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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呼吁政府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

发布时间:2017-01-05 分类:行业资讯 来源:金融时报

自2013年起,以P2P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金融迎来了爆发式的发展,在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发展普惠金融及助力“双创”等方面发挥了作用。但由于监管缺位及行业自律不足,网络借贷行业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在国家积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和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背景下,对网络借贷行业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12月22日,由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办,新华财富传媒集团协办、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承办的“互联网金融:大变局与新征程”论坛在北京举行。与会人士认为,互联网金融的野蛮时代终结,目前互联网金融在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方面亟待加强。

陆金所副总经理兼首席风险执行官杨峻在发言中表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各类新技术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金融机构服务成本,提高机构经营效率,从而能够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由于互联网和金融天生的属性差异,两者的结合只有取长补短,互相融合,才能产生真正的生产力。”杨峻表示,现阶段互联网金融仍存在许多问题,包括市场参与者良莠不齐、信息披露不足、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缺失、交易各方权责定位不明晰等。

“目前,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正在暴露,我们需要去规范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陈道富表示,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针对的是善意的参与者,对因其能力不足而带来的风险进行规避、防范。而对于带有不良目的的参与者,则需通过法律法规的办法进行甄别,特别是对法律的执行、行为的监管等提出了非常多的要求。

2016年8月24日,银监会联合其他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负面清单的形式规定网贷行业不可触碰的“13条”红线。此后,10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强化了对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第三方支付等领域的监管。

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理事长李扬认为,目前,对互联网金融整顿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新瓶装旧酒”。他表示,除少数优秀互联网金融机构外,绝大多数平台还是用互联网之名行传统金融之实。若仍是用新技术、新概念来做旧业务,互联网金融没有前景可言。他还表示,从目前的监管形式上来看,监管层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新业务、新技术等进行监管,但缺少对最基础的内容的管制,即缺少对实名制、交易透明度等问题的管制。

在论坛上,多位专家均表示,2017年将是互联网金融合规落实年。那么,从监管层面及行业自身角度出发,未来互联网金融该如何发展?

“要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原点来规划互联网金融的未来。”李扬表示,“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发展的一个铁律。现在互联网进入金融行业,就要讨论如何借助它来为实体经济服务。那些用各种名义吸收存款,然后通过资金池发放贷款、做投资的行为,是坚决不能鼓励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胡滨认为,互联网金融应该加强自律监管,并将其作为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当然,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特殊性,自律监管缺乏实质性举措。换言之,自律监管不能代替行政监管,行政监管体系仍是主导。”胡滨说,互联网金融除了加强自律监管外,还要引入“监管沙盒”,通过包容性监管理念使监管由被动响应向主动引导转变,即金融监管部门需在其金融创新中心设立旨在为金融机构、金融创新提供一个“安全空间”的一整套新型监管机制。

从野蛮生长到规范发展,从P2P网贷到科技金融,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更多综合性经营特征。也正因如此,人们对互联网金融有了错误或不清楚的认识。对此,诸多业内研究者表示,除了金融市场自身的原因外,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理论化、系统化的研究仍然欠缺。在论坛上,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联合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证金牛金融研究中心等机构和学者共同撰写的报告《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研究》发布。

《中国网络借贷行业研究》主要涉及四个观点,一是对待互联网金融,不应该用“有色眼镜”去看待,而应该更加客观、公正地看待。二是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更多地强调行为监管,强调监管的部门协调和中央地方协调,找好风险防范与业务创新的平衡点。三是对待互联网金融监管,最核心的应该是强调金融消费者保护,主要的监管手段应该是重视事前的预警预防和提示、事中的监测信息披露以及事后风险处置机制法律惩戒等,实现全流程的管控。四是目前互联网金融政策的不断出台,是互联网金融从野蛮式发展向合规发展的正常轨迹,并不是互联网金融衰退的开始,也不是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终点。记者 高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