证评价结果的公正性,以及应用场景的广泛适用性。而目前试点的几家征信机构多不是独立的第三方,一方面它们的数据来源于母公司,另一方面它们的兄弟公司又涉足放贷业务。评分结果对于其各自经营领域的客户分析、风险判断具有强相关性,但其他应用场景下评分结果的相关性则有待验证。


四、坚持市场化取向,是推进中国征信体系建设正确的选择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我们绘制了未来几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线图。2015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互联网金融、互联网征信的快速发展带来新的契机,中国征信业将迎来大发展的难得机遇,同时,征信业管理部门也将面临更多新挑战。为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推进征信市场健康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发展需要,适应新形势、新技术发展变化,建议有关方面着力推进以下工作:


1.健全信用管理法律法规,为征信体系建设提供法律保障


法律制度和诚信理念是维护市场有序运行的两个基本机制,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完善的法律体系和高度的社会诚信水准可以大大降低市场运行的交易成本,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美国的信用体系高度发达,离不开其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和政府监管体系,以及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伴随,形成的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环境。其信用管理法律制度可分为三个层次:直接的信用管理法律规定、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在大约16项生效的信用管理基本法律中,直接规范的目标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信用修复、保护个人隐私权等方面。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规定政府信息、司法信息必须公开。欧洲各国先后出台了《数据保护法》,对信息的采集、使用等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尚不完善、不成体系,征信行业自律机制也没有形成,可能会对征信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征信业管理条例》解决了征信业无法可依的问题,但相关实施细则还不够明确。我国征信管理的立法建设可参照美欧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并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要求,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细化《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完善有关制度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做了规定,但尚缺乏实施细则,如有关互联网环境下的隐私保护策略和客户授权认证有效性的法律确认,以及数据信息的跨境使用和信息安全等问题。


二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如《民法》《刑法》)中有关债权保护、债务违约等失信行为处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为失信惩戒提供法理依据。


三是推动国家层面加快政府信息公开,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立法以及数据开发策略研究,为各部门、各领域信息共享创造有利的外部环境。


2.完善信用数据标准体系,为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奠定基础


统一的信息采集和发布标准是实现信用信息整合共享的前提和基础。美国征信市场能够在20世纪70年代获得迅速发展,除了得益于其完备的征信立法外,先进网络技术的普及以及数据标准化工作功不可没。美国原联合信用局组织制定了统一的标准数据报告格式和标准数据采集格式,规定任何行业和单位都使用一个标准统一、开放的计算机数据输入标准格式。这种标准数据格式保证了美国个人征信机构拥有原始数据的一致性,为征信机构低成本获取数据、整合数据奠定了基础。


2006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制定了《征信数据元》等6项征信数据标准,这些标准对于整合来自不同金融机构的信息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金融数据之外的跨部门、跨领域数据的标准仍不统一,难以实现信息整合。为跨越信息孤岛,实现不同领域、不同系统的信用信息共享,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结合金融机构业务发展情况,修订完善现行征信数据标准体系,针对互联网征信的发展要求,制定有关电商、社交网络等新的互联网信用数据采集标准,补充征信数据交换标准、数据查询使用规范等新标准;组织制定全国统一的客户基本信息采集规范和分类标准,为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奠定基础。


3.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多元化的征信服务体系


从发达经济体的经验看,征信市场采用何种模式并无一定之规。我国征信市场需求巨大,应鼓励征信机构多元化发展,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信息服务产品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促进社会运行效率提高、成本降低。考虑到中国经济体制和市场现状,结合我国征信业发展历史,需要“引入市场机制,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展成为国家征信中心,形成以国家征信中心和几家有实力的社会征信机构为主体,以一些专业性、区域性民营征信机构为辅,相互补充、竞争有序的格局”,应是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方向所在。


进一步强化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主渠道作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经过10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在防范金融风险、服务普惠金融、培养全民诚信意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中国征信体系的核心和基础,应继续发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金融征信主渠道作用,因为基于金融机构的借贷信用数据始终是衡量客户信用程度最直接、权威、有效的信息,是衡量信用状况的强参数。现阶段,应推动作为公共征信机构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改革转型,当务之急是明确定位和加快创新发展。从社会整体效用最优讲,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公共机构,应以服务国家宏观管理及金融监管需要,满足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需求,服务社会公众信用查询需求为主要责任。


审慎推进社会征信机构有序发展。我国征信市场需求巨大,未来征信市场被广泛预期为潜力巨大的蓝海市场,但大数据、互联网征信的特征强调的是数据的整合优势,因而市场征信机构建设不宜过于分散,应各有侧重,有效协同,互相补充。美国在市场化征信体系建设的过程中经历了激烈的竞争,大量公司倒闭,一定程度上是社会资源的浪费。我国在征信体系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鼓励征信机构多元化发展,另一方面又要做好整体布局和规划,审慎推进,避免重复建设,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4.加快各类政府主导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平台的建设


2014年6月,国务院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绘制了未来几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路线图,明确提出要加快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地方信用信息系统、征信系统、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建设,推进信用信息的交换和共享。从目前来看,来自国家权威部门的政务诚信信息、商务诚信信息、社会诚信信息和司法信息,是最有公信力的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坚实基础,各专业领域系统的建设和有效共享,将为公共征信系统的完善奠定良好基础。


目前此类信息的发布总体上是发布渠道分散、数据标准不统一,数据质量难以保证。从数据源发布的权威性视角出发,为保证这些公共政务信息的数据质量,以及数据的长期、持续、可维护,建议尽快按照不同信息类型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和平台,建设集中、统一、权威的发布渠道,明确发布信息的数据标准,保障数据质量,公共平台通过统一接口和平台向各类合法用户、合法征信机构开放,避免出现多头建设、打乱仗、重复建设、浪费社会资源的情况。


5.强化征信业监管,规范和引导征信市场健康发展


征信市场化多元化改革实践对征信业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监管范围和监管事项大量增长,很多新问题、新情况尚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如互联网、大数据征信下如何保护个人隐私;电商、社交等各类互联网数据哪些应纳入征信监管范畴;评级评分结果如何应用,如何避免消费歧视等,都亟待从法律和监管层面加以规范。这些互联网征信遇到的新问题,法律建设上在国际上也还是空白,唯有依靠改革实践逐步厘清。因此,建议:


一是加强对各类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监管和指导。随着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接入机构不断增加,各类机构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对征信数据库的数据质量、信息安全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都带来了挑战,客观上要求对各类机构实行分类管理,对内控薄弱的机构加强监管,以维护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权威性。


二是建立征信机构准入和退出机制,明确市场准入退出标准,明晰征信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对相关资质进行检查或考核。


三是进一步规范信用评级、信用评分活动,明确征信机构和信用评级机构内部控制制度要求,明确信用评分、信用评级的政策、程序、方法,以及评价标准等。


同时,为加快征信体系建设进程,呼吁设立国家层面的征信管理专职行政机构。现代征信体系建设涉及广义银行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非金融市场主体、工商行政、司法、税务以及大量公用事业领域等各相关社会经济领域,其范畴远远超出了传统银行信贷甚至是资金融通领域,其监督管理要求也已超出法律赋予中央银行的职责范围。为协调管理相关方,建议成立国家征信管理局这样更高层级的征信管理专门机构,全面负责中国征信体系建设的推进和管理。这个机构可以先挂靠在人民银行,待条件成熟后再独立运作。


6.丰富征信产品,推动征信信息在更广范围的共享应用


目前我国的征信产品主要是征信中心提供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个人征信评分尚处起步试验阶段,相比发达国家征信市场,我国在征信产品、服务内容、应用范围上还有巨大拓展空间。


一是拓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信息来源,实现金融借贷数据的全面覆盖,以便更好地发挥其在征信市场中的核心作用。目前,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尚不能涵盖全部金融借贷类交易数据,如网贷平台、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的借贷信息,下一步应加强此类数据的整合力度,并将更多的非银行信用信息纳入采集范围。同时,加强对大数据技术的研究和运用,借助互联网技术主动抓取网页信息,对征信系统信息实施深层次整合。


二是推动征信产品创新,除传统征信报告外,鼓励社会征信机构提供更丰富的征信产品和服务。未来,征信系统将不仅提供信息主体的信用报告和评级,其服务还将延伸到反欺诈、催收管理、营销活动支持、就业市场服务等领域,征信系统也将成为个人积累信用信息、提升信用记录、监控信用记录的平台。


三是积极推动征信评级机构升级。目前,国内尚缺少在国际上具有权威影响力和公信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建议人民银行支持一定数量资质良好、有实力的国内评级机构做大做强。同时,鼓励金融机构与国内评级机构合作,做好企业内部评级和风险防控工作。


四是推动人民银行征信信息在国家行政部门的公共服务、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普及应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对诚实守信者给予支持鼓励,对违法失信者依法进行限制或禁入,让公众通过亲身体验,感受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氛围,促进提高社会公民和组织诚实守信的自觉性。


7.加强诚信文化宣传教育,提升公民道德素质


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主体之间的信任和诚信的理念,信用危机并不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特殊现象,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也同样经历了很长的信用缺失时期。诚信教育和道德约束对于强化信用约束机制十分重要。市场经济中的道德问题引起了很多专家学者关注。比如,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之后推出《道德情操论》,直面经济中的伦理问题,特别强调市场经济中有可能产生各种欺骗行为,社会必须建构以公正、信用规范为规则的经济伦理,来引导经济的正确发展。尽管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可说是竞争的经济,但是这种竞争应该有序化,也就是说它不能逾越人类本性中存在的“道德界限”。事实上,现代经济的发展证实了要取得市场经济的发育成熟,应该而且必须要有这种伦理道德的支撑点。经济主体之间的诚实守信行为维护了社会良性运转,只有当市场竞争行为以“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为道德基础时,才能避免囚徒困境,真正拥有自由选择权,实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


当前,要整顿和规范社会信用秩序,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必须从德治入手,应坚持法治、德治两手抓,在各级各类教育和培训中进一步充实诚信教育内容,强化社会道德和信用意识,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文化环境,并通过建立和落实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社会主体的维权意识,激发人们讲信用的内在动力,把诚实守信变成自觉的行为,从思想上、行动上彻底根治诱发失信的投机心理,并积极参与监督和抵制失信行为。


五、若干市场关注热点解读


2015年以来,虽然征信体系市场化建设还处在摸索和热议阶段,然而一些用户在尝试查询个人信用的评分时十分困扰。譬如在芝麻信用的评分高达795分,属于“极好”,但前海征信评分时的“好信度”仅600分出头,仅在中等偏上。多家的评分衡量标准不一样,到底哪家为准?会否最终形成类似FICO那种统一的评分系统?不同的征信机构有各自的信用评分、评级判断标准很正常。原因在于,不同的征信与评级机构市场定位不同,收集的数据也不同,数据模型设计和数据分析处理能力更是有很大差异。其实,正是由于这种差异,才是多元化征信市场、不同层级征信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础所在,也是不同征信机构竞争力差异的表现。从世界范围看,美国等成熟信用市场也经历了从“百花齐放”到“一枝独秀”的市场选择过程。20世纪70年代,美国征信市场呈爆发式增长,同时也乱象丛生,经历几十年残酷的市场竞争和洗牌,征信机构由当时大约2200家,减少到目前的三四百家。在个人征信市场,益百利、艾克菲、全联三家征信公司占据了70%的份额,300多家小征信公司或者附属于三大征信机构,或者与这三家公司保持业务上的联系。FICO评分最终为大家普遍接受,成为世界上最通用的个人信用评分模式,是市场和客户长期选择的结果。


目前,我国征信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未来几年还会出现各种版本的信用评分,经历一段时间蓬勃发展后市场一定会出现优胜劣汰,最终肯定也会形成被市场广为认可的信用评分模型。


在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征信市场体系中,中小征信机构有没有生存空间?我国征信市场需求巨大,众多社会机构进入征信领域并发展壮大,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信息服务产品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促进社会运行效率提高、成本降低。目前,这些获批的征信机构陆续开始上线或内测征信评分产品,都在探索征信产品的合适的应用场景,现在说它们已经将征信市场瓜分为时尚早。征信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也不同于直接借贷市场,而是一个依靠数据密集、智慧密集与技术密集等专业优势建立起来的特殊服务市场,因而征信机构也是特殊金融服务性企业,无论是政府监管还是市场约束,谁能进入、谁不能进入,谁必须退出,都有一定的门槛(或者规矩)。进入之后,也要经历市场的不断检验,才能站稳脚跟。这是一个具有一定高度的市场,也是充分竞争的市场,能否在竞争中获得生存空间,取决于你拥有的资金、数据、技术、人才等方面的因素。对于中小征信机构而言,如果能够在某一细分领域做得足够好,只要足够有特色,与已有的征信体系形成互补,就可能大有可为,闯出自己的一片天。


对第三方征信机构而言,个人征信市场是一片蓝海,多家机构蓄势待发,但到底什么样的征信机构才是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的,并且更具竞争优势?例如是否需要雄厚资本?还是拥有的数据量足够大?征信机构的产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小微企业的大量涌现,尤其在近几年,民间借贷及P2P等互联网金融呈现爆发式增长,普惠金融的客户群基本形成,草根客户的征信难不仅提高了授信成本,同时加大了风控难度,现行集中的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已无法满足全社会对信用信息的需要。当前,我国经济生活等领域信用缺失现象比较严重,逃废债、跑路、欺诈、造假等失信行为大量存在。由于征信大数据的缺失,许多小贷公司、担保公司、P2P平台都面临着对同一借款人过度授信、重复借贷、坏账率居高不下等困扰。更大程度地开放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数据及实行征信业务市场化,成为民间金融机构的联合诉求。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人民银行开始发放个人征信牌照。


关于个人征信机构应具备的基本资质条件,国务院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都有明确要求。首先,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其次,要满足《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主要涉及主要股东和高管人员的信誉、履职能力,注册资本要求(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能力(符合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二级或二级以上标准),以及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业务操作、安全管理、合规性管理等内控制度等要求。再次,设立个人征信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至于什么样的征信机构才是符合市场发展趋势的,并且更具竞争优势?我个人认为,我国征信市场潜在需求巨大,征信市场的容量也足够大,各类征信机构都有机会在这个广阔市场中开疆拓土,关键在于,你有什么,你能做什么,你做得怎么样。征信行业是基于大数据的行业,除了资本的硬约束外,丰富全面的数据基础、大数据技术应用能力、专业的大数据处理人才、强大的信息系统支撑能力、征信产品研发能力等,都是提升竞争力必要的条件。


对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个人征信方面目前面临的困难有哪些?怎样突破这些障碍?正如前述,互联网金融离不开征信体系的发展,在国内征信体系并不完善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必然面临一系列困扰。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对来自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金融信贷信息、其他各类渠道的征信信息始终有强烈的需求。因为基于金融机构的借贷信用数据始终是衡量客户信用程度最直接、权威、有效的信息,是衡量信用状况的强参数。对于P2P平台和其投资人而言,如何准确评价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是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一方面,互联网金融公司的客户绝大部分也是传统银行的客户,由于未能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无法合规获取客户历史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客户群中还有相当部分是从未与银行机构发生过借贷行为的新人,亟须获得类似阿里、腾讯这样基于社交网络上的海量的消费、社交数据提供的征信服务。正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公司对征信大数据有巨大而迫切的需求,一些拥有大量电商交易数据的互联网巨头纷纷瞄准征信业务。



(作者黄志凌现任中国建设银行首席经济学家,主要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和金融理论、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