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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合理防范风险

发布时间:2017-07-18 分类:趋势研究

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如何正确认识互联网金融

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虽然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但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将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更加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对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和扩大就业发挥了现有金融机构难以替代的积极作用,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打开了大门。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创新发展,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构建多层次金融体系。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特点

一是从快速发展阶段转入规范发展阶段。随着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整体水平在下降,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行业监管规则和要求进一步明确,行业发展环境得到进一步净化。

二是行业占金融总量的比重较低,但业务涉众面较广。以P2P网贷为例,据不完全统计,P2P网络借贷行业总体贷款余额不到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的1%。但同时,P2P网贷不论是投资端还是借款端,用户都在持续稳定增长。

三是业务模式众多,但主要业态发展呈现分化态势。具体来说,互联网支付发展迅速,商业银行占据主体地位,非银行支付呈笔数多、单笔交易额较小的特点。P2P网贷行业整合、退出现象明显,运营平台数量有所下降,成交量与参与人数仍稳步增长。互联网保险业务扩张较快,创新较为活跃,业务渗透率不断提高。互联网基金销售稳步增长,业务集中在互联网货币基金销售。互联网消费金融参与主体多元化,发展快速,以小额、短期的贷款业务为主。互联网股权融资发展相对滞后,股权众筹融资监管规则尚未发布,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实际开展业务的平台较少。

四是互联网金融“鲶鱼效应”明显。互联网金融在理念、技术和模式等方面的创新,促使中国传统金融机构不断改变业务模式和服务方式,为传统金融机构的改革发展注入了新动力。比如,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年末,中国已有互联网直销银行近60家。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中国工商银行“融e行”网络银行平台客户已达2.5亿人,其中移动端动户数达到6000多万。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

一是经济下行期的经营风险。当出现实体经济下行和金融风险上行时,中小企业经营更加困难,债务违约可能性增大,导致互联网金融平台对接的主要资产质量下降,逾期率和不良率上升。同时,普通投资者情绪和市场预期波动增大,资金流不稳定性提高,使得平台经营压力持续增加。

二是合规转型期的转型风险。在合规化转型过程中,有一部分从业机构试图继续经营,但因前期存在期限错配、资金池、大额标的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导致积累的风险敞口较大,转型难度高,无法平稳退出,可能引发社会问题和金融风险。

三是风险处置期的次生风险。当前,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进入清理整顿阶段,由于互联网金融风险涉众性、交叉性和传染性较强,风险处置过程中可能产生跨机构、跨区域、跨市场的连锁反应。

面临的挑战

行业基础设施有待进一步夯实。一是行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有待继续加强,融资方的欺诈和违约成本较低。二是许多从业机构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特别是资金流向方面基本空白,给实施监管和调控带来难度。三是不同从业机构在业务操作、系统运维、产品定价、合同文本、合格投资者认定等方面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较低。

监管体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分业分段式监管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跨界混业经营、贯穿多层次市场体系的业务特征,容易产生监管套利。二是互联网金融业态众多、模式各异、创新速度快,金融风险复杂性、多样性特征明显,给现有监管资源和技术带来挑战。三是监管部门之间以及中央地方之间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责任分工有待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法律制度体系有待进一步健全。一是现有金融管理类法律法规是以传统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为适用对象制定的,其适用到互联网金融领域,难免存在适用上的不匹配。二是现有法律未对以互联网理财、互联网资产管理等为名的各类互联网金融公司属性作出明确规定。三是互联网金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亟待立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互联网金融基于虚拟网络平台进行交易,个人信息保护难度加大。二是在互联网环境下,法律关系主体广泛,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应有的基本权利以及各方责任认定缺乏具有统一性和适用性的法律法规。三是多层次、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以及投诉处理、纠纷调处、损害赔偿等方面机制建设还不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