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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金融的痛点与出路

发布时间:2018-04-18 分类:趋势研究

消费金融行业快速发展对中国扩大内需、促进消费升级起到重要支撑作用。随着电子商务、“互联网+”、移动支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的飞速发展,互联网消费金融更是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态势。除传统银行业零售、信用卡业务等之外,自2010年首批4家消费金融公司成立至今,已有26家消费金融公司筹建或开业。各大电商平台、小贷公司、网络小贷以及金融科技公司也基于自身商业资源、消费场景、数据流量等优势抢占市场,消费金融业格局愈加多元与立体。截至2017年11月末,中国存款类金融机构居民短期消费贷款为6.726万亿元,同比增长约41%。若加上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等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余额为6.748万亿元。若再加上同期银行中长期按揭贷款约24万亿元,则金融机构消费贷款规模已逾30万亿元。

消费金融行业市场主体分析

目前,中国居民短期消费占同期人民币贷款总额的比例仅约5%,远低于国外成熟市场30%,依然有较大提升空间。从资金方来看,传统商业银行依然是消费信贷市场的主力军,新兴金融机构业务增长迅速。商业银行以资金体量优势扮演着资金批发商的角色。银行积累了庞大的客户基础,掌握的储蓄卡和信用卡等账户体系是消费金融最根本的基础设施,且其有着天然的资本约束和风控优势,以及大量的客户资金往来数据的沉淀。但银行最大的缺点在于缺乏场景掌控能力,且传统服务大型企业形成的条线管理和放款程序并不适用于小额、高频、短期的消费类贷款。

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作为消费金融领域新兴的力量,以信贷零售商的角色成为连接资金和场景的主要市场主体,也成为传统商业银行的重要补充。目前银行系20家消费金融公司都在场景上发力。

强监管趋势之下,持牌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已是必然趋势。助贷模式不可持续,多家消费金融公司也将技术作为核心部门,一方面加强与有客户资源、场景的大型平台连接,另一方面在风控端着力提升资产端风控和定价能力,和获客端的数据积累、运算和使用能力。包银消费金融公司以“在线生活的消费金融服务商”为战略愿景,技术人员占比近60%,推动业务移动化、数字化和深度场景化,引入第三方存证机构做证据链,以实现数据的精细化管理。

众多拥有小贷牌照和网络小贷牌照的公司也成为个人信贷市场的主体之一。中国目前有8千多家小贷公司和2百多家网络小贷牌照,尤其是京东金融、蚂蚁金服、苏宁等行业头部企业手中持有多张网络小贷牌照。多数小贷无法接入央行征信,在放贷风控上均相对处于劣势,有大集团背景的公司才可以获得长足发展。

自2011年起,蚂蚁金服、百度、京东金融、苏宁金融等多家科技公司均在重庆市成立了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投向是网上产业集群和小微企业,是为实体经济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蚂蚁花呗、借呗、百度有钱花、微众银行微粒贷、京东白条因其客户众多,已成为消费金融线上获客的主要端口。但有些网络小额贷款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去场景化的趋势,甚至以“高利贷”来覆盖粗劣的风控风险,这也是监管出台一系列规范“现金贷”乱象的初衷所在。但总体而言,金融科技公司与大场景平台的消费金融业务只为辅助核心业务,或是核心业务之一。

总之,消费金融行业场景更加细分、生态更加立体化,市场主体努力搭建富有生命力的生态体系的同时,也致力于成为其中不可缺少的一环。

消费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难点与建议

一是以牌照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构建消费金融市场生态。消费金融的本质依然是金融。在市场更为细分的情形下,需要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小贷、网贷公司、金融科技公司根据自身资源、优劣势选择市场定位和战略,也需要对有放贷资格的机构进行牌照监管,从源头上杜绝不公平竞争下“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出现。构建“监管规范化+定价市场化+模式生态化”的多层级消费金融生态。

二是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共建征信国民工程。要消除多头负债,打击黑产,防范消金主要风险“欺诈风险”,市场主体都对征信系统的完善寄予厚望。而消费金融本身具有对个人的消费数据、社交行为、金融数据和征信情况进行整合运算的能力,在调研中,多家持牌机构都接入了央行征信和多家第三方数据公司的非传统数据,目前如何高效利用已成为亟须解决的问题之一。建议由央行、银监会、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牵头设立个人征信大数据系统,以人为核心完善其银行账户信息和关联平台账号,做好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可由各类持牌市场主体定期报送个人金融数据,行业共建征信国民工程。尤其是阿里、百度、腾讯、京东等掌握一定数量级客户的企业,输出客户征信评分的同时若上报至国家级征信平台,将对完善征信系统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要防止其“既做运动员,也做裁判员”可能带来的相关风险。

三是完善法律制度框架,明确消费金融行业行为边界。“消金三恶”包括多头负债、高利贷和暴力催收,规范后二者要借助于法律。目前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的同时,也规定保护24%以下年利率,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调研中我们发现,科技能力越强的公司贷款利率也相应更低廉,年化利率大致在8%~24%,且根据客户风险实现了差异化定价。消费金融领域高利贷基础已不存在,高利贷的整治应该上升至法律层面,尤其是要防范降低利率却增加服务费的隐形行为。因此监管应严处高利贷行为,严守利率红线。另外,对于暴力催收、诱骗等行为目前法律层面并未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建议针对个人信贷出台专门的法律,明确催收行为的法律边界。

四是建立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目前,监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向个人发放消费贷款不应超过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且借款人贷款余额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在此基础上,为避免诱导性高息借款的产生,消费金融行业应秉承“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加强金融消费者适当性原则,完善消费群体识别,基于真实消费需求和自身还款能力提供服务,规避不理性的超前消费行为和不符合条件的客群过度消费,防止居民杠杆率过快上升带来的金融风险。

五是适当放宽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渠道。多家消费金融公司的股东结合了银行资金优势与产业场景优势,理应成为消费金融市场的主体。但目前其监管参照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仅能通过股东存款、同业拆借、同业借款和发债进行资金筹措。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却增加了消费金融公司的成本。因此建议监管层可考虑推动金融工具创新,拓宽消费金融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提升其自身负债端融资能力。目前多家电商系小贷已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资产出表,因此,可鼓励消费金融公司开展基于真实消费需求的贷款的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增加其左表融资渠道。