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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网贷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严重失信机构及责任人员将纳入黑名单

发布时间:2018-03-02 分类:行业资讯

2月28日, 广东省金融办官网发布《省金融办 广东银监局 省网信办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金〔2018〕14号,下称“通知”)。文件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通知》指出,要强化市场准入。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已存续网贷机构严格开展现场检查、整改验收等工作,对验收合格的指导办理备案登记相关事宜。对不配合监管、拒不整改、有意逃避监管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等已存续网贷机构,视具体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依法予以查处;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另行新设立或投资入股网贷机构,各地、各部门应对其予以重点监管。

根据《通知》,在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方面,提出了坚持穿透式监管、加强监管科技应用、加强失信约束惩戒、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等9条具体要求。在提升行业规范发展水平方面,对有效服务实体经济、落实银行资金存管、做好合格出借人审查和风险提示等9个方面进行规范。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各级监管部门应积极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丰富金融监管手段,提升网贷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实现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

《通知》显示,广东省金融办将建立健全广东省网贷机构非现场监管系统(下称“非现场监管系统”),收集、整理、分析网贷机构的业务活动,持续监测风险状况。网贷机构在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开业前,接入非现场监管系统。鼓励已存续网贷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前先行接入非现场监管系统。

在加强失信约束惩戒方面,各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存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或不按要求履行法定义务、侵害出借人或借款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网贷机构列入失信名单,将严重失信网贷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依法限制发起或参股设立网贷机构并对相关人员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此外,《通知》强调,各相关部门要引导网贷机构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有效防控风险前提下,切实加强对小微企业、“三农”领域和偏远地区的服务,积极探索开展“互联网+信用三农”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