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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现金贷的“前世今生”

发布时间:2017-12-05 分类:趋势研究

近期以来,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系列措施对网络小额现金贷款进行整顿和规范。网络小额现金贷款是怎么样发展起来的?这次整顿和规范的目的是什么?市民要如何防范风险?

网络现金贷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主要是为了满足低收入人群的短期应急需求,借贷金额一般为数千元。至目前,申请设立小贷公司、网络小贷公司的审批权在省(市)地方的金融机构,省级金融办拥有最终批复权。

此次对网络现金贷进一步加强监管的主要核心是金融去杠杆,防范金融风险;保护公众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更加完善有效的普惠金融体系及监管机制。

2005年开始,中国农村就出现了小额贷款公司的牌子,山西平遥的日升隆等7家中西部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成为国家首批试点公司,标志着新中国成立后民间资本首次进入金融行业。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正式下发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江苏、浙江等经济发达的地方很快成立了几十家小额贷款公司。初心是让广大农民发展农业生产贷款不再难,大力支持农业现代化建设。

2015年7月,人民银行等10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随后越来越多的网络小贷公司不断涌现,蓬勃发展。初衷是希望小贷公司利用互联网降低成本,更好地服务当地小微实体。

根据央行发布的《2017年三季度小额贷款公司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至9月底,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610家,贷款余额9704亿元。网络小额贷款在缓解中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消费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由于各省市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门槛高低不同,难以形成统一监管;网络现金贷的借款门槛低,服务对象不断扩大;以费代息的高利率现象普遍存在;对于收入低却不稳定的借款人来说,一旦逾期无力偿还,很可能就会“以贷养贷”。最后,出现了“裸照”抵押、“裸照”催收、借款人“裸奔”的乱象。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的一条司法解释中明确:“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款人,如你的权益受到损害,请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但最好的办法是:量入而出,不要过度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