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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正式迎来规范发展时期

发布时间:2018-04-11 分类:趋势研究

2016年至2017年,互联网金融行业走向合规,迎来全面规范发展阶段。自国务院组织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以来,央行、证监会、工商总局、工信部等10多个部委牵头负责,出台了近20项的监管新规,对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虚拟货币交易、互联网资管和互联网广告等六大领域展开了集中排查整治。从整治成效看,我国互联网金融无序发展、风险案件高发频发等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风险水平不断下降,市场环境正逐步趋于净化。

1、第三方支付领域

第三方支付领域的整治由人民银行牵头负责。2016年4月,人民银行会同13个部委印发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着重从备付金存管、网联清算和无证支付等三方面加以规范整治。

一是建立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2017年初,以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为基本目标,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决定自当年4月17日起,支付机构开始将客户备付金按照一定比例交存至指定机构专用存款账户,该账户资金不计付利息。根据支付机构业务类型和分类评级结果的不同,具体交存比例由10%至24%不等。2017年底,人民银行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调整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的通知》,决定自2018年2月至4月按每月10%逐月提高集中交存比例。到2018年4月9日,不同支付机构和业务的交存比例将提升至40%至54%不等。

二是建立网络支付清算平台。2017年8月,由45家机构共同出资组建的“网联清算有限公司”成立。其中,第一大股东是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占12%股份;第二大股东是国家外汇管理局旗下的梧桐树投资平台,占10%股份;支付宝和财付通并列第三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为9.61%。根据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的要求,从2018年6月30日起,支付机构与银行原有的直连模式将全部切断,网络支付交易全部通过网联模式转接清算。网联清算平台分别对接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将改变支付宝和财付通成为“网上银联”的事实,实现资金清算的透明化、集中化运作,既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也便于监管部门对社会资金流向实时监测。

三是加大对无证支付整治力度。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和工商总局成立了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省(区、市)成立了专项整治工作小组,根据无证机构业务规模、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违规性质等分类施策。对于业务量小、社会危害程度轻、能够积极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给予整改期,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取缔;对于业务规模较大、存在资金风险隐患、不配合监管部门行动的无证机构,依法取缔。2017年11月,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再度明确无证支付的认定标准,并给出整改督查的时间表。

2、P2P网络借贷领域

P2P网络借贷领域的整治由原银监会牵头负责。银监会于2016年4月印发了《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此后又制定了网贷机构管理办法,建立了备案登记和第三方存管制度,对校园贷、现金贷乱像进行了重点整治。

一是填补了网贷行业的监管空白。2016年8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网贷机构实施行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网贷机构实施机构监管。该办法填补了网贷领域的监管空白,明确网贷机构的本质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对网贷机构的业务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

二是实行网贷机构备案登记制度。2016年11月,银监会、工信部和工商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要求新设立的网络机构在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备案登记;已经设立并需要整改的网贷机构,在其完成整改并经认定后方可备案登记。备案制度成为网贷平台开展业务的一个隐形牌照。日后平台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获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都需要金融监管部门出具的备案登记证明。

三是建立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2017年2月,银监会办公厅印发《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推动客户资金与网贷机构自有资金的分账管理,从物理意义上防止网贷机构非法触碰客户资金,确保网贷机构“见钱不摸钱”。与此同时,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将按照出借人与借款人发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网贷资金的清算支付,并由银行与网贷机构共同完成资金的对账工作。

第三方存管制度加强了对网贷资金在交易流转环节的监督,有效防范了网贷机构非法挪用客户资金的风险。据统计,截至2017年底,已有广东华兴银行、江西银行、上海银行等51家银行开展了P2P网贷平台资金存管业务;有879家网贷平台宣布与银行签订了存管协议,约占同期正常运营平台数量的45%;有663家平台与银行完成存管系统对接并上线,占平台数量的33.9%。

四是整治校园贷、现金贷乱象。2016年10月和2017年6月,银监会等部委两度发文对校园贷进行规范整治,叫停网贷机构新发校园网业务标的,并要求其根据自身存量业务情况,有序清退校园网贷待还余额。此外,2017年4月和12月,监管机构又两度发文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要求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小贷公司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P2P网贷机构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在强监管压力下,校园贷、现金贷风险得到初步遏制。

3、股权众筹领域

股权众筹领域的整治由证监会牵头负责。2016年4月,证监会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了《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了违规互联网股权融资的判定标准。

就擅自公开发行股票,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就变相公开发行股票,明确非公开发行股票及其股权转让,不能采用广告、公告、推介会、网络等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不能通过手机APP、微信公众号、QQ群和微信群等方式宣传推介。就非法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4、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交易

2017年9月,人民银行和中央网信办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一方面,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代币发行融资和虚拟货币提供账户开立、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另一方面,明确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此后,“比特币中国”、“火币网”、“微比特”等国内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相继关闭。

5、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2016年4月,人民银行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针对三类不同性质的互联网企业,实施了差异化的规范整治。

对具有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综合经营特征明显的互联网企业,要求各业务板块之间建立防火墙,禁止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杜绝账户管理混乱,客户资金保证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对具有资管业务资质,但业务不规范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整治将线下私募发行的金融产品通过线上向非特定公众销售;向不具有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推介产品;未采取资金托管等方式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等。对未取得资管业务资质、跨界开展金融活动的互联网企业,重点查处无代销资质代销金融产品;无资管业务资质,通过互联网开办资管业务;无金融业务资质,跨界从事互联网金融活动。

6、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

2016年4月,工商总局等17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方面,对互联网金融广告进行了清理整治,要求依法合规、真实可信,包括不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不利用学术机构、专业人士的名义或形象进行推荐等。另一方面,对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进行了排查整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了营业执照;要求非金融机构以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财富管理”等字样。

自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实施以来,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得到有序调整,并逐步规范,风险水平也明显降低,这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进入一个全新发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