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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风险和前景分析

发布时间:2017-04-21 分类:趋势研究

今天为大家提供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风险和前景的深入分析。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面临哪些特殊风险?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创新型金融产品,除面临传统商业银行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汇率风险外,还面临技术、业务、法律等方面的特殊风险。

1、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首先是系统性的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计算机网络,相关软件系统与电脑程序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计算机软件系统、互联网络技术等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有序运行,影响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就是计算机软件与互联网的相关核心技术。

据赛门铁克(Symantec)2013 年发布的 《揭露金融木马的世界》 白皮书透露,2012 年网银木马攻击了横跨亚洲、欧洲与北美洲的 600 多家金融机构,一般通过后门程序携带入侵,具有超强的精确性与高度的复杂性。其次是技术选择风险。有效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基础是其技术解决方案,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等利益考虑,选择的技术解决方案可能存在某些技术欠缺,而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选择风险。

最后是技术支持风险。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技术专业性强,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研发人员与资金开展研发工作,且研发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截止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小,经济实力有限,有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基本上采用的是技术外包策略。由于自身不拥有企业运作的核心技术,一旦外部技术支持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向顾客提供金融服务,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支持风险。而且目前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欠缺,大量依赖从国外进口相应软硬件,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极为不利。

2、交易主体的业务风险。一是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操作风险一方面可能来自计算机的安全系统,一方面可能是交易主体操作不当。就前者而言,操作风险包括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风险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顾客的信息沟通等,有些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设计欠缺都将给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带来比较严重的操作风险。从后者看,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与流程不熟悉,可能导致不必要的资金损失。因此,交易主体进行有效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与流程培训非常必要。

二是市场选择风险。即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引发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不利选择与道德风险而产生的市场选择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非常明显,电子信息操作平台开展的相关金融交易活动,增加了确认交易者身份、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非对称性。另一方面,非对称信息下,联网金融市场可能出现格雷欣法则——“劣币驱逐良币”的非理性现象。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是典型的虚拟金融服务,顾客对各金融企业的服务质量不太了解的情况,有可能出现 “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被挤出市场,价格低但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充斥市场,将不利于我国整个金融业的有序健康发展。

三是声誉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通过电子信息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双方不像传统商业银行那样在柜台有形的市场进行面对面交易,重要的是其交易平台控制权一般掌握在非金融企业手中,于有效的市场监管之外,难验证交易者身份信息与交易动机。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欠缺,交易双方时常出现逆向选择并发生道德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而给交易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旦由于某种原因或某些原因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交易安全问题,顾客损失惨重,会影响恶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声誉便大打折扣,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

3、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创新型金融产品,而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 都是针对传统金融活动的,规范约束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滞后。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单独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其在市场准入、交易主体身份认证、维护顾客信息、确认电子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市场监管等方面极其欠缺,为交易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埋下隐患,无形中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高了交易费用,互联网金融的有序稳定发展极其不利。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发现,最近几年,虽然政府陆续颁布实施了 《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样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满足不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

国家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措施

任何金融创新都能带来效益和风险,互联网金融亦无例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部分业务已经频发风险,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以及行业恶性竞争,相关针对性监管措施缺位。以个人网络平台借贷为例,据网络资讯平台调查结果显示,接受调查的网络平台投资中,有27% 的投资者遭受损失。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是迅速发展的新兴领域,监管部门不能缺位,必须正视其风险,同时又不能越位,实施过度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出台监管措施目前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观察期,以便充分了解行业生态和动态。

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元立方金服研究人员初步有以下判断。

1、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展初期。

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如何监管,前尚不能下结论,要持续观察一段时间。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不长,累积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实践尚不足以给立法当局提供充要条件。当下,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不能放任任何形式的金融诈骗和犯罪,放进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市场需要互联网金融发展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其创新萌发初期,对其过度监管,可能会抑制参与主体的创新能力。

2、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

传统金融监管措施不适宜用于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需要强化监管。因为传统金融负外部性涉及面广泛,旦一国或地区发生金融危机,就会迅速波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如2008 年 9 月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因此对传统金融的监管既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通力合作,更需要一国政府加强宏观监管。与传统金融相比,部分互联网金融交易是一对一的,即使一方违约,外部性涉及面很窄。此外,互联网金融不需要当成传统银行进行监管,适宜的监管即能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相反,监管太严或按照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监管互联网金融,联网金融便失去了存在的初衷,为其存在的价值即在于直接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做了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意做和做不了的事情,

进一步优化了我国金融业格局,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来自监管层的信号也比较明确。央行认为,当前发展状态下,联网金融的监管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如 P2P 不能有资金池,大型金融集团不能为自己设立的机构担保等。目前一些企业借道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为了避免少数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妨碍整个行业发展,有必要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其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当务之急是通过必要监管和清理措施,清除不合规的企业。

3、目前宜主要倡导自律监管,择时推进立法进程以及政府指导等综合性监管模式。

前文论述,基于互联网自身负外部性有限和发展周期较短,有必要借用监管传统商业银行路径,倡导自律监管,择时推进立法进程以及政府指导等综合性监管模式不失为上策。也即互联网金融需要综合性监管模式。进而言之,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到成熟之时,以颁布实施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等,政府也要适时颁布相关专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宏观监管。采取综合性监管模式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前景

互联网金融是当前对中国金融业影响较大的创新,进一步的发展将会打破旧有金融系统的均衡,金融系统进入升级过程。把握并预测互联网金融未来创新的方向,有助于把握金融业未来结构优化及调整的方向与路径,增强改革目的性并节约时间成本,有利于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及有效性,促进金融系统的稳定。

1、融资结构。随着互联网微贷、P2P、众筹等模式的发展,以小微贷款为特点的直接融资将在市场上扮演更重要的角色,与债券及其创新产品的发展一起取代间接融资成为金融市场融资结构的主要特点,将有别于西方上世纪 70 年代发展起来的以债券、股票等证券为特点的直接融资。值得一提的是,众筹模式将开创合伙制企业资本筹集新形式,为创业的助燃剂。

2、金融中介。互联网金融将使金融机构隐身网络平台背后,通过大数据、云计算提供个性化资讯体现价值,其可能基于信息流与客户流掌控而形成巨大的中心节点。同时,单个专业人士及其组合体构成不计其数的个体节点,向客户提供个性化财富管理服务,金融网点将大幅减少。

3、业务整合。互联网金融将会实现人才、技术、渠道、产品与用户的无缝对接,终彻底消除现存的分业经营局面,出现“一业”,即金融产品与服务经营业。 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及时、实地获取自己所需的全部金融服务。

4、支付。移动支付将逐步代替传统支付业务,纸币时代将终结并最终走向电子货币时代。同时,网络交易、抵押与回购等技术的发展,实物资产的流动性和金融属性增强,资产货币性将提高并细化,将从根本上改变对货币的分类,有效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因此,互联网金融的深入发展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有效改善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市场失灵,更好满足投融资主体需求,出现接近理想状态的普惠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