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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网络小贷整治明确19种违规经营
发布时间:2018-02-07 分类:行业资讯
日前,重庆下发网络小贷整治文件,明确19种情况属于违法违规经营,并首次提出长效监管,来看看文件内容:
重庆监管要求区县提出的长效监管建议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针对全国范围内线上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机构,跨区域线上、线下结合开展网络小额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经营线上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分别提出定义、监管体制、准入条件(注册资本、股东资质等)、股权架构、融资比例(表内、表外)、风控机制、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等方面的监管建议。按照《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要求,针对已经批准筹建、暂停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向银监会逐一提出评估和处置建议。”
重庆监管在该表格第八部分“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列出了19种违法违规放贷的情况:
1、股东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入股;
2、股东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权;
3、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4、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
5、通过股东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不是股东自有资金;
6、违规通过信贷资产转让(第一消费金融注:监管给“信贷资产及其收益转让”下的定义是“是指网络小额贷款从业机构作为销售卖方,将信贷资产或其收益权转出,包括有追索权(回购式)的转让和无追索权(卖断式)的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7、通过互联网、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或线下协商方式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
8、直接或变相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9、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超过当地有关比例规定;
10、综合实际利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
11、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和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12、在其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区域或业务范围外发放贷款;
13、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
14、发放“校园贷”、“首付贷”;
15、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
16、与未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或取得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互联网平台合作发放网络小额贷款;
17、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向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
18、违反专项整治有关要求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
19、窃取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