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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进入牌照管理模式

发布时间:2017-11-06 分类:趋势研究

“凡是从事金融服务必须设置进入门槛,必须进行牌照管理。因为金融交易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如果形成风险,很容易传导,到互联网金融这个问题就变得更加突出。在监管过程中光有牌照还不够,还要增加透明度,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监管,同时还需要监管政策协调统一。”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黄益平作出如上所述。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孙国峰认为, 要加强金融科技监管,其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任何金融业务都要有牌照,并且这种要求不因为使用某种技术而改变,使用任何技术都要有牌照,也不因目的不同而有所改变。普惠金融也要牌照,不能说目的是好的,就可以在这方面有些豁免,这也是不应该的。”

在此次年会上,由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与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共同发布的《美国金融科技考察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也提出,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就是金融,必须进行严格监管,要实行牌照管理,就应该明确门槛,给符合资质的公司发放牌照,而对于无牌照执业的公司应该坚决取缔。提高“透明度”并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监管。牌照管理只是对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的第一步,更重要的是加强事中与事后的监管。

美国作为金融科技一词的发源地,相比之下,中国金融科技发展规模更大。对于背后的主要原因,《报告》指出,中国传统金融服务严重不足,市场空白较大,技术发展快和监管相对宽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普惠性也十分突出。

不过,《报告》认为,中国金融科技行业发展仍不平衡,比如第三方支付相对发达,而网络贷款比较混乱、股权众筹基本没有做起来。而过去两三年,互联网金融的过快发展和创新带来了诸多风险问题。

“穿透式的监管和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的监管至关重要,否则数字金融行业会变得非常混乱。”黄益平进一步解释说,因为数字金融行业除了个别的领域以外,绝大部分都是直接融资的特点,直接融资的根本含义就是由自己做决策、承担责任。所以如果投资者没有识别风险或者具备承受风险的能力,而参与其中,这个平台要承担很大的责任。

“过去对于金融科技监管更多是包容式监管,这其中可能比较多的是鼓励创新,这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竞争程度,提升整个金融体系提升效率。当然也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说金融风险问题。”孙国峰认为,美国实施穿透式监管、功能监管,每一个领域都是很明确的有监管部门,并且有相关的法规。

孙国峰举例指出,美国P2P很明确是由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而且是双层的监管,有中央联邦层面监管,也有州层面的监管,这种监管虽然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在全国的应用,会受到限制,但也有一定的好处,能防止风险的扩散,这些对于我们来说都是值得借鉴的。

《报告》建议,在风险控制方面,中国一方面应该向美国学习,另一方面也应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留下足够的空间。监管政策的核心是要平衡创新与稳定之间的关系,既保证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又不造成重大的金融、社会风险,起到真正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

《报告》指出, 美国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对贷款公平性的追求,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大数据分析可以发挥的作用。而中国的现实是隐私及个人数据保护体系尚不健全,盗窃、诈骗等现象较为严重,商业机构滥用个人、企业数据的行业乱象高发频发。

“中国在过去的几年中金融科技发展很快,可能其中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在发展的过程中,事实上很多互联网应用场景相关的数据和金融平台的数据是打通的。”  孙国峰认为,客观上有利于Fintech快速的发展,但是发展到目前情况下,有必要反思这种发展的过程中是不是涉及个人隐私、数据隐私的保护是否到位的问题。电商平台的数据,社交自媒体、社交网络的数据,是不是有用户明确的授权可以直接转移到金融方面场景的应用。在孙国峰看来,这个可能还需要明确法律的规范,对个人数据的隐私需要有一个保护。

当然同时也要注意到,现在的一些金融科技的巨头也掌握大量的数据,这个数据当然也包括交易数据、社交数据,也包括金融数据。这些数据因为量很巨大,具有了这种准公共品的特征,不一定是完全公共品,这些数据是不是也可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要共享。孙国峰认为,对于一些非公共品的数据也要允许进行交易,但必须要合法合规,这样可以把数据分成公共品、准公共品、非公共品,推动数字金融发挥更大的作用。

《报告》建议,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利用大数据分析之间求得一个平衡。需要尽快明确的不是收集,而是明确数据所有权,完善数据使用及监管机制。同时,也应避免学习一些过时的法律规章,在数字时代,顺应时代发展的规则才会被真正遵守,强行教条只会徒增发展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